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個十月,全世界的目光幾乎都聚焦在了亞美尼亞和阿塞拜疆的邊境衝突上。在俄羅斯的強勢介入下,兩國最終達成停火協議。

亞美尼亞除了承諾放棄納卡周邊大片領土外,還可能面臨着阿塞拜疆提出的鉅額戰爭賠款要求(有消息稱數額高達500億美元)。

而說起“戰爭賠款”,瞭解中國歷史的朋友恐怕再熟悉不過。在近代中國的屈辱史中,“賠款”往往是“割地”的衍生體。1842年,作爲戰敗方的清政府與英國簽訂了《南京條約》,按照條約規定,清政府需要向英國賠償包括軍費在內的各項賠款共計二千一百萬銀元。

這筆賠款相當於清政府全年財政收入的30%,一向以節儉自居的道光皇帝“咬牙”同意了英國的戰爭賠償要求。讓道光始料未及的是,《南京條約》的簽訂猶如開啓了潘多拉魔盒,此例一開,列強紛至沓來。

此後的70年時間裏,清朝先後與英、法、俄、日等列強簽訂了一系列不平等條約,戰爭賠款的數額也從千萬級躍升到億級。據統計,自第一次鴉片戰爭到清政府覆滅,清朝對外戰爭賠款總計達13億兩白銀,平均每年1800萬兩。

那麼“戰爭賠款”這個名詞究竟是如何產生的,它的賠償數額又是根據什麼確定的呢?

戰爭賠償其實是一個古老的話題,自人類有戰爭以來就已經出現,最初的目的是戰勝國掠奪戰敗國的財富,屬於懲戒性質的“罰金”,數額往往由戰勝國根據自己的意志決定。比如我國曆史上的宋金和議,南宋“歲貢銀25萬兩,絹25萬匹”給金朝就是典型的戰爭賠償。在歐洲,連綿不斷的戰爭也同樣衍生出種種賠償形式。

進入17世紀以後,歐洲各國簽訂了《威斯特伐利亞和約》,國際法概念出現,“戰爭賠款”作爲規範戰爭行爲的重要內容被列入各國共識:只要是戰敗國,就應該向戰勝國交付一筆賠償款。

但是,這個時候的戰爭賠償依然帶有濃厚的殖民主義特徵,列強依恃強權任意向戰敗國索取,其額度甚至遠遠超出戰敗國財政承受範圍。如1871年的《法蘭克福條約》,戰敗國法國需要向德國賠付50億金法郎。1895年的《馬關條約,清朝向日本的戰爭賠款同樣高達2億兩庫平銀(足可建立3支北洋艦隊)。

假如戰敗國拒不接受戰爭賠償又會怎樣呢?這得分情況。

1871年,德國爲了確保法國按照《法蘭克福條約》支付賠償款,派遣軍隊直接進入法國本土,並且條約還規定法國需要承擔德國佔領軍的一切費用。刀架在脖子上,法國也就只有履約一條路可走。1895年《馬關條約》簽訂時,日本獅子大開口,向清朝索要軍費庫平銀3億兩(後改爲2億),沒想到這種苛刻的條約,清政府居然全盤接受了,這多少讓日本有點喜出望外。

假如清朝拒絕日方的賠款要求,那麼甲午戰爭就只能繼續打下去,但實際上,當時日本國內戰略儲備已僅夠1月所用,清朝如果真的耿氣地接着打,局面恐怕會是另外一番模樣。

1905年的日俄戰爭就有點不同了,日本向沙俄提出12億日元戰爭賠款,沙俄雖然是戰敗國,但依然強硬的很,拒不接受索賠要求,日本無奈只好放棄。

二戰結束以後,隨着殖民體系的瓦解,世界格局發生根本性的變化,戰爭賠償的意義也發生了改變,由過去戰勝國對戰敗國的任意索取變成因發動侵略的戰敗國侵略別國時給這些國家造成損失的賠償,包括現金、實物以及勞役賠償,額度也被限定在因戰爭直接造成的損失。

值得一提的是,二戰後還衍生出民間賠償這一概念,賠付內容是對受害國所造成的“人員及財產損失”。如法國根據《倫敦債務協定》放棄了對西德的戰爭賠款要求,但受納粹迫害的法國人卻可以向西德提出3億馬克的民間賠償。

同樣,日本在二戰期間給中國造成的經濟損失高達3000億美元,其中民間賠償約爲1800億美元,但因爲戰後的國際形勢,日本對我國的賠償一直沒有履行。1972年中日邦交正常化後,新中國出於維護兩國人民的友好,主動放棄了對日本的戰爭索賠,也就是其中的1200億美元,但對於1800億美元的民間賠償卻並未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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