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格力電器二次舉牌海立股份滋生內幕交易 當事人被罰沒近370萬元!

來源:每日經濟新聞

又一起內幕交易被監管層處罰!

2018年4月23日至7月4日,格力電器二次舉牌海立股份的消息曾轟動一時。然而就在此期間,卻滋生了內幕交易。

今日,廣東證監局披露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與時任格力電器副總裁、董事會祕書望某東關係密切的喻筠,在內幕信息敏感期買入海立股份93.03萬股,買入金額約1003萬元,後經賣出獲利約92.17萬元。最終,廣東證監局決定沒收喻筠違法所得92.17萬元,並處276.51萬元罰款。時任董祕知悉內幕信息,被關係密切者知曉

今日,廣東證監局披露了一則針對內幕交易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而發生內幕交易的時間便是格力電器二次舉牌海立股份期間。

2018年4月20日,格力電器董事長董某珠告知時任公司副總裁、董事會祕書望某東,希望通過繼續增持“海立股份”,實現降低持股成本、增加持股話語權目的。同日,格力電器召開總經理辦公會議,考慮繼續增持“海立股份”,參加人員有董某珠、望某東、劉某等人。會後,望某東要求廖某雄、李某晶負責在二級市場增持“海立股份”事宜。

2018年4月23日至7月4日,廖某雄、李某晶操作格力電器證券賬戶在二級市場持續增持“海立股份”。

2018年7月5日,海立股份披露《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稱,格力電器通過二級市場集中競價方式持續增持“海立股份”,持股比例由5%變更爲10%。

綜上,格力電器作爲持有“海立股份”5%股份的股東,籌劃並實施增持“海立股份”,使其持股比例由5%變更爲10%的事項,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八項所稱重大事件,屬於2005年《證券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第一項所指的內幕信息。內幕信息敏感期爲2018年4月20日至7月5日,望某東爲內幕信息知情人,不晚於2018年4月20日知悉該內幕信息。

不過,就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望某東與關係密切的喻筠存在4次電話聯繫,且喻筠在與案外其他人微信聊天時,明確提及“有錢買海立,明天公告了”。當事人內幕交易獲利逾92萬元

在得知內幕信息後,喻筠便開始瞭如下操作。據悉,“喻筠”國金證券賬戶於2017年6月22日開立,賬戶交易資金來源於喻筠多年工作積累的家庭收入,由其本人實際控制和決策。

2018年5月30日至7月2日期間,該賬戶合計買入“海立股份”930,300股,買入金額10,029,860元。2018年6月27日至7月9日期間,“喻筠”賬戶合計賣出“海立股份”930,300股,賣出金額10,902,383.84元。經證券交易所計算,相關交易盈利金額爲935,732.14元,扣除股息紅利稅14,026.12元后,獲利921,706.02元。

廣東證監局認爲,喻筠交易“海立股份”的資金變化、買入時間與內幕信息的形成、變化和公開時間基本一致;“喻筠”賬戶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集中交易“海立股份”,交易金額逐步放大,買入意志持續加強,交易行爲明顯異常。喻筠對上述異常交易行爲不能提供正當理由或合理解釋,因此喻筠的上述行爲被認定爲內幕交易行爲。

對此,喻筠提出申辯意見,其中之一是:喻筠認爲,涉案內幕信息及其敏感期的認定不準確。格力電器在持有“海立股份”5%以後的繼續增持行爲,分爲三個階段,並各自獨立決策和實施,各個階段的增持行爲均不能單獨認定具備重大性。

廣東證監局表示,本案內幕信息及其敏感期認定無誤。一是格力電器在持有“海立股份”5%以後的繼續增持行爲、相關決策系一併研究決定,而且在具體實施時雖可分爲三個階段,但過程亦具有連貫性,應將三個階段的增持合併認定爲同一個事項。

二是從海立股份2017年年末的持股結構看,格力電器當時持有5%的股權而位列公司第三大股東,其後續相關增持行爲,對海立股份的生產經營決策構成較大影響,進而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本身具備內幕信息的“重大性”。

三是格力電器於2018年4月23日至6月22日期間大量買入“海立股份”,佔其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全部買入數量的74%,佔海立股份的比例達到3.7%,其增持後持股比例已經從5%上升至8.7%,持股比例已經發生了較大變化。

最終,廣東證監局決定,沒收喻筠違法所得921,706.02元,並處2,765,118.06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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