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市場監管報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34號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已於2020年12月31日經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2020年第14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長 張工  

2020年12月31日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

(2020年12月31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4號公佈)

爲貫徹實施民法典,做好部門規章與民法典的有效銜接,維護國家法制統一、尊嚴和權威,同時,落實機構職能調整的要求,市場監管總局決定修改和廢止下列規章:

一、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股權出質登記辦法》(2008年9月1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32號公佈)作出修改

(一)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股權出質登記辦法》修改爲《股權出質登記辦法》。

(二)將第一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修改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三)將第五條中的“對於已經被人民法院凍結的股權,在解除凍結之前,不得申請辦理股權出質登記”修改爲“對於已經被依法凍結的股權,在解除凍結之前,不得申請辦理股權出質登記”。

(四)將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第十二條和第十三條中的“質權合同”修改爲“質押合同”。

(五)將第三條中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修改爲“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六)將第七條、第九條和第十六條中的“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修改爲“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二、對《合同違法行爲監督處理辦法》(2010年10月13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51號公佈)作出修改

(一)將第一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修改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二)將第四條、第五條、第十二條和第十四條中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修改爲“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三)將第十五條中的“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改爲“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四)將第六條中的“當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實施下列欺詐行爲”修改爲“當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實施下列欺詐行爲,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

三、廢止《動產抵押登記辦法》(2007年10月17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30號公佈)

本決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