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中信證券員工代客交易致聊城晚報虧損430萬 二審生變

中國經濟網

中國經濟網北京11月17日訊 (記者 徐自立 馬先震)日前,中國裁判文書網發佈的1份民事裁定書顯示,2013年7月11日,聊城晚報在中信證券開立開放式基金賬戶,共計投入證券資金淨額人民幣685萬元。截止到2019年7月31日聊城晚報資金賬戶剩餘證券資金人民幣2554973.81元(255.50萬元)。聊城晚報曾向中國證監會舉報中信證券聊城營業部、徐某私自操作聊城晚報賬戶及要求賠償損失。 

一審法院認爲,徐某作爲證券公司的工作人員,違反證券法的禁止性規定,擅自操作聊城晚報證券賬戶,造成聊城晚報損失4295026.19元(429.50萬元),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違法行爲與證券公司內部監控存在漏洞有關,故中信證券也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判決:徐某和中信證券(山東)有限責任公司聊城東昌東路證券營業部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聊城晚報傳媒有限公司損失4295026.19元;駁回聊城晚報傳媒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二審法院認爲,2013年7月11日,聊城晚報在中信證券開立開放式基金賬戶,共計投入證券資金淨額人民幣685萬元,至2019年7月31日,該賬戶證券市值爲2554973.81元。上述行爲涉嫌構成挪用資金犯罪,法院已將犯罪線索向相關部門進行移送,相關部門正在進一步調查中,該事實的確認有可能影響對本案相關事實的認定,故聊城晚報的起訴應予駁回。裁定:撤銷山東省聊城市東昌府區人民法院(2019)魯1502民初7357號民事判決;駁回聊城晚報傳媒有限公司的起訴。本裁定爲終審裁定。

山東省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20)魯15民終1495號)顯示,上訴人中信證券(山東)有限責任公司聊城東昌東路證券營業部(以下簡稱中信證券)、徐某因與被上訴人聊城晚報傳媒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爲聊城晚報)證券欺詐責任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聊城市東昌府區人民法院(2019)魯1502民初7357號民事判決,向法院提起上訴。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聊城晚報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中信證券、徐某賠償聊城晚報本金損失4295026.19元(暫截止至2019年7月31日)、利息損失(以685萬元爲基數按中信證券出具的理財年化收益率5.75%計算,從2015年1月9日至判決確認還款之日止);2.訴訟費由中信證券、徐某承擔。訴訟中明確訴訟請求:請求中信證券、徐某賠償聊城晚報本金685萬元,利息損失以685萬元爲基數按中信證券出具的理財年化收益率5.75%計算,從2015年1月9日至判決確認還款之日止。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3年7月11日,聊城晚報在中信證券開立開放式基金賬戶(賬戶號碼990××××5789),共計投入證券資金淨額人民幣685萬元。截止到2019年7月31日聊城晚報資金賬戶剩餘證券資金人民幣2554973.81元。該事實由資金存取明細流水、賬戶詳單予以證明。 

聊城晚報曾向中國證監會舉報中信證券聊城營業部、徐某私自操作聊城晚報賬戶及要求賠償損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山東監管局於2017年7月27日、2017年11月15日對舉報事項進行回覆。回覆內容爲中信證券(山東)有限責任公司及其聊城東昌東路證券營業部對聊城晚報舉報擅自交易事項,在管理上存在不合規定的行爲,並進行監管。對於徐某涉嫌違反證券法律法規的問題,正在由山東證監局進一步調查處理。對於中信證券(山東)有限責任公司監控系統存在未能對個別員工使用報備手機號碼進行證券委託交易進行及時預警等問題,山東證監局已對該公司採取行政監管措施並對其聊城東昌東路證券營業部作出處理。賠償問題,聊城晚報可以通過調解、仲裁、訴訟等渠道解決。 

2018年7月5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山東監管局作出【2018】4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徐某認爲其操作“聊城晚報”賬戶的行爲有聊城晚報的特別授權以及中信證券(山東)聊城東昌東路營業部知情,並未提交相應的證據予以支持。以上事實由舉報回覆函、行政處罰決定書予以證明。徐某爲中信證券員工,系證券從業人員,2015年1月7日至2015年12月15日期間徐某在中信證券外的七臺電腦、三部手機存在頻繁交易聊城晚報證券的行爲,並給聊城晚報造成了一定的損失。 

一審法院認爲: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山東監管局對徐某的詢問筆錄、徐某與張某的聊天記錄及經公證的中信證券合規負責人李某凱用工作郵箱給聊城晚報發送的郵件顯示,徐某存在較長時間操作聊城晚報證券賬戶的行爲,徐某辯稱該行爲系接受聊城晚報委託,但未提交相關證據,一審法院認定系擅自爲聊城晚報買賣證券。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山東監管局的舉報回覆函2份、中信證券合規負責人李某凱的詢問筆錄、中信證券總經理宋某偉的詢問筆錄,中信證券在對員工行爲合規和電子設備監控方面,確實存在漏洞。 

徐某作爲中信證券的工作人員,利用其在中信證券的工作便利條件,未經聊城晚報委託、許可,擅自爲聊城晚報交易證券,由此給聊城晚報造成的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中信證券對此種行爲應當預見到並應採取一定措施予以避免,但因其內部管理不善、內部監控存在漏洞導致未能避免,故,應當認定徐某的侵權行爲與其履行職務存在聯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一條之規定,同時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九條之規定,徐某與中信證券就造成聊城晚報的損害承擔共同賠償責任。聊城晚報投入中信證券資金685萬元,截止到2019年7月31日聊城晚報資金賬戶剩餘證券資金人民幣2554973.81元,中信證券、徐康共造成聊城晚報損失4295026.19元(6850000元-2554973.81元),故應賠償聊城晚報損失4295026.19元。聊城晚報訴求中信證券、徐康賠償685萬元及利息無合同約定和法律依據,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聊城晚報在提起訴訟前曾向中國證監會舉報,要求中信證券、徐康賠償損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山東監管局分別於2017年7月27日、2017年11月15日出具舉報回覆函,故聊城晚報向徐康主張權利未超過法定訴訟時效,徐某之辯稱,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徐某作爲證券公司的工作人員,違反證券法的禁止性規定,擅自操作聊城晚報證券賬戶,造成聊城晚報損失4295026.19元,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徐某違反交易規則,擅自操作聊城晚報賬戶是利用其在證券公司職務的便利條件,其違法行爲與證券公司內部監控存在漏洞有關,故中信證券也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之規定,判決如下:一、徐某和中信證券(山東)有限責任公司聊城東昌東路證券營業部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聊城晚報傳媒有限公司損失4295026.19元;二、駁回聊城晚報傳媒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費29875元,聊城晚報傳媒有限公司承擔11143元,徐某、中信證券(山東)有限責任公司聊城東昌東路證券營業部承擔18732元。 

法院二審查明的案件事實,除對一審法院認定的中信證券、徐某造成聊城晚報損失4295026.19元的事實不予確認外,其他同一審法院查明。 

法院認爲,2013年7月11日,聊城晚報在中信證券開立開放式基金賬戶,共計投入證券資金淨額人民幣685萬元,至2019年7月31日,該賬戶證券市值爲2554973.81元。上述行爲涉嫌構成挪用資金犯罪,法院已將犯罪線索向相關部門進行移送,相關部門正在進一步調查中,該事實的確認有可能影響對本案相關事實的認定,故聊城晚報的起訴應予駁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三十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山東省聊城市東昌府區人民法院(2019)魯1502民初7357號民事判決; 

二、駁回聊城晚報傳媒有限公司的起訴。 

一審案件受理費20580元,退還聊城晚報傳媒有限公司;中信證券(山東)有限責任公司聊城東昌東路證券營業部預交的二審案件受理費37464元予以退還;徐康預交的二審案件受理費37464元予以退還。 

本裁定爲終審裁定。 

中信證券成立於1995年10月,2003年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掛牌上市交易,2011年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掛牌上市交易,是中國第一家A+H股上市的證券公司。中信證券第一大股東爲中國中信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5.47%。中信證券業務範圍涵蓋證券、基金、期貨、直接投資、產業基金和大宗商品等多個領域,通過全牌照綜合經營,全方位支持實體經濟發展,爲境內外超4萬家企業客戶與1030餘萬個人客戶提供各類金融服務解決方案。目前擁有7家主要一級子公司,分支機構遍佈全球13個國家和地區,實現中國境內省市自治區直轄市全覆蓋,華夏基金、中信期貨、金石投資等主要子公司都在各自行業中保持領先地位。 

2018年7月11日,中國證監會發布的山東證監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18〕4號)顯示,經查明,徐某存在以下違法事實:2014年11月19日至2014年12月30日,徐某時爲中信證券(山東)有限責任公司聊城東昌東路證券營業部(以下簡稱中信證券(山東)聊城東昌東路營業部)員工,系證券從業人員。徐某使用個人電子設備代中信證券(山東)聊城東昌東路營業部客戶聊城晚報傳媒有限公司發出了8筆基金交易指令,成交金額2276906.4元(227.69萬元),沒有違法所得。 

上述行爲違反了《證券法》第一百四十五條“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不得未經過其依法設立的營業場所私下接受客戶委託買賣證券”的規定。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爲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二百一十五條的規定,山東證監局決定:責令徐某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十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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