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0年9月12日19時許,購毒人員張三通過微信聯繫李四,欲向李四購買450元的毒品“神仙水”,並將450元毒資通過微信轉賬給李四。李四收到毒資後,聯繫趙武購買毒品“神仙水”,並將毒資400元通過微信轉賬支付給趙武。

趙武收到毒資後,將其兩日前在柳州市柳南區城站路面條街附近以300元的價格向周兵購得的1小包毒品“神仙水”,帶到柳州市城中區中山西路一私人房處交給李四。李四得到毒品後,於當日22時許通過電話聯繫鄭斌,讓鄭斌將毒品送給張三。

鄭斌明知李四向張三販賣毒品,仍然幫李四將毒品送到柳州市柳北區廣場路交給張三。後被公安機關人贓俱獲,公安人員當場從張三身上繳獲毒品“神仙水”1小包,從鄭斌身上繳獲作案工具蘋果牌手機1臺。經檢驗,該小包毒品“神仙水”中檢出尼美西泮成分,淨重0.62克。趙武獲利100元、李四獲利50元。

【裁判結果】

柳北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人趙武、周兵、李四、鄭斌明知“神仙水”是毒品仍予以販賣,其行爲均構成販賣毒品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趙武、周兵、李四、鄭斌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認罰,依法均可以從輕處罰。綜合考慮本案的具體情況及趙武、周兵、李四、鄭斌的犯罪事實、情節、認罪態度、悔罪表現及社會危害性,本院決定對其均從輕處罰。公訴機關對各被告人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採信。綜上所述,柳北法院依法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趙武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拘役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二、被告人周兵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拘役四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三、被告人李四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拘役四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四、被告人鄭斌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拘役四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五、被告人趙武違法所得人民幣100元、被告人李四違法所得人民幣50元,依法均予以追繳;

六、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依法均予以沒收。

【普法小貼士】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條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

(文中人物均爲化名,如有雷同純屬巧合)

文:羅豔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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