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說我那個‍‍‍‍‍屬於信用卡詐騙‍‍‍‍‍‍‍‍,當時走道都站不起來了”

從天而降的債‍‍‍‍‍‍‍‍‍‍‍‍‍‍‍‍‍‍‍‍‍‍‍‍‍‍‍‍‍‍‍‍‍‍‍‍‍‍‍‍‍‍‍‍‍‍‍‍‍‍‍‍‍‍‍‍‍‍‍

劉某夫婦家住內蒙古自治區通遼市。2019年10月,劉某的老鄉寧某找到他們,稱想借用劉某的身份幫他在上海買一套房子。他向劉某夫婦保證,這件事對劉某不會有任何影響,並且完成之後還會支付他們5萬元好處費。劉某由於當時經濟拮据,同意了寧某的請求。

很快,劉某夫婦在寧某的安排下來到了上海。入住賓館後,寧某收走了他們的結婚證、身份證和戶口本,並帶着劉某去了銀行,要求劉某在一些文件上簽字。劉某並不瞭解這些流程的意義也不瞭解文件的內容,爲了得到好處費,他按照寧某的吩咐開通了銀行卡賬戶,簽署了文件。‍‍‍‍


劉某表示辦理全程寧某都不讓他看文件,說問那些沒有用

然而在全套流程辦完後,寧某就突然消失了,答應給劉某的5萬元,也“縮水”成了16000多元。無法在上海生存的劉某夫婦,只得回到了老家。‍‍‍‍

2023年5月,劉某突然接到銀行打來的電話,說他在上海辦理的多張信用卡透支百萬,貸款已經逾期,如果再不償還,銀行會對這件事情報警處理,劉某也會面臨惡意透支信用卡的刑事責任。

面對銀行多次打電話催款,劉某表示自己沒有在銀行申請過信用卡。銀行工作人員告訴劉某,2019年他在上海辦理的業務實際上是按揭貸款買房,同時申請了高額的信用卡。他的信用卡在短期內被大額透支,截至目前,他已經連本帶息欠了銀行一百多萬了。


劉某因爲幫寧某買房連本帶息欠了銀行一百多萬

莫名其妙背上一身債務的劉某,被銀行拉入了黑名單。在終日的焦慮中,劉某最終選擇了到當地派出所報警。與此同時,上海警方也接到了銀行關於有人惡意透支信用卡的報案,並立刻展開了調查。‍‍‍‍‍‍‍‍‍‍‍‍‍‍‍

虛高的房價‍‍‍‍‍‍‍‍‍‍‍‍‍‍‍‍

警方首先找到了賣房給劉某的張女士。

張女士的這套房子在上海青浦的一個小區內。2018年底,張女士由於生活變故決定將房子出售。在賣房過程中,張女士認識了中介沈某。沈某表示可以幫張女士將房賣個好價錢,但是張女士需要幫助他做高房價,以便買房人向銀行多申請一些貸款。沈某說,這是房屋買賣行業中常見的手法,讓張女士不用擔心。在沈某的一番說辭下,急於出手房子的張女士同意了沈某的做法。



圖爲張女士受訪

幾個月後,經過沈某的操作,張女士市值200多萬的房屋“搖身一變”成了600多萬元,購房人也成功向銀行申請到400多萬元的現金貸款。張女士將多出來的錢打給了沈某要求的三個賬戶,完成了房屋轉讓的簽字和過戶。這其中,就有寧某的賬戶。

在警方的走訪調查中,發現像張女士這樣的賣房者還有8位。他們都是通過中介沈某的介紹,將房子抬高價格一倍甚至兩倍出售。對於中介具體是如何操作貸款的,他們都表示不知情。

調查到這裏,警方發現這並不是一起簡單的惡意透支信用卡案。劉某夫婦應該是受人僱傭以買房爲名詐騙銀行貸款,最後才背上了高額債務。而案件的關鍵就是中介沈某和介紹劉某買房的寧某。沒過多久,警方對寧某和沈某展開抓捕。

交易背後的利益鏈‍‍‍‍‍‍‍

寧某到案後交代了作案經過。2019年他在上海從事銀行貸款的有關工作,由於銀行偶爾遇到購房貸款斷供的情況,他產生了利用購房騙取銀行貸款的想法。

首先,他尋找徵信清白且願意出賣自己徵信配合向銀行貸款的人員。這類人員大多沒有穩定收入,經濟條件並不優越。寧某用上海限購政策的說法和支付好處費的方法引誘這些人員配合,中介沈某則幫助把他們包裝成“優質購房者”。

在找到購房人員後,沈某繼續負責尋找真正賣房的業主,通過不正當的方式在房屋評估中做手腳,抬高房價。寧某和沈某還會定期通過給予金錢的方式,疏通銀行等有關部門的人脈關係,讓銀行工作人員以虛高的房價批准他們申請貸款。

在完成房屋交易後,沈某會收取高額中介費,寧某也會獲得一筆不菲的費用。拿到錢後,寧某會交納一部分房貸來躲避銀行的審查。‍‍‍‍


警方介紹案情

與此同時,寧某還會利用虛假購房者的身份證件申請大額信用卡消費貸款。當信用卡到手後,他就會立刻將卡內的錢花光。這就是劉某夫妻除了欠下房貸,還面臨惡意透支信用卡責任的原因。像劉某夫妻這樣的人,還有不少。

在此過程中,寧某與沈某還認識了賣房人張某。張某夫婦由於炒房失敗,經濟壓力很大,遂決定配合寧某團伙買賣房屋。他們手中的多套房產讓銀行的損失金額達到了1000餘萬元。

目前,寧某、沈某、張某等人,均表示認罪認罰,願意賠償銀行各項損失。取保候審在外的劉某生活受到不少的影響。他欠下銀行鉅額債務,徵信受損,連工作都難以找到。一部分賣房的房東,可能在後期審查中因涉嫌犯罪被逮捕。曾幫助銀行貸款的工作人員,目前已經被辭退。該案的其他相關人員,也即將被追究責任。

普法時間


圖爲曲新久教授解讀該案

Q1:

劉某是被嫌疑人僱傭到上海去買房的,他獲得了一些利益,也配合犯罪嫌疑人完成了犯罪。那對於他來講,他應該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

A1:在法律上來講,劉某因爲成了買房人,是債務人,所以他要對銀行負責。這個案件中比較複雜的是,他是被犯罪分子利用了,像寧某把他給騙了。所以在這裏來講,寧某就涉嫌貸款詐騙罪。同時寧某既要對銀行負責,也要對劉某負責。所以公安機關會盡最大的可能去追贓和挽損,保證儘可能多地追回房款。如果追不回來,完全刑事手段窮盡也追不回來,那麼剩下的差額,劉某就要繼續承擔法律責任。

Q2:那劉某本身有可能會有刑事責任嗎

A2:劉某是會的。因爲在這種情況下,受僱替別人在法律上叫代持房產了。就爲了那5萬元錢,他實際上也參與到了貸款詐騙的犯罪過程當中。如果他完全清楚,哪怕他不要錢,替別人做這個事情,讓別人騙銀行的貸款,也是構成共同犯罪。因爲這個案件當中涉及到房屋買賣,還有房東、賣房的這些房主。他們本身是知道這個價格虛高的,但是最後他們給出的態度是,我拿到的只是我應得的這一部分,另外的我沒拿,我給出去了,所以他們會感覺自己也很冤。但是在這樣的案中,他非常清楚地看到,房價是很高的。這個時候,你要給他加很高的注意義務。因爲他錢也是返還給賣房的人,像房主在這個過程當中,對這個也是知情的,那他就和受僱買房的人道理是一樣的,也會涉嫌犯罪。把錢打到你的賬戶,然後把錢再還給他,當然你自己沒什麼利益,當他交易不夠真實的時候,那就有可能有風險。但是這裏告誡所有民事合同的當事人,還是要讓合同和合同的履行符合真實的交易的狀況。如果你完全形式和內容不符合的時候,風險就有可能落在你的頭上。

Q3:這個案件當中我們注意到,主犯寧某和沈某都已經認罪認罰了,他們合夥騙取了銀行幾千萬的貸款。對於他們的行爲您怎麼看

A3:像寧某、沈某採取了一套虛假的手段,買房子的人也是假的,價格也是虛高的,各種材料也都作假,然後從銀行拿出了大筆貸款,把鉅額的差價非法據爲己有,然後就一鬨而散。最後讓劉某、林某這樣的背房人陷於巨大的債務當中,也讓銀行造成了實際的損失。要公安機關、司法機關來處理這個案件,司法機關處理自然認定他是符合貸款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Q4:這個案件當中,我們還注意到了張某。他本身就是房屋中介,我們怎麼看他的行爲

A4:因爲張某本身就是做房屋中介,他也對房屋買賣的業務很熟悉。更重要的是案件事實反映出,他對寧某和沈某的這套做法是知道的。因爲在司法機關、公安機關看來,你是一個專業人士,而且更重要的案件事實表明,你知道寧某和沈某這樣做就是去騙銀行的貸款,那你還參與到這個過程當中。所以在這裏張某也陷入了一個共同犯罪的境地。當然他的責任一定會比沈某還有寧某要輕一些,但是刑事責任就很難避免。司法機關很難說不處理他,這也是讓人唏噓的一點。

來源:CCTV今日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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