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遺產繼承權是指在配偶一方的遺產轉移給對方所有的期待,這種繼承還不是一定現實的繼承權,可以因從事繼承法所規定的違法犯罪行爲而被剝奪,也可以因被繼承人制定遺囑而被取消,也可以因繼承人的死亡而消失,或者因先後順序或同於繼承人的繼承人的出現,而全部或者部分消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24條第一款規定:“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雙方互爲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夫妻互相繼承遺產時應首先從共同財產中分割出一半作爲生存方的個人財產,對夫妻財產的另一半,也就是夫妻一方的遺產按照繼承法的有關規定加以繼承,如夫妻之間的繼承權因離婚而消滅,即使一方在離婚訴訟中死亡,用一方仍然享有配偶繼承權,”下面有小編舉個案例來講解一下:

某村村民劉某夫妻雙方恩愛有加,但是造化弄人,劉某婚後不久便因病去世,其妻張某悲痛欲絕,終日以淚洗面,三年之後,張某逐漸從悲痛中走出來,開始嘗試着再婚,經人介紹下與趙某相識,再次墜入愛河,兩人談婚論嫁之際,張某的婆婆站了出來,橫加干預,說:“如果張某要改嫁,就必須把所有的財產留下,”張某不同意,後來雙方因互不相讓而對薄公堂,經當地法院審理後作出判決:“張某有權處理從劉某處繼承的遺產,張某的婆婆無權干涉。”

案情分析:

本案涉及的主要是夫妻遺產繼承權的問題,在本案中,劉某死後,張某想再婚,但是張某的婆婆提出若再婚則需將財產留下,從這個案例我們可以看出,在廣大的農村,重男輕女的封建思想仍然存在,張某作爲劉某的合法妻子,是《繼承法》明文規定的第一順序繼承人,有權繼承劉某的財產,不受任何人的干涉。

張某想再婚,張某的婆婆企圖以財產進行要挾來達到限制張某再婚的做法顯然是違法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24條第一款規定:“夫妻之間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劉某死後,沒有遺囑,就應當按照法定繼承來處理,劉某妻子張某作爲第一順序繼承人,有權繼承劉某的財產,同時在劉某死亡之後,他們之間的婚姻關係消滅,張某有權再婚,因此,法院判決張某有權處理從劉某處繼承的遺產,其婆婆無權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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