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損害賠償的娛樂法管窺(上)

#娛樂法#在娛樂行業中,藝人在獲取廣泛關注的同時,也會招致不少的詆譭,藝人所遭遇的侵權事件,大多都會對其身心帶來影響,除了身體方面帶來的風險例如演員演戲受傷之外,精神方面帶來的痛苦可能更爲普遍、無形但危害頗大。例如在藝人面對名譽權、隱私權等等重要人格權遭到侵害的時候,通常情況下,這些人格權侵權事件可能對藝人的財產損害不會造成過多的威脅,但如果侵害後果嚴重,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話,會給藝人帶來巨大的精神痛苦,而植根於我國司法實踐的土壤之上,我們應當如何保障被侵權人因侵權人的侵權行爲所造成的精神損害所得以填補的合法權益,是爲本文擬探究之問題。

一、精神損害之概念疑雲

精神損害賠償本爲侵權責任承擔方式之一,其主要爲人格權侵權的重要救濟途徑之一,即在人格權遭受侵害後,對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損害予以救濟。精神損害本指自然人在遭受外界刺激後所產生的一種不良或消極情緒,它本身是現在醫學、心理學研究的重要對象。而隨着心理科學的發展,精神損害愈來愈受到重視,法學界亦不例外。

關於精神損害的概念,在理論上存在廣義說與狹義說之分野。廣義說認爲,精神損害包括精神痛苦與精神利益的損失。精神痛苦主要指自然人因人格權受到侵害而遭受的生理、心理上的痛苦,使得藝人個人的精神活動出現障礙,或使人產生憤怒、絕望、恐懼、焦慮、不安等消極情緒,嚴重的甚至可能會罹患焦慮症、抑鬱症、雙向情感障礙等精神疾病,使得藝人深陷痛苦,此種痛苦可能比起單純財產損失帶來的痛苦有過之而無不及。而精神利益的損失指的是藝人的人身利益(包括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遭受損害),如藝人的名譽受到毀損、肖像權受到侵害等等,有學者將此種損害稱爲“一般的精神損害”。

狹義說則認爲,精神損害僅指藝人因其人格權受到侵害而遭受生理上、心理上的痛苦及其他不良情緒,即僅包括精神痛苦,精神利益之損害則不屬於其規制範疇。

兩種學說的區別實益爲:一爲精神損害是否應當包括精神利益的損害;二爲在並非針對藝人而針對藝人所在或所有公司的人格權的侵害場合,法人等法律擬製主體是否具有精神損害。本文認爲,狹義說相較廣義說更具有解釋力。原因在於:

一方面,精神損害爲一特定概念,其與精神損害賠償具有密切聯繫。精神損害賠償作爲一種對人格權侵權的救濟方式,其只是對受害人的人格權遭受侵害以後的精神痛苦所進行的補償。而人格權受侵害後將分別產生精神痛苦與財產損害。精神損害賠償是僅就藝人的精神痛苦部分的填補,從而達到撫慰受害人的結果,故如在我國臺灣地區將精神損害賠償稱爲“慰撫金”,即可體現其撫慰功能之意旨。臺灣地區的語詞稱爲受到了日本法的影響,在日本法上,撫慰金的日文原文爲“慰謝料”或“慰謝科”,“慰謝”在日文當中本身的詞義即有撫慰、安慰之意。也正是基於此原因,精神損害原則上僅限於受害藝人因人格權或其他權利受到侵害而遭受的勝利疼痛、精神痛苦以及產生的其他消極情緒,不包括人格權受侵害的事實本身即所謂“精神利益”的損失。

在英美法上,精神痛苦由兩個詞組成,即pain與suffering,英美法學者試圖將兩個詞語予以區別,有的學者即認爲pain是指當藝人的身體遭受損害或傷害時,受害人即刻感受到的對其神經與智力所造成的之影響,而suffering指的是在不直接同身體條件相聯繫時,受害人所遭受的苦惱等精神損害。但本文認爲suffering亦然可能產生pain等同的效果,因爲在心理學上,諸多精神疾病可能基於大腦神經遞質的失調影響產生相應的軀體症狀,例如在焦慮症的情形中可能會產生身體的各種軀體反應,嚴重時甚至可能導致驚恐發作(panic attack);抑鬱症同樣會導致頭暈、渾身乏力等軀體障礙,這些對被侵害人來說都是真實的神經與身體症狀的生理感受。故應將pain和suffering結合起來看才能較爲準確的涵蓋精神損害的概念。

另一方面,精神損害具有特定的範圍,即作爲自然人的藝人因人格權遭受侵害以後所遭受的生理疼痛和精神痛苦等,法人時不存在精神損害的問題的。故廣義說所秉持的法人也具有精神損害並進而能獲得精神損害賠償的觀點本身站不住腳。原因在於,法人作爲法律上的擬製人格組織,其本身的意志乃通過法人機關進行實現,但法人本身並不能像自然人一樣擁有精密複雜的生理的大腦,也不能像自然人一樣具有複雜的思維活動與精神活動,也不會具有相應的心理波動狀態。故在人格權遭受侵害的情形下,法人本身是不可能產生精神痛苦的,法人的人格終究是擬製的而非實在的,因而其也不可能遭受精神損害,針對法人的侵權行爲主要產生的還是財產損害,故在財產損害之外,法人不應再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事實上,精神損害是受侵害藝人自身的真實感受,這種內在的感受可以藉助社會一般人的感受來認定。精神損害是一種相對於財產損害的無形損害,儘管其損害範圍與損害程度難以通過金錢的方式進行衡量,但是金錢賠償本身可以起到撫慰受害人、制裁加害人的功能與目的。

而精神損害賠償的基本類型有哪些,以及在比較法視域下精神損害賠償的經驗有哪些,請待筆者於本文(中)部分詳述。

作者:陸家豪(中經盟娛樂法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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