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克思形容資本家的話,同樣也適用於貪官們:“當利潤達到10%時,便有人蠢蠢欲動;當利潤達到50%的時候,有人敢於鋌而走險;當利潤達到100%時,他們敢於踐踏人間一切法律;而當利潤達到300%時,甚至連上絞刑架都豪不畏懼。”

朱元璋當政三十一年裏,曾至少發動過六次針對貪官和富豪相勾結的肅貪行動,在這幾次行動中大約有10萬以上到15萬帝國官吏與豪門富戶被殺死,其中光是“空印案”和“郭桓案”受牽連的人就多達8萬人。

著名歷史學家吳晗先生曾指出:“中國古代上下幾千年 ,細讀歷史,政簡刑清、官吏廉潔、生民樂業的時代 ,簡直是黃鐘大呂之音 ,少得可憐。”(《吳晗選集》)

關於朱元璋除貪故事中,最有名的應該是沈萬三了,據說沈萬三此人富可敵國,他捐獻了很多財產供建橋修路,還發出狂言要出錢助朱元璋犒賞軍隊,因而朱元璋便將其和家人充軍到了雲南,以此警告富商們不要試圖仗着有錢,就挑戰國家權威。

但即便如此,朱元璋還是低估了官員、富豪爲了謀取利益,究竟有多麼瘋狂。

不過,任何一種現象的出現,都必然有與之對應,能夠孕育其產生、壯大的社會環境,大明朝有這麼多貪官,一方面是元朝留下來的亂攤子,另一方面其實是朱元璋自身的侷限性。一、朱元璋手下有很多元朝時期遺留下來的大臣,這些人勢力強大,他們和地方豪強勾結,早已習慣撈錢的生活,這條利益鏈盤根錯節,朱元璋很難用“殺”人的方式解決問題;

朱元璋雖是依靠農民起義白手起家,但是這並不代表着他手下的將領、文臣們也盡是平民階層,我們要考慮到在那個文化教育普及率並不高的時代,究竟是什麼階層的人才能幫助朱元璋穩定住底層社會秩序,並且迅速建立起一套適合新生政權的管理制度。

寒門或許有不少貴子,但卻不得不承認,要想在短時間內找到精通政務的人才,來填滿新生政權的人才空缺,只有和豪門大族、元朝降臣合作纔有可能。

這種背景下形成的統治階層,天然就代表着各種利益集體,朱元璋用來管理地方、收取賦稅的也都是當地富翁,這種被朱元璋稱爲“以良民治良民”的模式其實正是滋生腐敗的土壤:朱元璋的反腐只是形式上的反貪官,他的核心目的是維持皇權統治,而恰恰是這份封建專制集權體系滋生了腐敗,這種矛盾的狀態就使得朱元璋的反腐工作只能起到治標不治本的作用。

設想一下,朝廷制定了賦稅標準,而話語權、收稅權掌握在既得利益者手中,他們是乖乖交出自己財產的可能性大,還是勾結起來,讓老百姓分攤他們那份賦稅的可能性大呢?

在這套體系下,朱元璋的家人、手下的功臣恰恰是最大的利益收割者,所以,他的反腐只能在表面上起到一時的抑制作用,而無法治本。

衆所周知,皇親權貴犯罪之後有“議親、議故、議賢、議能、議功、議貴、議勤、議賓”八議,也就是說符合這些條件的人犯罪之後可以從輕處置,甚至免於受罰,試問真正拿大頭的人不處置,又如何能做到徹底反貪呢?二、朱元璋採取嚴刑酷法對貪贓違法的官吏,他規定貪官無論貪污多少,一律嚴懲,甚至某些未曾貪污的官吏也因此受到牽連,在這種高壓環境下,官員反倒更容易貪污;

明朝官員貪污現象嚴重的原因,很重要的一點是:官員工資太低了!

有多低呢?海瑞去世之後,他的家人拿不出錢安葬他。

朱元璋時期有一個很出名的清官叫做羅復仁,爲了考察他是否真的清官,朱元璋到他家裏後發現他住在破爛的房屋裏,當時他正在粉刷石灰脫落的牆壁,這場景讓見過大風大浪的朱元璋都感到尷尬了:“賢士豈宜居此!”

試問,這樣的生活明朝有幾個官吏願意去過呢?

其實,相較於普通人而言,官員“名義上”的薪資並不低,真正導致明朝官員工資低的原因是反智的“折色支付”制度。

正常情況下,從二品大員的月薪相當於1萬2左右的人民幣,正七品知縣的月薪接近2000一月,但由於國庫缺錢,洪武九年開始朱元璋下令用實物折價抵扣工資:“文武官吏俸、軍士月糧,自九月 爲始,以米、麥、鈔兼給之。……每錢一千、鈔一貫,抵米一石;麥減米價十之 一。”

這個折價的比例很有意思,它並不是完全根據市價來定價,而是由朝廷來折算物價。換言之,假如一匹布市價在2到4錢銀子,可官府卻折算成了十幾兩銀子去抵扣官員工資,那麼官員拿到的名義工資不變,實際工資卻只有原先規定額度的一半甚至更少。

這種情況下,朱元璋又如何扼制官員貪污呢?

朱元璋以嚴刑峻法去約束官員廉潔,但他所給予官員的待遇卻讓海瑞這樣的清官連養家餬口都很勉強,久而久之,還能夠保持自身清廉的官員越來越少。(明清時期,官員僱傭雜役和幕僚的開支都是自己出工資)

說到底,要想養廉,官員的基本生活保障也需要跟上。

另一方面,朱元璋制定的反腐條例,其實也並不是很合理。我們想像一下,大多數六七品的官員每個月拿着一千多塊錢工資,任務又繁重,結果自己什麼都沒貪,上司貪污了,自己也受到牽連被處死,這種制度是不是很不合理呢?

朱元璋這種以個人情緒爲主、輕視法律的除貪觀念,只會讓違法者越陷越深。固然朱元璋是爲了保持政治清明,但我們都知道朱元璋這種大規模除貪,不論罪行輕重的做法其實是很欠妥當的,甚至於乾脆很多涉案人員都是被無辜牽連的,這就容易讓貪官產生貪不貪都有風險,爲何不多貪一點的思想。

例如洪武十八年,戶部侍郎郭桓和北平二司官吏互相勾結,侵吞了700萬石秋糧後,盛怒之下的朱元璋便下令:“自六部左、右侍郎以下皆處死。”

這裏面有多少人都是被上司牽連,無辜被處死,這種反貪方法,恰恰就說明了朱元璋反貪任務的侷限性。三、朱元璋的反腐機構並非獨立存在,它從屬於行政系統,反腐官員爲了自己的前途,甚至主動幫助權臣掩蓋貪污事實。

在朱元璋處理官員貪污案時,國庫貪污和底層小吏貪污,恰巧是最容易被人忽視的地方,前者是因爲涉案人員多是皇親國戚,事情比較敏感不好調查,後者卻是因爲底層小吏多出身地方豪門,他們在當地形成了一個盤根錯節的利益輸送鏈。

底層小吏掌握數據統計的權力,他們更改一下賬目,把肥田改成貧田便可以撈取很多利益。而國庫的管理者,他們在收取各方貢獻的貢品時,可以將次一點的東西計算成好貢品上繳國庫,一來二去他們便撈取了鉅額財產。

朱元璋派出的監察官員在處理這兩類貪污事件時,都難以入手。一開始,官員們還能忠於自己的崗位。可由於監察官位低權低,還隸屬於行政系統,相當於他們在領着超低工資的時候,還要冒着得罪大臣、丟失前程或者性命的風險去履行職責,風險和收益明顯不成正比,這就導致不少監察官員和權臣合作,反倒淪爲了權臣欺上瞞上的工具,無形中增加了朱元璋反貪的難度。

文/腦洞趣味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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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1】《明史》

【2】萬琪. 明朝文官俸祿探析[D]. 蘇州大學, 2011.

【3】《明實錄》

【4】《國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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