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5日,陕西省发改委发布《陕西省社会信用条例(征求意见稿)》,即日至2021年1月15日面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规定,信用主体的失信行为包括: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侵害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最终维持原决定的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被依法行政强制执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奖励;拖欠税款、社会保险缴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经催缴仍未缴纳;因产品质量、安全生产、危险物品公共安全、食品药品安全、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被监督管理部门处理;被监管部门处以行业禁入的行为;经人民法院认定,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违背信用承诺的行为等。

自然人的失信行为还包括:在国家组织的统一考试中作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资格、职称和职务;扰乱、破坏社会秩序;重点职业人群在执业过程中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造成不良影响;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个人违法违规、失信违约,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征求意见稿规定采取失信行为分级制度,将失信行为分为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由行业主管依据失信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认定。严重失信行为主要包括: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严重破坏秦岭、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和生态保护;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严重侵害消费者、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违背教育和科研诚信;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并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行为。

在监管方面,也对信用主体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对低风险信用主体,减少监督检查频次。对高风险信用主体,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抽查检查力度和频次。

并且,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可以在公共服务以及日常监督管理中给予便利和优待;在财政性资金和项目支持、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给予优先安排;在评优评先、媒体宣传中,给予优先推荐等。对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限制或者禁止进入相关市场和相关行业;限制相关任职资格;限制获得或者撤销相关荣誉称号;取消财政资金资助和项目支持;限制出境等其他信用惩戒措施。(实习记者:周子禾)

来源:西西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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