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2020-12-28 18:25:13來源:銀川新聞網訊:2015年7月,市民盛先生看中了位於金鳳區的墅城(別名:隆德·墅城;現更名爲春森水岸)樓盤,並向售樓部支付了包括定金和部分首付款在內的近6萬元款項,與開發商簽訂了《認購協議書》。隨後售樓處出現了維權事件,該項目遲遲未能交付,於是盛先生向開發商提出退款要求,然而,退款的事情卻始終未得到解決……

兩次交錢後,該項目遇突發情況

[涉事小區簡介]:項目名稱:墅城(別名:隆德·墅城);小區位置:金鳳區寧安大街與六盤山路交匯處墅城銷售中心;所屬商圈:迎賓生態廣場;項目特色:暫無數據;物業類型:別墅;產權年限:70年;建築類型:獨棟,聯排,高層;樓層狀況:低層,25F高層,33F高層;佔地面積:133340㎡;建築面積:410000㎡;容積率:2.43;綠化率:35%;物業費 :1.70元/㎡·月;開發商:福建隆德集團;寧夏隆安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盛先生告訴記者:“5年來,我多次與開發商寧夏隆安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協商退款事宜,但始終沒有任何進展。開發商給我的答覆是,什麼時候把房子賣完了,我們有錢了,再給我退錢。”如今樓盤的名字由原先的‘墅城’更換成了‘春森水岸’,開發商經常是無法聯繫。盛先生認爲,無論發生什麼變化,開發商都應該給購房者一個說法。

記者在盛先生所提供的《認購協議書》中看到,雙方約定盛先生需要於2015年7月30日之前付清首付款。盛先生是分爲兩次支付款項的。他所持的2張收據,一張是2萬元定金的收據;另外一張收據是於2015年8月12日開具的金額爲39046元的首付款。

對此,盛先生表示:“我原本打算於2015年7月底一次性將首付款全部付清,但通過了解的其他情況來看,墅城項目無法按期交付,同時售樓部也告知我,交房可能要延期,首付款可以延後再支付。”

然而,當他再次來到售樓部時,事情就突然發生了變化。“銷售部門負責人換了人,而且有很多業主到營銷中心來維權,種種跡象表明,該項目處於危險的邊緣,在此情況下,我是不可能再繼續交錢的。”盛先生告訴記者,後來事情的發展果然不出所料,墅城樓盤直至今也無法交付。

墅城商品房認購協議書

開發商:此事有待商議

12月22日上午,記者來到位於金鳳區的春森水岸,也就是原先的墅城樓盤進行走訪。看到營銷中心大門緊閉,記者隨後從物業工作人員口中打聽到了目前開發商寧夏隆安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負責法務的林經理的聯繫方式。

林經理在電話中介紹說:“目前,盛先生所購買的商品房尚不能辦理房產證,因爲交付使用證還沒有辦好。我負責公司法務,不太熟悉營銷方面的事情。”林經理表示,他已經記錄了盛先生的信息,會委託公司相關部門查實後,後續再與盛先生協商處理退款方案。

隨後,記者又電話聯繫了該公司負責工程的王經理,他表示:“因爲牽扯到一個收尾的工程尚未完工,因此樓盤尚未具備竣工驗收條件。”王經理告訴記者,現在公司確實存在資金運轉困難的情況,工程進度只能一步步地往下做,具體何時能夠具備交付條件還不好下結論。”

12月28日,記者接到盛先生打來的電話,他告訴記者:“開發商相關負責人給我通了電話,告訴我6萬元款項只能退還其中39046元的首付款,且具體退還時間暫不確定,另外作爲定金的2萬元不予退還。”

維權律師:要求全額退款的訴求合理

寧夏澤芸律師事務所馮雪律師分析該起糾紛後認爲:“即便從書面材料來看盛先生存在未按時付清購房首付款的情況,但他仍可行使相應的不安抗辯權,要求開發商退款。”

“《認購協議書》屬於預約合同,主要約束雙方當事人對於該房屋房號、價款以及相關的基本條件。對於開發商而言,起到預防重複銷售的作用;對於購買者來說,則是約束其按期按時交付首付款以及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前置文件。”

馮雪表示:盛先生並未嚴格按照《認購協議書》支付購房首付款,但並不屬於違約行爲,因爲在雙方均負有債務的情況下,盛先生認爲開發商極有可能因爲資金或者其它原因,存在無法交付房屋的可能性,從法律角度而言,盛先生已經行使了不安抗辯權,因此有權利終止合同,並要求開發商退還已支付的定金以及部分首付款。“原標題:《五年未能交房 購買者所交款項至今難退》銀川新聞網;記者:張韶奇、魏煥力;責任編輯:李琳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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