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機關重慶市巴南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徐某,男,1977年10月16日出生於浙江省臨海市,漢族,初中文化,駕駛員,住浙江省臨海市。

因涉嫌犯銷售僞劣產品罪,於2019年7月12日被抓獲,次日被重慶市公安局巴南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該局執行逮捕。

現羈押於重慶市巴南區看守所。

重慶市巴南區人民檢察院以渝巴檢刑訴〔2019〕79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徐某犯銷售僞劣產品罪,於2020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

本院受理後,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於2020年5月1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重慶市巴南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張毅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徐某及其辯護人何泳虎到庭參加了訴訟。

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重慶市巴南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9年1月26日凌晨,被告人徐某、葛某某(已判決)受蔣某某(已判決)邀約,負責開車從廣東省汕頭市和平鎮運送蔣某某以20.2萬元的價格銷售給鄭某某(已判決)的45箱硬、軟中華、7箱雲煙以及2箱南京炫赫門等假冒香菸,後鄭某某將該批假煙存放至黃某某(已判決)事先租好的重慶市巴南區華宇龍灣房間內。

2019年4月30日,民警在華宇龍灣房間和重慶市巴南區龍洲花園房間內查獲了鄭某某未銷售完的假煙共計2632.5條。

經重慶市菸草質量監督檢測站檢測,涉案假煙均系假冒註冊商標且僞劣捲菸,零售價值1187331.87元。

2019年7月12日,被告人徐某在貴州省遵義市黃花崗區某尚酒店大堂被民警抓獲。

公訴機關就指控的事實,向本院出示了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鑑定意見、搜查筆錄、辨認筆錄等證據,認爲被告人徐某的行爲已構成銷售僞劣產品罪,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 之規定,定罪處罰。

被告人徐某辯稱,他是在廣東汕頭上貨時知曉運輸的香菸是假煙,他只是負責運輸,沒有別的幫助行爲,當庭表示悔罪認罪,請求法院從輕處理。

被告人徐某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系從犯,犯罪情節輕微,無前科,是初犯、偶犯,希望法院將其量刑調整爲有期徒刑十個月。

本院查明事實與公訴機關指控事實一致,被告人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當庭表示認罪,並有扣押的假煙等物證;受理案件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扣押清單、重慶市菸草專賣局涉案菸草專賣品覈價表、轉賬記錄、到案經過等書證;同案人鄭某某、黃某某、蔣某某、葛某某的供述;證人王某1、何某某、王某2、蔡某某等人的證言;被告人徐某的供述和辯解;《鑑別檢驗報告》鑑定意見;辨認筆錄、搜查筆錄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爲,被告人徐某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在明知是假煙的情況下,幫助運輸銷售金額達20.2萬元的僞劣菸草製品,其行爲已構成銷售僞劣產品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徐某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成立。

被告人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當減輕處罰。

被告人徐某庭審中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

被告人徐某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系從犯,無前科,是初犯、偶犯的辯解意見與本院查明事實一致,本院予以採納。

爲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 、第二十五條 第一款 、第二十七條 、第六十七條 第三款 、第四十五條 、第四十七條 、第五十二條 、第五十三條 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徐某犯銷售僞劣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並處罰金十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從2019年7月12日起至2020年6月11日止;罰金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判長宋亞玲

人民陪審員穆禮芬

人民陪審員吳洪蘭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書記員熊文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生產、銷售僞劣產品罪,是指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達5萬元以上的行爲。

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一百四十九條生產、銷售本節第一百四十一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所列產品,不構成各該條規定的犯罪,但是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依照本節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生產、銷售本節第一百四十一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所列產品,構成各該條規定的犯罪,同時又構成本節第一百四十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一百五十條單位犯本節第一百四十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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