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因此实践中,甚至包括法官、律师在内的不少人均认为,只要用人单位没有合法理由辞退劳动者,均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从山东地区劳动法司法实践来看,该观点是错误的。依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山东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印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鲁高法【2010】84号)》第四条第二十三款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或劳动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因劳动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至(六)项规定情形之一,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可不予支付经济补偿。

分析: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前提是其与劳动者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虽已经实际用工,但未签订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一年内,双方之间形成的是事实劳动关系。在事实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工时间超过一个月,用人单位违法辞退员工仅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而非赔偿金。而用工时间超过一年,此时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时用人单位违法辞退员工,则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应当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结论: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自用工一个月起至一年内辞退员工仅需支付经济补偿;用工超过一年,视为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时用人单位违法辞退员工,则需要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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