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山東修訂泰山保護條例 景區內撿拾帶離山石最高罰款2萬 

12月1日,經過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決定:對《泰山風景名勝區保護管理條例》作出修改。進一步細化了對泰山石、泰山文物等風景名勝資源的保護措施。突出了泰山風景名勝資源的公益屬性,泰山風景名勝資源屬於國家所有。加強泰山山體和泰山石的保護,設立保護標誌和禁採警示標誌。增設了禁止以任何名義和方式出讓或者變相出讓風景名勝資源及景區土地;禁止踩踏、攀爬文物古蹟、景物或設施;禁止進入未開放區域;禁止撿拾帶離泰山石;禁止盜採、銷售泰山石”等事項。

對在泰山風景名勝區內撿拾帶離山石的,由泰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對違規銷售泰山石的,由泰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或者有關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爲,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在泰山風景名勝區內盜採泰山石的,由泰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爲、恢復原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總檯央視記者 陳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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