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平安三明

日前,三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陳某明、朱某福等14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進行二審宣判,依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情回顧2000年前後,被告人陳某明開始在泰寧縣內以其個人名義從事高利放貸,賺取高額利息,籠絡他人以非法手段催討債務。2009年7月3日,陳某明以其女婿饒某明名義註冊成立匯金公司。此後,陳某明開始在泰寧縣民間從事更大規模高利放貸,以高額利息爲誘餌,網羅包括數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內的多名投資放貸人員,僱傭專門財務人員,糾集刑滿釋放人員、社會閒散人員爲其催討債務,採用公司化模式以月利率5%至10%,甚至更高的利息高利放貸。自2010年起,陳某明糾集催討債務人員通過暴力或“軟暴力”手段催討債務,逐步形成以陳某明爲組織、領導者,被告人陳某、鮑某梅爲積極參加者,被告人江某高、李某剛等11人爲一般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陳某明截留1%利息收益作爲組織收入,用於組織的活動開支。該組織在泰寧縣轄區高利放貸、非法催討債務過程中實施一系列違法犯罪活動,其中,搶劫1起,詐騙1起,非法拘禁2起,敲詐勒索4起,尋釁滋事49起,爲非作惡,稱霸一方,欺壓、殘害羣衆,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重大社會影響。

一審判決

9月27日,尤溪法院依法對該案件進行一審公開宣判。1. 被告人陳某明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搶劫罪、詐騙罪、非法拘禁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9年6個月,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剝奪政治權利5年;2. 被告人陳某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搶劫罪、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0年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1萬元;3. 被告人鮑某梅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1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4. 被告人江某高、李某剛等11人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等,數罪併罰,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5個月至4年9個月不等的刑罰,並處罰金。5. 判決向42名參與放貸的被告人或投資人追繳放貸收益2090餘萬元;各被告人向各被害人退賠47萬餘元。

二審維持原判!

一審判決宣判後,被告人陳某明、朱某福不服一審判決向三明中院提出上訴,三明中院經審理認爲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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