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4月初,夕陽紅旅行社廣告宣傳將舉辦“吉安千位幸福老人遊北京、天津”七日遊活動,承諾醫療隊隨團服務。70歲的謝某和妻子肖某(65歲)看到後,決定到泰和縣老年人體育協會登記。填寫登記表時,肖某未在“有何病史”一欄中填寫內容。

5月13日,老年體協代表肖某等92名參遊老人與夕陽紅旅行社簽訂了旅遊合同,約定遊客應確保身體狀況適合參加本次旅遊活動,遊客有義務將自身健康狀況如實告知旅行社;遊客在旅途中生病,旅行社應積極救治,盡最大可能提供醫療服務。

合同簽訂當天,肖某等人乘坐旅遊專列開始北京、天津七日遊。兩天後,肖某感覺有點不舒服,隨團醫生給她開了兩次感冒類藥片。5月18日下午旅遊結束,肖某在返程列車上身體更加虛弱,隨團醫生對她進行檢查後,叮囑她要喫點東西。次日中午,返程列車快到南昌時,肖某突然出現呼吸困難,數分鐘後停止了呼吸。醫院診斷,肖某系死於心肺疾病。

法院查明,肖某參加旅遊團前,曾因慢性心臟病等多種疾病住院治療。

肖某死後,謝某和子女與旅行社、老年體協就賠償事宜協商未果,遂以旅行社隨團醫生未盡職責,導致肖某未能得到及時、有效治療而去世爲由,將旅行社、老年體協告上法庭,索賠13萬餘元。

裁判要旨

法院審理後認爲,旅行社隨團醫生存在對疾患的預見性不夠、未及時轉診等情形,其過錯與患者的死亡具有一定因果關係。但在填寫登記表時,肖某未在“有何病史”一欄中填寫內容,有隱瞞病情的嫌疑,所以自己也應承擔一部分責任。法院宣判:江西夕陽紅旅行社被判賠償死者肖某家屬3.2萬元,泰和縣老年人體育協會不承擔責任。

法律專家的行動建議

因自身身體原因在旅途中突發疾病的,旅遊合同的相對方應當積極協助病患者及時救治。如果合同相對方,也就是旅行社未盡到此義務,則也應當對此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這是合同的附隨義務,即使合同未明確約定,合同義務方也應當依法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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