猛獁新聞·東方今報記者 米方傑/文圖

日前,江蘇連雲港海州區一位七旬老太種植罌粟被判5年一事登上了今日頭條的熱榜,這位名叫李會英(化名)的老人之所以會被判刑5年,一個重要原因是經清點,老人種植的罌粟幼苗數量達4114株。

七旬老太李會英(化名)

記者在採訪中留意到,在去年,連雲港東海縣另一位老太種植罌粟苗11114株被查獲,但最終判刑並不及李會英重,當地法院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對此,李會英的家屬也質疑對李會英的量刑過重。這到底是爲什麼呢,對此,記者也先後採訪了連雲港市海州區人民法院和連雲港市檢察院。

當地一6旬老人種植罌粟苗11114株 被判刑3年緩刑3年

在關注7旬老人李會英種植罌粟苗被判刑5年一事的同時,記者查詢中國裁判文書網發現,在公開的判決文書中,從今年1月份以來,連雲港市各基層法院共判宣判了11起同類案件,這其中並不包括李會英的判決書。

記者留意到,這些案件中涉案人員均爲老年人,其中多數年齡都在60歲以上,文化程度則大多都和李會英老人一樣是文盲,被告人罪名均是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刑也基本都是以緩刑、罰金爲主。

這11起案件中,有一位尹姓老太太,在自家閒置住宅院子內非法種植罌粟,同樣是在去年春季被公安機關查獲,現場剷除罌粟幼苗11114株,最終,去年8月21日,連雲港市東海縣人民法院判處尹某犯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該老人種植罌粟數量更多但判刑要輕一些 這是什麼原因呢

通過查看這位尹姓老人的判決書,記者瞭解到,2018年10月建,尹某某在自己位於東海縣溫泉鎮某村自家閒置住宅院子內,非法種植罌粟,2019年3月21日被東海縣公安局溫泉派出所民警在踏查中查獲,現場剷除罌粟幼苗11114株。

最終,江蘇省連雲港市東海縣人民法院判處尹某犯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對比這起案件,李會英的孫女唐藝(化名)對自己奶奶的判決提出質疑,認爲對自己奶奶的量刑過重。“這位老人年紀比我奶奶小,種植罌粟苗的數量比我奶奶種的還要多出很多,但最終判決卻比我奶奶輕,這是不是量刑標準不一樣呢?”

據悉,根據刑法規定,種植罌粟五百株以上不滿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數量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而非法種植罌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數量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海州區法院回應:老人被判刑5年系不滿75歲不能減少量刑

爲何尹姓老人種植萬餘株罌粟苗,但最終法院判決確是判刑3年緩刑3年,而李會英老人則是判刑有期徒刑5年呢?對此問題,11月27日,猛獁新聞·東方今報記者採訪了連雲港市海州區人民法院。

“法院在依法嚴厲打擊毒品犯罪的同時,也根據個案的具體情況,體現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海州區法院一位工作人員告訴記者,本案中的李會英老人非法種植罌粟數量達4104株,犯罪時72週歲,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之一規定的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故意犯罪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的事由,該院遂依法以李會英犯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江蘇省司法廳 司法行政要聞 省司法廳全面啓動實施2019年司法行政惠民實事項目

記者瞭解到,這位尹姓老人出生於1955年6月,較1946年6月出生的李會英小9歲。由此來看,這位尹姓老人和李會英老人一樣都不符合年滿75歲老人減少量刑的條件。

對於尹姓老人種植罌粟苗萬餘棵,但判刑要比李會英老人輕一些的情況,海州區法院工作人員並未進行正面回覆。但該法院工作人員表示,其他法院審理的案件中可能存在自首、立功等法定從輕或減刑情節,每個案件具體情況不一樣,不宜簡單地以株數和量刑直接進行比較。

連雲港市檢察院:兩起案子中一起是有人舉報被現場查獲 而另一起是主動投案

就此情況,記者同時聯繫到了連雲港市人民檢察院,該檢察院相關工作人員回應稱,之所以會出現這樣的情況是因爲種植萬餘株罌粟苗的老人是主動投案,認定符合自首的認定條件。而李會英老人的案子,則是有人舉報,民警現場查獲,不符合自首的條件。

連雲港市檢察院的這名工作人員介紹說,此前公安機關踏查過程中,發現尹某某家空置的院子,通過門縫發現院子中有植物苗,當時懷疑有可能是罌粟苗。村幹部到場後,向民警反映院子是尹某某家的。後村幹部找到尹,尹到場後如實供述自己種植罌粟的過程,並協助剷除,據相關司法解釋,依法應當認定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定符合自首的認定條件。

“而海州那個案子是有人舉報,民警到現場直接就認出就是罌粟苗。”連雲港市檢察院的這名工作人員表示,李會英種植罌粟苗屬於現場查獲,按照法律規定,不符合自首的條件。

判決書披露案件細節 認定種萬餘株罌粟老人犯罪後自動投案是自首

記者留意到,尹某某的判決書上顯示,法院查明:尹某某家在村有兩處宅子,其平時住在西邊宅子,東邊宅子沒人住,涉案的罌粟幼苗種植的東邊宅子院子裏,兩處宅子都是在同一排,中間隔着一兩百米;案發當天民警在東邊宅子裏發現疑似罌粟幼苗後遂聯繫村幹部到場,村幹部指出該農宅系陳某乙、尹某某夫妻倆的老宅,村幹部先找到陳某乙並將陳某乙帶至現場,民警同陳某乙先進入種植罌粟的院子裏,村幹部及輔警在西邊宅子等候尹某某,後尹某某從菜園回家後與在此等候的村幹部及輔警一同到案發現場並如實回答民警的詢問,後又隨同民警一同到派出所接受處理。

同時,判決書顯示,派出所民警把大煙苗子拔乾淨之後,把尹某某和陳某乙及大煙苗子帶到派出所,在派出所的院子裏當面清點大煙苗是11114棵。

記者留意到,其判決書顯示,尹某某的辯護人認爲被告人某某系口頭傳喚到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應認定爲自首,認罪認罰,建議對其減輕處罰並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對此,連雲港市東海縣人民法院認爲,被告人尹某某明知派出所的人在其家等其,其自動回家並與村幹部及輔警一起到達案發現場,並如實回答民警的詢問,可以認定爲自首,可以對其減輕處罰並適用緩刑,故辯護人上述辯護意見,符合事實及法律規定,該院予以採納。“被告人尹某某犯罪後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是自首,依法予以減輕處罰。”

當地法院對這些問題也做出了回應

當地已實現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 爲何兩次庭審均沒律師辯護

根據公開信息顯示,去年江蘇省已實現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但記者查看今年1月份及9月份李會英案兩次庭審的視頻直播畫面回訪時,辯護人席位均是空着。

第一次開庭審理現場

第二次庭審現場

對此,海州區人民法院解釋稱,提供法律援助並不是強制性規定,對被告人明確表示不需要律師和法律援助的情況,法院不能強制爲他提供法律援助,指定辯護人。本案的承辦法官在向李某某送達起訴書時明確告知其可以委託辯護人,亦可依法申請法律援助爲其指定辯護人,其均明確表示不需要委託或指定辯護人。

第一次開庭審理時沒有辯護人

第二次開庭審理時依然沒有辯護人

該起案件具有典型意義 二次庭審時是否組織進行旁聽

在採訪中記者瞭解到,近年來不僅是在連雲港當地,不少地方每年春季都不斷查出一些不懂法的老年人在自家院子或門前種植罌粟的情況。此前,連雲港市海州區人民法院表示,在李會英案二次開庭審理時,有公安民警和當地村幹部參加旁聽。但記者查看當天的庭審直播畫面,只看到一位老人和一位中年婦女在現場,只有中間時候曾有一男子進到旁聽席之後待了一分多鐘便又離開。

對此,海州區人民法院解釋稱,視頻中的老人是等待開庭的下一個案件的當事人;中年婦女是村幹部,全程旁聽了庭審;中間因有事有進出的是公安民警。

在採訪中,連雲港市檢察院方面表示,已向海州區檢察院提出建議,在保證疫情期間安全的情況下,將把普法工作做到田間地頭,和各方共同努力,進一步擴大老百姓對種植毒品原植物的知曉率,避免老百姓因爲不懂法造成嚴重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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