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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律在2021年1月1日起,女方收彩禮違法!?進行過闢謠,收受彩禮不違法,是符合我們國家部分地區習俗的。而對於離婚或者分手時彩禮是否需要返還,一直是老百姓關注的話題。

咱們先看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10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爲條件。2011年《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50條規定:婚約財產糾紛案件中,當事人請求返還以結婚爲條件而給付的彩禮,如果未婚男女雙方確已共同生活但最終未登記結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彩禮數額並結合當地農村的風俗習慣等因素,確定是否返還及返還數額。

也就是說,

彩禮是一個以“結婚爲目的的贈與”,

如果沒有達到結婚的目的,是當然需要返還的。

但是家家都有本難唸的經,沒有結婚的原因是什麼?

是男方還是女方的因素或是其他因素,是需要通過法院來查明的。

因此,我們可以發現,基於什麼原因而需要返還多少錢,在全國層面的法律或法院紀要中是不明確的。

而今年下半年商丘中院的發佈的相關裁判指引,對於彩禮返還問題具有極大的參考價值及借鑑意義。

《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婚約財產糾紛案件的裁判指引》第五條 返還的標準彩禮返還數額應當結合彩禮的數額、男女雙方共同生活時間長短、有無子女、過錯程度、當地風俗和經濟水平等因素綜合認定,符合下列情形的,參照下述標準適用:(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且未共同生活的,一方請求另一方返還彩禮,彩禮款應全額返還;但超過六個月且因給付彩禮方提出解除婚約的,返還不超過彩禮款總額的90%;(二)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離婚時,一方請求另一方返還彩禮,彩禮款應全額返還;若因給付彩禮方原因導致離婚,可酌情返還,返還不超過彩禮款總額的70%;(三)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已共同生活的,共同生活超過一年或已生育子女,一方請求另一方返還彩禮,不予支持;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共同生活不足半年,一方請求另一方返還彩禮,按照10萬元的標準,返還比例爲該款的50%-70%;共同生活超過半年但不足一年的,返還比例爲該款的30%-50%;對彩禮款總額超出10萬元的部分,應全額返還;(四)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因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離婚時,一方請求另一方返還彩禮,雙方共同生活時間不足三個月,返還彩禮款總額的50%-70%;雙方共同生活時間超過三個月不足一年,返還彩禮款總額的30%-50%;雙方共同生活超過一年,彩禮款一般不予返還。

也就是說,

第一, 既沒有辦理結婚登記,也沒有共同生活的,只要不是因爲男方半年後反悔,女方需要百分百償還。如果是,返還不超過90%。

第二,結婚登記了,但沒有共同生活,只要不是男方的原因導致離婚的,女方需要百分百償還。如果是男方的原因,最多返還70%。

第三,沒有結婚登記,但已經共同生活了。這時候要結合共同生活的時間以及是否有子女來考慮。共同生活時間越長,返還比例就越低。

(1)共同生活超過一年或已生育子女,不支持返還。(2)共同生活不足半年,超過10萬的部分全部返還,沒超過的部分按50%—70%。(3)共同生活超過半年不足一年,超過10萬的部分全部返還,沒超過的部分按30%—50%。

第四,已辦理結婚登記但因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1)共同生活不足三個月,返還50%-70%;(2)共同生活超過三個月不足一年,返還30%-50%;(3)共同生活超過一年,一般不予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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