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爲新聞發佈會現場。 李江寧 攝

中新網西寧12月3日電 (李江寧)3日,青海省人民檢察院召開新聞發佈會,發佈青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2020年第10次會議審議通過的《青海省人民檢察院職務犯罪典型案例》和《青海省人民檢察院經濟犯罪典型案例》。

其中包括,青海某縣衛生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局長、交通運輸局局長譚某某任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醫療設備採購、交通工程建設項目發包、審批、管理、招投標過程中,爲他人謀取利益,累計收受20餘名行賄人的賄賂款物共計500餘萬元。另,被告人譚某某作爲國家工作人員,其個人及家庭全部財產有420餘萬元無法說明來源。

被告人劉某在任青海某市藝術館副館長、館長和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爲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郭某某、施某某等五人給予的好處費共計30餘萬元。2015年至2019年,被告人劉某在任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該公司“小金庫”資金10餘萬元。案發後,被告人劉某主動供述了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其本人的犯罪事實。

發佈會上發佈的3件職務犯罪典型案例,涉及檢察機關辦理職務犯罪案件過程中提前介入、追贓挽損、釋法說理以及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適用等多個方面。

典型案例中,既有監察體制改革後,青海省檢察機關辦理的首起涉及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案件,又有發生在扶貧領域的“蟻官蟻貪”案件,還有青海省檢察機關積極穩妥推進職務犯罪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適用的案件。

此次發佈的3件經濟犯罪典型案例中,第一件爲洗錢犯罪案件;第二件爲準確區分借貸關係和惡意透支信用卡資金的信用卡詐騙案件;第三件爲加強審判監督工作的抗訴案件。

典型案例重點圍繞關鍵訴訟環節,注重總結法律適用、出庭技巧、指控證明犯罪、參與治理等方面的經驗做法,切實運用案例資源,發揮典型案例對內業務指導和對外警示教育作用。(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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