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力推進了標準化建設,在全市推廣實施,全面打造“湖州樣板”,全力構建新型“三農”服務體系,努力成爲“三農”治理新平臺,持續走在全省前列,爲全國全省提供複製、借鑑經驗,積極展示“重要窗口”。

今年是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決戰決勝之年,湖州生態環境部門在抓好對企業幫扶指導的同時,持續加大執法力度,嚴厲打擊生態環境領域違法行爲,針對羣衆關心的水、大氣、固廢等突出問題,相繼開展了一系列環境執法專項行動,對違法企事業單位及個人依法進行查處,督促各類主體自覺提高守法意識,履行環保主體責任。

現將第56批(2020年第8批)生態環境領域涉水、涉氣、涉固廢和涉環保手續類部分違法典型案例通報如下:

吳興區

湖州織里長江電線電纜廠未按規定使用有機廢氣污染防治設施案

2020年4月13日,環境執法人員對湖州織里長江電線電纜廠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單位生產車間進行擠塑作業時,生產設備配套的廢氣治理設施未開啓,導致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有機廢氣未經收集處理無組織直排至外外環境。以上屬“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按照規定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的環境違法行爲。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生態環境部門責令該單位改正上述環境違法行爲,並處罰款人民幣6.5萬元。

湖州華田包裝材料有限公司隨意堆放危險廢物案

2020年7月9日,環境執法人員對湖州華田包裝材料有限公司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單位將印刷作業過程中產生的廢油墨桶(屬危險廢物)未按要求落實危險廢物收集、貯存相關規定,隨意堆放在廠區露天場地,且未採取防滲防漏措施。以上屬“隨意堆放危險廢物”的環境違法行爲。依據《浙江省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條例》第五十一條,生態環境部門責令該單位改正上述環境違法行爲,並處罰款人民幣2.3萬元。

南潯區

湖州名門木業有限公司未按照國家環境保護標準貯存危險廢物案

2020年9月20日,環境執法人員對湖州名門木業有限公司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單位廢漆渣存放倉庫未落實防雨淋防滲漏等相關措施,部分漆渣和打磨粉塵未用容器收集貯存而直接零散堆放於倉庫,不符合危險廢物貯存規定。以上屬“未按照國家環境保護標準貯存危險廢物”的環境違法行爲。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六)項,生態環境部門責令該單位改正上述環境違法行爲,並處罰款人民幣14.5萬元。

浙江星科木業有限公司無證排污案

2020年9月9日,環境執法人員對浙江星科木業有限公司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單位在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的情況下,將生產過程中產生的蒸煮廢水排放至污水管網。以上屬“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水污染物”的環境違法行爲。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生態環境部門責令該單位改正上述環境違法行爲,並處罰款人民幣10萬元。

德清縣

德清縣金秋塑粉有限公司通過逃避監管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案

2020年8月10日,環境執法人員對德清縣金秋塑粉有限公司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單位混料工序未按照環評審批要求配套建設布袋除塵設施,生產過程中產生的粉塵未經有效收集處理直接排放。以上屬“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環境違法行爲。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三)項,生態環境部門責令該單位改正上述環境違法行爲,並處罰款人民幣14.5萬元。

德清立沙裝飾材料有限公司建設項目未驗先投案

2020年7月13日,環境執法人員對德清立沙裝飾材料有限公司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單位所從事的仿大理石塗料生產項目,與環評審批中生產產品爲人造大理石的建設項目不符。經進一步調查及專家組織認定,該單位建設項目的性質已經發生實質性重大變化。該單位在建設項目已發生重大變化的情況下,於2018年6月委託第三方機構組織通過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並投產,不符合法律規定,該驗收行爲無法律效應。以上屬“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的環境違法行爲。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生態環境部門責令該單位改正上述環境違法行爲,並處罰款人民幣21.6萬元。

長興縣

長興小浦浦盛建材經營部未採取有效措施減少氣態污染物排放案

2020年6月5日,環境執法人員對長興小浦浦盛建材經營部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單位場地內黃沙、石子等建材露天堆放未覆蓋,未設置不低於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未採取其他降塵措施防治揚塵污染。以上屬“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未採取防風抑塵網、地面硬化、遮蓋、噴淋、沖洗等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環境違法行爲。依據《湖州市大氣污染防治規定》第二十一條,生態環境部門責令該單位改正上述環境違法行爲,並處罰款人民幣1.45萬元。

浙江卓立金屬有限公司未按規定使用有機廢氣污染防治設施案

2020年8月12日,環境執法人員對浙江卓立金屬有限公司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單位吹塑車間加工作業過程中車間大門、窗戶處於敞開狀態,配套建設的一套廢氣處理設施未在運行,生產產生的有機廢氣未經處理直接排外環境。以上屬“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中進行,未按照規定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的環境違法行爲。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生態環境部門責令該單位改正上述環境違法行爲,並處罰款人民幣3.89萬元。

安吉縣

安吉聚順傢俱有限公司建設項目未批先建、未驗先投案

2020年9月17日,環境執法人員對安吉聚順傢俱有限公司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單位於2020年1月進行轉椅生產項目建設,並於當月完成項目建設並正式投產,但該單位未依法報批該轉椅生產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也未經驗收。以上屬“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文件,擅自開工建設”及“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環境違法行爲。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生態環境部門責令該單位改正上述兩項環境違法行爲,分別處罰款人民幣0.75萬元和20萬元,共計罰款20.75萬元。

安吉歐格傢俱有限公司未在密閉空間或設備中從事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生產活動案

2020年9月7日,環境執法人員對安吉歐格傢俱有限公司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單位噴膠車間從事噴膠作業時,門窗敞開未密閉,車間內膠水異味嚴重。經對有機廢氣產生位置的控制風速進行檢測,顯示結果不達標。以上屬“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的環境違法行爲。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生態環境部門責令該單位改正上述環境違法行爲,並處罰款人民幣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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