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震驚!銀行副行長、支行長全都被抓,9人入獄,從接手資料到放款僅3天?時任董事長放狠話:不能辦就免職

作者:畢陸名

又是驚天大案!

據中國裁判文書網披露的刑事裁定書顯示,一家公司爲了非法獲取貸款,指使他人到農村尋找了97家農戶,以好處費的方式進行借名貸款,同時由該公司提供連帶責任擔保,虛構農戶承包果樹種植的事實並僞造證明材料,在半年間竟然套取了銀行6580萬貸款,最終無力償還。

值得一提的是,在信貸調查、審批的各個環節的工作人員,大都知道所辦貸款的證明材料明顯有弄虛作假的情況,卻仍然通過了層層把關,最終副行長、支行長竟然通過了審批,讓90多筆貸款被成功放出去。不過,最終上述人員也難逃法律的制裁。

不到一年套取貸款6580萬

據刑事裁定書顯示,2014年9月25日新密鄭銀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密村鎮銀行”)授信委員會通過同意對河南嘉晟宏安投資擔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嘉晟公司”)銀保業務合作授信人民幣一億元,2014年12月8日,新密村鎮銀行與嘉晟公司簽訂擔保合作協議書。2015年3月30日,新密村鎮銀行授信委員會通過同意對嘉晟公司銀保業務合作授信追加人民幣一億元,同日與嘉晟公司簽訂擔保合作協議書。

嘉晟公司實際控制人陳某1爲非法獲取貸款,指使司某1到新密市曲梁鄉牛角灣村,曲梁鄉李莊村,白寨鎮油坊莊村,苟堂鎮等地尋找農戶97戶,由嘉晟公司在新密鄭銀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密村鎮銀行”)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每月向農戶支付費用爲誘餌,虛構農戶承包果樹種植的事實,僞造村委證明材料,以農戶名義向銀行申請貸款,銀行審批通過放款後,陳某1將貸款全部轉入自己控制的銀行賬戶中並使用。2014年12月17日至2015年6月3日期間,獲取貸款共計6580萬元,後無力償還。

被告人劉林時任新密村鎮銀行總行副行長、王建時任大隗支行行長。被告人劉林爲使銀行業務符合監管要求,安排王建與嘉晟公司合作,對嘉晟公司推薦的農戶進行小額貸款業務。被告人王建,指使被告人潘灝、張易、劉銘帥、田萌等人與嘉晟公司有關人員對接,在明知嘉晟公司提供的農戶可能存在弄虛作假、虛構經營的情形,沒有認真核實農戶提供材料的真實性,2014年12月17日至2014年12月18日違法向20戶農戶發放共計780萬元貸款。

其中,被告人劉林作爲主管行長,在8戶農戶僅有村委證明,沒有土地承包合同、銀行流水、自記賬目等能夠證實農戶經營狀況、收入狀況、還款能力等方面的材料情況下,違法審批向8戶農戶發放共計430萬元貸款。

案發前,通過嘉晟公司保證金償還貸款,共計344.31萬元,其中劉林簽字審批的貸款數額共計220萬元。案發後,剩餘貸款嘉晟公司通過第三方提供資金已全部償還。

被告人王建時任新密村鎮銀行總行副行長,指使潘灝、張易、劉銘帥、田萌等人與嘉晟公司有關人員對接,在明知嘉晟公司提供的農戶可能存在弄虛作假、虛構經營的情形,沒有認真核實農戶提供材料的真實性,2015年4月29日至2015年6月2日違法向77戶農戶發放共計5800萬元貸款。案發前,通過嘉晟公司保證金償還貸款,共計780萬元。案發後,嘉晟公司通過第三方提供資金償還3235.69萬元貸款。截止目前,尚有22戶農戶共計2220萬元貸款尚未償還。

據一審裁判書顯示,在授信過程中,該行董事長喬某給時任行長施壓,稱必須通過嘉晟公司授信並簽字,若不簽字就免職。

爲何上述鉅額貸款能夠逃脫銀行層層把關,問題的關鍵在於審覈過程中的“貓膩”。

據證券時報報道,據法院審判認定,劉林時任新密村鎮銀行總行副行長、王建任大隗支行行長。劉林爲使銀行業務符合監管要求,安排王建與嘉晟公司合作,對嘉晟公司推薦的農戶進行小額貸款業務。王建等人讓該行多位銀行工作人員與嘉晟公司對接,在明知該公司提供的農戶可能存在弄虛作假、虛構經營的情形下,沒有認真核實農戶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先後向97位農戶發放了6580萬元貸款。截至目前,還有22戶農戶共計2220萬元貸款尚未償還。

據參與放貸的市場部經理程頤顥供述,其與相關人員前往實地調查時,只簡單看村委證明和租賃證明,沒去村委覈實土地承包合同和證明材料就交給了主管行長王建,王建審覈資料真實性和完整性並簽字,而整個貸款也是王建安排的,授信委員會當時沒開授信會議,都急着放貸沒把關。

值得注意的是,程某表示在2015年5月被銀行內部人員指出貸款有問題時,主管行長王建說先放款後整改,出問題領導擔着。在發放貸款時,其就知道了農戶貸款資料中存在造假內容。

另一負責信貸審批的銀行職員顧浩洋表示,其在貸前調查過程中也沒進行過多調查,在審覈過程中檢查貸款手續時還發現部分農戶提供的村委會蓋章是假的。同時其表示,按正常調查審批流程至少得一個月,程頤顥當時與信貸員每天加班填寫合同文本,從接手申請資料到放款僅3天左右。

參與放貸人員均獲刑

在陳某通過層層貸款審覈,先後成功獲取6580萬元的貸款之後,並未用於農戶的生產經營。爲了避免銀行查賬,從新密村鎮銀行貸出來的款項均打進了其本人及相關人員的私人銀行卡中。

貸款到期後,陳某沒有能力償還部分貸款。案發前,陳某先後通過嘉晟公司在新密村鎮銀行的保證金對上述貸款進行償還,並通過第三方提供資金償還3235.69萬元貸款,但截至目前尚有22戶農戶共計2220萬元貸款尚未償還。

事後,涉事支行行長王建、總行副行長劉林等人,以及負責信貸審覈、發放的工作人員先後於2018年7月到案。法院認爲,相關人員作爲銀行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特別巨大,9人的行爲均已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依法應予懲處。

最終,法院分別判處被告人王建有期徒刑3年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4萬元;判處被告人劉林有期徒刑2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其餘負責信貸的銀行工作人員潘灝、張易、劉銘帥等7人有期徒刑並得到緩刑。

據新密鄭銀村鎮銀行官網資料介紹,該行是由鄭州銀行發起設立的一家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註冊資本爲1.25億元,於2011年2月15日開業,現下設營業部、大隗支行、白寨支行、超化支行、韓莊支行5家支行。

每日經濟新聞綜合證券時報、中國裁判文書網

封面圖片來源:攝圖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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