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的房屋轉租,是指房屋的承租人將所承租的房屋再對外進行出租的行爲。實踐中一些承租人往往會將承租房屋的全部或一部分,租給他人使用而從中收取租金。那麼房屋轉租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何認定,怎麼認定房屋轉租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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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轉租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何認定,怎麼認定房屋轉租合同的效力?

廣東厚道律師事務所吳蓉律師解答:

1、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2、如果出租人同意轉租,則視爲出租人對轉租合同的追認,那麼轉租合同自始有效。

3、如果出租人明確表示不同意轉租,則出租人有權解除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的房屋租賃合同,出租人解除該合同的,轉租合同被撤銷,自始無效。

根據《民法典》第716 條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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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厚道律師事務所吳蓉律師解析:

《合同法》第52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非法轉租的租賃合同屬於無效合同。民事行爲被確認爲無效後,當事人因該行爲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受損失的一方。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對無效房屋轉租合同的當事人來說,承租人在訂立房屋轉租合同時,應該瞭解轉租人是否有轉租房屋的權利,訂立合同時應辦理法律規定的登記備案手續。因此,轉租合同中的承租人一方主觀上是有過錯的。而對轉租人一方也是具有過錯的當事人。所以,無效房屋轉租合同的當事人雙方都依法應當承擔無效合同的法律後果,那這樣的法律後果是什麼,實踐中存在不同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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