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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與法制社記者 張晶晶 報道

“十一”黃金週期間,演員賈青在個人微博上曬出一組自己和閨蜜在寧夏旅遊的照片,兩人坐在馬路中間擺出各種姿勢拍照,隨後被寧夏中衛交警官方賬號轉發並點名警告。去年,演員鄭凱在觀看電影《獅子王》時拿出手機“攝屏”發微博,引發輿論發酵……

智能手機時代,隨手拍照,上傳平臺,已經成爲一件很普遍的事情。但是,拍照也不能爲所欲爲,一些特殊場合和特殊情況下,隨手拍張照片還會面臨法律風險,給自己惹來不必要的麻煩。

記者就此採訪了爭議解決專家、北京凱理律師事務所律師蔣博。在他看來,隨手拍主要涉及的問題包括兩方面:第一是拍攝的方法;第二是拍攝的內容。從拍攝方法的角度看,主要是指何時、何地、何種方法進行拍攝,其主要涉及的法律法規包括公共管理秩序方面的法律法規,比如交通管理制度、治安管理制度、軍事管理制度等;從拍攝內容的角度看,主要涉及的法律法規包括有關人身權利、知識產權等方面。當然,兩者往往並非孤立,而是一個交叉存在的狀況,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公路拍照

方法不當需擔責

如前文提到的賈青一樣,近幾年,人們在出門旅行時形成了一種拍照風潮,遊客在馬路中間或坐或躺拍照,不僅影響過往車輛正常行駛,也極易引發交通事故。按照蔣博的分析方式,公路拍照,其核心問題不在拍的內容,而在拍的方法。

在道路中央拍照的行爲屬不遵守交通法規,侵犯的是公共管理秩序,尤其是公共交通管理秩序,其違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關法律規定。交警可以依照上述法規,對拍照人違反相應規定的行爲,依法進行相應的行政處罰。而如因道路中央拍照引起交通事故,則最終要以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來判定拍照人員的相應責任。如情節嚴重的,引起交通事故的責任人可能還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旅遊景區

誤入民宅莫亂拍

在旅行時,一些遊客在參觀各地有名的衚衕、弄堂或者民居保護區時,經常會走進院落拍照。這些地方雖然每天遊客衆多,但並非掛牌的旅遊景區,仍有居民居住生活,屬於私宅。闖入私宅拍照的遊客是否構成違法?飽受困擾的私宅主人又應如何正確維權?

首先從拍攝方式來看,這裏面可能會涉及的是違反治安管理等相關法律。情節輕微的,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0條的規定,將面臨拘留和罰款等處罰。如果情節嚴重的,則可能構成刑法第245條規定的非法搜查罪,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而從拍攝內容看,拍攝者如果未經允許拍攝他人住宅,很有可能也侵犯到了他人、房屋主人的隱私權、肖像權。被拍攝者、房屋所有者,也有權要求其停止拍攝。

至於業主的維權行爲,蔣博建議,房主在私宅與公共旅遊設施處設置明顯的標識,明確告知此地並非旅遊區域,在有可能的情況下,也儘量通過設施的安排,避免遊人誤闖進入私人地帶。如果上述措施無法實行,實行後仍然有人進入,那麼私宅主人在勸說不能的情況下,最好通過有關機構進行處置,一方面做好證據的保留,同時也儘量避免因此和他人產生衝突。

“蹭拍”模特

非營利也侵犯肖像權

小美是一名旅拍模特,經常會受攝影發燒友之邀前往一些景點景區拍照,按時收取費用。拍攝過程中,經常有一些其他攝影愛好者和遊客“蹭拍”照片併發到自己的社交平臺上,那麼,這些人是否侵犯了小美的肖像權?

蔣博表示,這裏有一個特別值得注意的問題,那就是民法典生效前後,對這一情形的判定有所不同。

在民法典發佈之前,我國對於侵犯肖像權的行爲附加了以營利爲目的的條件,因此,若其他攝影愛好者和遊客“蹭拍”併發到自己的社交平臺是以營利爲目的,則侵犯了小美的肖像權,若不是,則未侵犯小美的肖像權。但民法典生效後,無論是否以營利爲目的,將小美的照片發送至社交平臺的行爲均構成侵犯小美的肖像權。根據民法典第1018條和第1019條,至於維權的方式,小美首先要注意通過公證截圖等方式,保留完整的證據。如該照片系通過相關網站、平臺、App發佈,則完全可以通過舉報、投訴的方式要求網站、平臺、App撤下內容,如果網站、平臺、App不配合,或者需要進一步追究拍攝人賠償責任的,則可委託律師提起有關侵權訴訟。

觀影“攝屏”

影院制止有法可依

針對一些人在電影院觀影時用手機對銀幕進行拍照的行爲,相關法律其實並沒有明確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影產業促進法》第31條規定,未經權利人許可,任何人不得對正在放映的電影進行錄音錄像。發現進行錄音錄像的,電影院工作人員有權予以制止,並要求其刪除;對拒不聽從的,有權要求其離場。

這裏有一個模糊不清之處,很多人只是拍照,是否也適用該法律規定?拍攝照片,雖然可能也存在劇透或一些侵犯著作權的行爲,但確實很難認定其有主觀牟利性,與錄音錄像還是有明顯不同的。所以如果堅持認爲拍照的行爲完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影產業促進法》第31條的規定,蔣博認爲有些牽強。

另外,應當注意到的是,在影片開始前,影片播放須知中往往會提示所有觀衆禁止拍照、錄像,甚至有些影院在出售電影票時,也會在票面上對此情況予以明示,蔣博認爲,這是一種雙方認可的合同約定,在消費者購買電影票、觀看影片前,消費者默認遵守的合同條款,所以如果在影院中發生拍照行爲,那麼被工作人員要求刪除或要求其離場,存在合法依據。

商場拍照

商場人員不具有處罰權

劉女士某日在一商場內購物時,看到商場的節日佈置很好看,就讓同行朋友幫自己拍了幾張照片,商場保安看到後,要求其刪除拍攝的照片,否則將進行罰款。

蔣博分析,這裏的焦點問題是有關商場是否有處罰權。從商場的處罰權角度來講,首先商場是不具備罰款權利的機構。因爲罰款的權利,僅在指定機構依據法律的規定纔可行使,商場顯然不具有行使處罰權的合法依據。

而對於拍照問題,蔣博認爲,如果從商場安全管理秩序的角度來講,商場有權要求拍照的地點、時間、方式,並以引導方式解決相應問題;從拍照的內容角度來講,如果部分產品或部分展出的藝術品,係爲了避免知識產權泄露或保護作品著作權的角度進行考慮,那也有權進行避免拍照的安排。但商場應當做到明確提示在先,保持監督管理,且一旦出現問題及時協調溝通,而不是簡單粗暴地要求刪除或進行罰款。

突發事件

不可扭曲事實惡意傳播

日常生活中,我們難免會在公衆場合遇到一些突發事件,圍觀羣衆拍攝照片或以短視頻的方式發到社交平臺上,是否涉嫌違法?

對這個問題,應從以下幾個角度進行理解。首先,在公衆場合發生的事件,拍攝者有權拍攝,並享有拍攝作品的著作權。其次,如該作品系有關突發事件的記錄,有一定的證據作用,需要時應當及時提交給相應機構,以保證相應事件處理的客觀性。此外,對該作品的宣傳、推廣,應注意保護當事人隱私,如果對當事人的面部、聲音未經遮擋的,實際上是侵犯了當事人的肖像、隱私及人格尊嚴,尤其對於受害者,在承受身體的損害時,由於傳播行爲精神又進一步受到傷害。對此,如果拍攝者不經處理就進行傳播,是應當承擔相應侵權責任的。

值得注意的是,拍攝突發事件還有一種情況是拍攝者存在扭曲事實的惡意傳播,在此情形下,其惡意抹黑的行爲,可能觸犯的法律法規,包括《公安機關維護民警執法權威工作規定》第8條第7款“民警在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過程中或者因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遇到被惡意投訴、炒作的情形的,公安機關應當積極維護民警執法權威”,有上述行爲的,情節輕微的可以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還有可能觸犯刑法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和尋釁滋事罪。

除上述情形之外,一些軍事等特殊場所、設施也是法律明令禁止拍攝的,需要特別值得注意。原標題:“隨手一拍”背後的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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