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0日,無棣縣人民法院對無棣縣人民檢察院以惡勢力犯罪集團提起公訴的被告人王新華等7人犯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聚衆鬥毆罪、賭博罪、故意傷害罪、非法拘禁罪、故意毀壞財物罪,被告單位濱州濱海物流有限公司及被告人王新華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案件做出一審判決,判處被告人王新華有期徒刑二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對被告人周慧等5名惡勢力犯罪集團成員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五年至二年六個月不等的刑罰,並處罰金;判處被告人張文彬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判處被告單位濱州濱海物流有限公司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依法責令王新華等人退賠被害人損失,責令被告單位補繳國家稅款,追繳被告單位、被告人王新華等人的違法所得。

無棣縣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11年以來,被告人王新華糾集周慧、王康寧、韓超、趙迎輝、羅雲飛等人,以暴力、威脅手段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爲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爲惡劣的社會影響,逐漸形成以王新華爲首要分子的惡勢力犯罪集團。

該集團成員以暴力、威脅手段實施尋釁滋事作案5起,造成4人輕傷、3人輕微傷、財產損失18788元;實施故意傷害作案2起,致2人輕傷;還實施了聚衆鬥毆、敲詐勒索、賭博、非法拘禁、故意毀壞財物等違法犯罪活動,造成多人財產損失,嚴重擾亂了當地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

無棣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人王新華等7人分別構成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聚衆鬥毆罪、賭博罪、故意傷害罪、非法拘禁罪、故意毀壞財物罪等多項罪名,被告單位濱州濱海物流有限公司及被告人王新華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依法均應予以懲處。根據各被告人及被告單位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決。

部分被告人家屬、社會公衆旁聽了公開宣判。

來源:無棣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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