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江門新會農商行原董事長通過親友買賣股權受賄 20萬購買超50倍賣出

中國網財經11月23日訊(記者 常實 見習記者 王金瑞)近日,裁判文書網披露的一則刑事判決書顯示,江門市蓬江區鴻鑫實業投資有限公司(下稱:鴻鑫公司)法定代表人阮某渠通過購買股權的方式向江門新會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肖某進行賄。肖某進安排其弟弟通過母親的名義以20萬元的價格收購某公司股權之後,又以1075萬元的價格向阮某渠出售相關股權。此外,阮某渠還曾向肖某進弟弟的銀行賬戶支付港幣價款380萬元。2020年5月8日阮某渠主動投案自首,肖某進受賄細節曝光。

判決書顯示,2008年,阮某渠爲感謝肖某進對其經營的公司在貸款方面的關照,邀請肖某進參股其與廖某文(另案處理)合作的收購東慶公司持有的華僑公司21%的股權的項目,希望肖某進能夠對項目的後續資金提供貸款支持。肖某進同意參股,之後阮某渠、廖某文、肖某進商定各自按照40%、40%、20%的比例出資及分成的原則成立公司運作該項目,肖某進提出等阮某渠、廖某文完成股份收購後再以其母親馮某愛的名義辦理入股手續。

2008年12月9日,阮某渠、廖某文各自出資50萬元成立江門市新會區華浩置業開發有限公司(下稱:華浩公司),2009年2月27日,華浩公司實際支付價款人民幣4400多萬元收購東慶公司持有的華僑公司21%的股權,其中肖某進按照20%份額應支付的880萬元由阮某渠全額代付。

2009年11月6日,肖某進安排其弟弟肖某威(已判決)以其母親馮某愛的名義和阮某渠、廖某文簽訂協議,以人民幣20萬元的原始股價格收購阮某渠、廖某文持有的各10%的華浩公司的股權,並於同年11月26日變更工商登記爲馮某愛持有華浩公司20%的股權。之後肖某進在沒有再出資經營的情況下,與阮某渠、廖某文商議,由阮某渠收購其與廖某文各自持有的華浩公司的股權。

2010年1月13日,肖某進安排其弟弟肖某威配合阮某渠辦理了向阮某渠出售華浩公司20%股權的手續。2010年1月8日至2011年8月22日,阮某渠分別通過自己的賬戶和鴻鑫公司的賬戶分多次向馮某愛名下的銀行賬戶支付給肖某進人民幣價款合計1075萬元,並根據肖某進的安排,向肖某威在澳門開設的銀行賬戶支付港幣價款380萬元。

直到阮某渠投案自首,案件細節才被揭開。阮某渠於2019年10月30日寫信給開平市監察委員會表達自動投案的意願,並於2020年5月8日主動從香港經港珠澳大橋珠海口岸入境投案自首。

最終廣東省開平市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鴻鑫公司犯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判處罰金一百萬元;阮某渠犯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五十萬元。

值得關注的是,這並不是肖某進第一次受賄細節被曝光。早在2018年11月23日,廣東省開平市人民法院一則刑事判決書顯示,江門市達進房地產有限公司(下稱:達進公司)法定代表人甘某豪和實際控制人鄧某騰也曾向肖某進行賄。判決書顯示,達進公司預留了500萬元人民幣給肖某進隨時取用,以報答肖某進在達進公司運作江門市蓬江區棠下鎮三塊土地的過程中,提供違規拍賣、變更用地性質、違規貸款等方面的關照。因肖某進一直未提出用錢需求,改由送兩間商鋪,最終由肖某進的弟弟取得兩間商鋪的產權並收取現金182萬元,事後,肖某進弟弟將182萬中的90萬元退還給甘某豪,餘款92萬元用於自己生意投資。2013年,甘某豪、鄧某騰經商量後,在肖某進兒子肖某1回國時,以“利是”的名義給予肖某1澳幣0.5萬元,肖某進當場同意收下。

判決書還顯示,肖某進2011年至2014年,任江門新會農商銀行黨委委員、書記、董事長;2014年後任江門融和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肖某進於2016年4月16日在開平市人民檢察院的訊問筆錄中交代了達進公司及鄧某騰、甘某豪向其賄送款項的事實。

公開資料顯示,原江門新會農商銀行與原江門融和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組建成立江門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並於2018年9月30日正式掛牌開業,是廣東省首家由城區農商行合併組建的銀行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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