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從網上看到雲南省委組織部10月19日發佈的《雲南省公務員調任辦法(試行)》,其中第一條主要闡明瞭制定雲南省公務員調任辦法的目的和依據,而第二條則對公務員調任的含義作出解釋:“本辦法所稱調任,是指國有企業、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及其他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調入機關擔任領導職務或者四級調研員以上及其他相當層次的職級。調任領導成員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關於公務員調任,全國不少省份像廣東、浙江、山東、遼寧等省也制定了辦法並在政府網站發佈,而且依據的都是國家公務員局於今年1月8日發佈的中共中央組織部修訂後的《公務員調任規定》,這個修訂後的規定是在中共中央組織部、人事部2008年2月29日印發的《公務員調任規定(試行)》基礎上,由中共中央組織部於2019年10月15日修訂而成的,可以說《公務員調任規定》和《公務員調任規定(試行)》既是一脈相承的,又是有所修改的,經過公務員調任試行10多年的實踐,令人矚目的是國家今年發佈的修訂版和2008年試行版相比,在公務員調任年齡和調任範圍作出了新規定。

首先,公務員調任職務職級的年齡限制有所放寬。調任一級至四級調研員及其他相當層次職級的年齡限制由試行版的45週歲放寬到50週歲(試行版表述的是:調任其他處級職務的);調任縣級和鄉鎮機關鄉科級領導職務的年齡限制由試行版的40週歲放寬到50週歲(試行版表述的是:調任科級領導職務)。

其次,公務員調任的範圍有所擴大。根據新《公務員法》關於職務與職級並行的制度要求,修訂版規定在明確調任的職務崗位外,又增加了調任職級的範圍,調任範圍增加了一級二級巡視員及其他相當職級和一級至四級調研員及其他相當職級的內容。

同時,修訂版規定在“情況特殊時”及“必要時”,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可以對擬調任人的現任職務職稱、任職年限、調任崗位的學歷、調任崗位年齡限制作出調整或統一規定。

當然,應該明確的是對調任對象的資格要求是國企和非參公事業單位中的“從事公務的人員”,對專業技術人員調任的資格要求是副高級職稱以上的專業技術人員。

公務員調任制度的修訂完善,有利於拓寬選人渠道和優化幹部隊伍建設,爲有志於在各級國家機關幹事創業的職場人搭起了進步的階梯,提供了有力保障,大家一定要了解好政策,把握好機會,選擇好未來的發展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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