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繼承法》第20條第一款明確規定:“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遺囑人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可以對自己的權利進行自由處分,也就是說遺囑人可以通過立遺囑的方式來處分自己的財產,當然也有權利對自己所立遺囑進行變更或撤銷,遺囑的撤銷和變更是立遺囑人的權利,遺囑人在遺囑設立後,可以不用徵得任何人的同意,就可以撤銷或變更其所立遺囑,遺囑人撤銷或變更所立遺囑的有以下兩種方式:

一種是按原立遺囑方式進行,用心的遺囑撤銷,變更原立遺囑,這種方式是應與設立該遺囑相同的方式進行,如代立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變更時仍要求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係的人在場見證。

另一種是用其他方式新立遺囑撤銷、變更原立遺囑;代書遺囑、自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因其效力相同,他們之間可以用任何一種新設立的遺囑來撤銷,變更原立遺囑,共立遺囑的效力最高,因此撤銷變更公證遺囑只能採用公證的方式,下面由小編舉個案例來講解一下:

某村村民馬某目不識丁又十分迷信,婚後其妻爲其生下一女,由於重男輕女的愚昧思想作祟,悶悶不樂,異常煩躁,後其妻又爲馬某生下一子,馬某狂喜,便立下一份遺囑,自己死後將所有財產都留給兒子。

20年後,馬某已到垂暮之年,由於馬某平時對兒子非常溺愛,馬某之子便養成了飛揚跋扈、自私、冷漠的性格,認爲父親對自己的愛理所當然,絲毫不給予馬某任何的報答,而女兒對馬某則不離不棄,認真照料,這使的馬某異常感動,經過反覆思考之後,決定將自己原立遺囑撤銷,重新立下自己死後所有財產由女兒、兒子平均分配的遺囑,不久,馬某因病去世,馬某之子憑藉原遺囑要求繼承全部遺產,而馬某之女以原遺囑已被撤銷爲由,要求對父親的財產進行平均分配,馬某之子一紙訴狀將其姐姐告上法庭,都按照遺囑繼承全部財產,經當地法院審理後判決:“該遺囑已被撤銷,應按新立遺囑平均分配父親遺產。”

案情分析:

在本案中,馬某由於封建做作祟,其妻生下兒子後馬某便立遺囑將其全部財產留給兒子,其子長大成人後飛揚跋扈,驕橫自私,拒不履行贍養義務,而其女兒對其照顧周到,馬某在經過思考後決定將原遺囑撤銷,並重新立下遺囑,馬某之子憑藉失效的遺囑要求繼承全部財產,顯然是不合法的,根據我國《繼承法》第20條第一款的規定,馬某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因此,法院判決原遺囑已被撤銷,馬某所留遺產應由兒子、女兒平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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