在桂林水印長廊酒店,謝先生本身與酒店約定,入住一個月並交了近40萬房費,結果過程中因公事離開桂林,而後酒店卻未經謝先生同意的情況下,將別墅預定給其他人,謝先生後來返回想續住,但酒店以合同爲說法,說合同已經履行,拒絕讓謝先生居住甚至拒絕協商。

事件發生於9月13日,謝先生在某網站上找到桂林水印長廊酒店,並且去現場看後覺得環境還不錯,便在網上下單,而該酒店也推薦謝先生,跟酒店直接簽署相關的合同,說當時打折比較優惠,因爲入住時間比較長,中間有國慶假期,而酒店的促銷員說只要加錢就可以一直住。9月14日,謝先生便支付房費以及3萬押金,協定從9月15日居住到10月15日才離開。但是在9月17日,謝先生接到緊急電話,需要去外地開會,跟酒店協商之後說餘款不能退,需要在一年之內消費完。謝先生沒有多辯論,在9月26日返回桂林的時候,便想繼續再入住此酒店,可是酒店官方回覆說,由於國慶期間比較火爆,假期房源特別緊張,該別墅已經租給其他人。謝先生對於此處理辦法並不滿意,就想要與其協商。多次協商無果後,謝先生便撥打12315平臺,找相關部門進行相關事件的處理。

最終在10月9號,雙方終於有機會進行,在第2天拿出方案。但過了沒幾天,工作人員回覆說酒店已經拒絕解決。無奈最後開具《訴訟終止調解決定書》投訴人或者被投訴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調解,或者被投訴人明確被拒絕調解的。10月21日在相關記者趕到去酒店進行協商,而當問到,酒店的法務部門在哪裏時,酒店服務人員王某拒絕提供任何信息,也不接受任何採訪。而門口的保安也稱沒有領導吩咐,不允許任何人進入。對於此次事件,謝先生是由於假期租住時加了額外的費用,租住此酒店,按照合同規定,他是可以回來繼續讀書,並且在一年內租住即可,但是在當9月26號回來時與酒店無法協商入住,並且房費也沒有退還,房間沒有保留

。從專業的角度看,不論是口頭協議還是合同變更,我們都要依據的是雙方簽訂入駐時的合同,纔是唯一有效的,而謝先生作爲合同中的一方,已經支付完一個月的房費,但是酒店方的義務並沒有履行完成,在合同的約定期限內,謝先生提出入住要求時,酒店拒絕與其協商並且無法到市,並且無法讓謝先生入住,這其實本身就是違約行爲。定會到法律制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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