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双方离婚后婚生子跟随女方生活,男方拒绝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婚生子抚养费的义务。近日,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执结了这起离婚纠纷案件,在执行法官的不懈努力下,被执行人王某将7万元案款交到了法院,履行了义务。

2014年春节期间,王某与李某经人介绍相识,随后两人确立了恋爱关系。2015年5月1日,王某与李某登记结婚。婚后,两人生育了一个儿子。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加之性格不合等因素,两人经常因家务琐事争吵打闹。基于无法在一起生活的原因,双方到法院诉讼离婚。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自愿离婚,儿子由女方李某抚养,王某支付婚生子抚养费7万元。

但是调解书生效后,王某却迟迟未支付抚养费,李某无奈之下向界首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向王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并敦促他到法院履行义务,然而王某却迟迟不履行义务。考虑案件的特殊性,执行法官采取柔性执行的方式对被执行人王某进行释法明理、耐心劝导。希望他担负起责任,主动履行义务,不要与法律抗衡,并详细告知王某如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将要承担的法律后果。经过近两个小时的劝说,执行法官终于做通了王某的思想工作,王某当即表示愿意履行义务。王某通过微信转账将7万元抚养费转入界首法院执行案款专用账户,履行了义务。至此,这起离婚纠纷案件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来源: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作者:聂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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