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0年9月12日19时许,购毒人员张三通过微信联系李四,欲向李四购买450元的毒品“神仙水”,并将450元毒资通过微信转账给李四。李四收到毒资后,联系赵武购买毒品“神仙水”,并将毒资400元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给赵武。

赵武收到毒资后,将其两日前在柳州市柳南区城站路面条街附近以300元的价格向周兵购得的1小包毒品“神仙水”,带到柳州市城中区中山西路一私人房处交给李四。李四得到毒品后,于当日22时许通过电话联系郑斌,让郑斌将毒品送给张三。

郑斌明知李四向张三贩卖毒品,仍然帮李四将毒品送到柳州市柳北区广场路交给张三。后被公安机关人赃俱获,公安人员当场从张三身上缴获毒品“神仙水”1小包,从郑斌身上缴获作案工具苹果牌手机1台。经检验,该小包毒品“神仙水”中检出尼美西泮成分,净重0.62克。赵武获利100元、李四获利50元。

【裁判结果】

柳北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武、周兵、李四、郑斌明知“神仙水”是毒品仍予以贩卖,其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赵武、周兵、李四、郑斌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本案的具体情况及赵武、周兵、李四、郑斌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性,本院决定对其均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各被告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信。综上所述,柳北法院依法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武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二、被告人周兵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三、被告人李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四、被告人郑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五、被告人赵武违法所得人民币100元、被告人李四违法所得人民币50元,依法均予以追缴;

六、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依法均予以没收。

【普法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文:罗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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