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0日上午

洛陽市召開“斷卡”專項行動新聞發佈會

通報了“斷卡”專項行動工作情況

此次“斷卡”專項行動主要針對以下對象:一是全面打擊2類團伙:手機卡帶隊、收卡、販卡團伙;銀行卡開卡、帶隊、收卡、販卡團伙。二是重點打擊4類人員:長期專門從事“兩卡”收購販賣人員;與境外團伙直接勾連人員;將“兩卡”郵寄至境外的物流公司和中轉站人員;非法出租、出借、轉賣兩卡人員。

爲堅決打贏“斷卡”行動攻堅戰,自“斷卡”行動開展以來,我市各級各部門綜合採取多種措施,堅持打擊整治懲戒多管齊下,形成了齊抓共管、多點開花的良好局面。一是壓實各級各部門主體責任,把“斷卡”行動作爲本單位本部門的“一把手”工程來抓,將“斷卡”專項行動納入市平安建設、精神文明建設考覈項目。二是不間斷對全市各部門“斷卡”工作情況進行督導檢查,對工作不力單位啓動通報、約談、掛牌警告等追責機制。目前,已對我市37家工作落後單位進行了約談(點擊藍字查看詳情)。

同時,爲解決證據標準、同一罪名認定、依法判決等法律層面上的問題,我市公安機關聯合市檢法部門專題研究並出臺了相關意見,指導全市司法系統依法、依據開展打擊工作。市聯席辦出臺了《關於敦促出售、出租、出借、轉讓、名下銀行賬戶、手機卡的單位和個人限期主動銷戶、涉詐違法犯罪人員主動投案的通告》,正告爲謀取非法利益,販賣銀行卡、手機卡的違法犯罪人員立即停止違法犯罪行爲,敦促其投案自首。

自專項行動開展以來

我市共刑拘涉兩卡人員319人

逮捕103人

收繳電話卡743張

收繳銀行卡585張

排查可疑銀行賬戶10895個

採取管控措施9546個

排查可疑電話號碼41054個

封停4395個

對2001名非法買賣銀行卡、電話卡、

涉嫌電信網絡詐騙的人員實施懲戒

被懲戒人將受到以下限制

1、手機、寬帶、固定電話停止辦理新入網業務6個月至2年。

2、銀行賬戶5年內暫停非櫃面業務、支付賬戶所有業務,並不得新開賬戶。懲戒期滿後,受懲戒的單位和個人辦理新開立賬戶業務的,銀行機構應加大審覈力度等懲戒措施。

也就意味着用不了網上銀行,用不了各大銀行的APP,也無法使用所有依賴移動支付的生活類APP,包括微信、支付寶在內的支付賬戶。

想給別人轉賬哪怕1分錢,都要跑到銀行網點排隊拿號到櫃檯辦理,更別說用微信、支付寶買單了。

一旦被懲戒,在個人徵信上就會有污點。以後貸款或者申請房貸、車貸都會受到影響。

下面

我們來看兩起案例

案例一

新安縣局開展“斷卡”行動第一次集中收網,破獲一起重大電信詐騙案,打掉黃某海等人犯罪團伙,抓獲犯罪嫌疑人4人,涉案資金共計300餘萬元。民警在案件辦理過程中得知,賣卡者在將自己銀行卡出售過程中也曾有過猶豫,明知道這些卡會被“利用”,但在利益的驅使下,又自我安慰,反正自己沒用過這個卡,“賣出去”就跟自己沒關係了。殊不知,一念之差竟讓自己成了犯罪分子的“幫兇”。

案例二

10月份汝陽縣局抓獲一個年僅22歲“收卡老闆”程某志,相繼查明瞭汝陽縣內埠鎮青年高某豪、謝某、胡某、翟某星、孟某陽、申某宇等6人,出售銀行卡的情況。經初步查證,案件共涉及銀行卡8張,流水金額高達數千萬元!這六名賣卡人也都是20歲左右的年輕人,目前7名犯罪嫌人已被刑事拘留。

法律鏈接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

法律條文和司法解釋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是“斷卡”行動中適用最多的罪名,其條文規定和犯罪構成的規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 之二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爲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託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爲,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2019年11月1日開始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有關幫助信息網絡犯罪解釋的具體的條款:

第十一條 爲他人實施犯罪提供技術支持或者幫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行爲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證據的除外:

(一) 經監管部門告知後仍然實施有關行爲的;

(二) 接到舉報後不履行法定管理職責的;

(三) 交易價格或者方式明顯異常的;

(四) 提供專門用於違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術支持、幫助的;

(五) 頻繁採用隱蔽上網、加密通信、銷燬數據等措施或者使用虛假身份,逃避監管或者規避調查的;

(六) 爲他人逃避監管或者規避調查提供技術支持、幫助的;

(七) 其他足以認定行爲人明知的情形。

第十二條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爲其犯罪提供幫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 爲三個以上對象提供幫助的;

(二) 支付結算金額二十萬元以上的;

(三) 以投放廣告等方式提供資金五萬元以上的;

(四) 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

(五) 二年內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受過行政處罰,又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的;

(六) 被幫助對象實施的犯罪造成嚴重後果的;

(七) 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爲,確因客觀條件限制無法查證被幫助對象是否達到犯罪的程度,但相關數額總計達到前款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標準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應當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追究行爲人的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被幫助對象實施的犯罪行爲可以確認,但尚未到案、尚未依法裁判或者因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等原因依法未予追究刑事責任的,不影響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認定。

洛陽警方

將持續依法嚴厲打擊

出售、出租、出借、轉讓

名下對公賬戶、個人銀行卡、

電話卡等違法犯罪行爲

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同時正告爲謀取非法利益

販賣銀行賬戶、手機卡的違法犯罪人員

立即停止違法犯罪行爲

早日投案自首

爭取寬大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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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丨平安洛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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