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了!

垃圾分類正式來了!

安徽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

批准了《馬鞍山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

《條例》將於2021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十六屆〕第十八號

《馬鞍山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已經2020年10月28日馬鞍山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並經2020年12月24日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批准,現予公佈,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0年12月29日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於批准《馬鞍山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的決議

(2020年12月24日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審查了《馬鞍山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決定予以批准,由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佈施行。

生活垃圾應如何分類?

《條例》將生活垃圾分爲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餘垃圾和其他垃圾四類,明確了各類別定義及範圍。

(一)可回收物,指適宜回收和資源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紙類、塑料、金屬、玻璃、織物等。

(二)有害垃圾,指對人體健康或者對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包括充電電池、日光燈管、藥品、殺蟲劑(容器)、油漆(容器)、水銀產品等。

(三)廚餘垃圾,指居民家庭日常生活過程中產生的菜幫、菜葉、瓜果皮殼、剩飯剩菜、廢棄食物等易腐垃圾;相關企業和公共機構在食品加工、飲食服務、單位供餐等活動中,產生的食物殘渣、食品加工廢料和廢棄食用油脂等;以及農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產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廢棄的肉碎骨、水產品、畜禽內臟等。

(四)其他垃圾,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餘垃圾以外的混雜、難以辨別的生活垃圾,包括受污染的紙張、廢棄衛生巾、一次性紙尿布、餐巾紙、菸蒂、清掃灰土等。

生活垃圾應如何投放?

根據《條例》,我市將實行生活垃圾定時定點分類集中投放,同時,還將實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制度以及生活垃圾分類指導制度。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可回收物可直接交售給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或者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

(二)有害垃圾、廚餘垃圾、其他垃圾分別投放至相應的垃圾收集容器,廚餘垃圾瀝水後投放。

(三)廢舊傢俱等大件廢棄物品單獨投放在指定的回收點或者預約上門收運。

沒分類遭啥懲罰?

對於懲罰措施,《條例》明確,未在指定的地點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個人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馬鞍山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

全文如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爲了加強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促進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理,資源化利用以及相關管理活動。

實行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區域,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依法確定。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爲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爲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本市生活垃圾分爲以下四類:

(一)可回收物,指適宜回收和資源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紙類、塑料、金屬、玻璃、織物等。

(二)有害垃圾,指對人體健康或者對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包括充電電池、日光燈管、藥品、殺蟲劑(容器)、油漆(容器)、水銀產品等。

(三)廚餘垃圾,指居民家庭日常生活過程中產生的菜幫、菜葉、瓜果皮殼、剩飯剩菜、廢棄食物等易腐垃圾;相關企業和公共機構在食品加工、飲食服務、單位供餐等活動中,產生的食物殘渣、食品加工廢料和廢棄食用油脂等;以及農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產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廢棄的肉碎骨、水產品、畜禽內臟等。

(四)其他垃圾,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餘垃圾以外的混雜、難以辨別的生活垃圾,包括受污染的紙張、廢棄衛生巾、一次性紙尿布、餐巾紙、菸蒂、清掃灰土等。

生活垃圾的分類標準,可以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生活垃圾特性和處理利用需要逐步細化,並及時向社會公佈。

第四條生活垃圾實行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應當堅持政府推動、全民參與、城鄉統籌、因地制宜、社會協同、市場運作的原則。

第五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領導,把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綜合協調機制,並依法保障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資金投入。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生活垃圾分類專項規劃,以及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生活垃圾分類標準和目標。

生態環境部門負責生活垃圾處理污染防治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將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建設內容納入相關規劃。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督促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義務。

教育部門負責將生活垃圾減量、分類、處理的知識納入幼兒園、中小學教育內容,並組織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教育實踐活動。

發展改革、市場監督、商務、財政、交通運輸、經濟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農業農村、科技、衛生健康、文化旅遊、郵政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管理相關工作。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生活垃圾減量與分類的宣傳教育,增強公衆生活垃圾減量與分類意識,倡導低碳綠色生活方式。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生活垃圾減量和分類宣傳教育計劃,會同相關部門開展形式多樣的宣傳教育和培訓活動。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和志願者組織、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應當發揮各自優勢,組織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宣傳,推動全社會共同參與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報刊、廣播、電視和網絡等媒體應當開展生活垃圾減量與分類的公益宣傳,普及生活垃圾減量與分類知識,發揮宣傳和輿論監督作用。

第八條社區居委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的宣傳教育工作,將生活垃圾分類納入居民公約、村規民約,動員督促居民、村民開展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工作。

第九條單位、家庭和個人應當遵守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規定,履行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投放的義務,承擔生活垃圾產生者責任。

機關、事業單位應當帶頭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發揮示範引導作用。

第十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誰產生誰付費、多產生多付費、混合垃圾多付費、分類垃圾少付費的原則,建立健全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具體辦法由市、縣人民政府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製定,並向社會公佈。

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家庭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十一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在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源頭減量

第十二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涵蓋生產、流通、消費等領域的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制度,鼓勵單位、家庭和個人實施生活垃圾減量。

第十三條企業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清潔生產的規定,優先選擇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無毒無害的材料和設計方案,生產廢棄物產生量少、可循環利用的產品。

第十四條生產經營者應當遵守限制商品過度包裝的強制性標準,避免過度包裝。

第十五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鼓勵餐飲、住宿等經營服務單位採取環保提示、價格優惠等措施,引導消費者減少使用或者不使用一次性用品。

餐飲、住宿等經營服務單位不得主動向消費者提供一次性用品。

第十六條倡導文明用餐,餐飲經營者應當在餐飲服務場所設置不剩餐的醒目標誌,在服務過程中提示消費者適量點餐,合理消費。

第十七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淨菜上市、潔淨農副產品簡裝進城。果蔬批發市場、農貿市場和屠宰場,應當逐步建設廚餘垃圾就地處理設施。

第十八條單位、家庭和個人應當減少使用或者不使用一次性用品,優先採購可重複使用和再利用產品。

機關和企事業單位應當在符合規定的前提下推行無紙化辦公,提高再生紙的使用比例,減少使用一次性辦公用品,不使用一次性杯具等。

第三章 分類投放

第十九條生活垃圾實行定時定點分類集中投放,不得混合投放,不得隨意傾倒、拋撒、堆放。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可回收物可直接交售給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或者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

(二)有害垃圾、廚餘垃圾、其他垃圾分別投放至相應的垃圾收集容器,廚餘垃圾瀝水後投放。

(三)廢舊傢俱等大件廢棄物品單獨投放在指定的回收點或者預約上門收運。

第二十條實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制度,管理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城市居住區,實行物業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爲管理責任人;業主自行管理的,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約定的實際管理人爲管理責任人;未實行物業管理和業主委員會管理的,社區居民委員會爲管理責任人。農村居住區,村民委員會爲管理責任人。

(二)機關、部隊、學校、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的辦公管理區域,本單位爲管理責任人。

(三)農貿市場、商場、醫院、賓館、酒店、商鋪等經營服務場所,經營服務單位爲管理責任人。

(四)碼頭、火車站、長途客運站、公交站場、公共文化、體育、公園、旅遊景點等場所,管理單位爲管理責任人。

(五)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施工單位爲管理責任人。

按照前款規定不能確定管理責任人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管理責任人。

第二十一條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日常管理制度並接受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二)按照規定配置、維修、更換、補設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

(三)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宣傳,指導、監督單位、家庭和個人進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對不符合分類投放要求的行爲予以勸阻;對不聽勸阻的,報告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四)及時公告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時間、地點、方式,指定大件垃圾、裝飾裝修產生的建築垃圾收集場所。

(五)將分類過的生活垃圾,分類駁運至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指定地點,並協助從事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的單位做好生活垃圾來源、種類、數量的交接登記。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二條實行生活垃圾分類指導制度。管理責任人可以聘請生活垃圾分類指導員,宣傳生活垃圾分類知識,指導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投放。住宅區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安排物業服務工作人員作爲生活垃圾分類指導員。政府應當通過獎勵、補貼等方式,支持物業服務企業履行住宅區生活垃圾管理責任。

第四章 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理

第二十三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生活垃圾分類要求,依據國家行業技術和規範,新建或者改建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相適應的生活垃圾轉運站點以及處理設施。

第二十四條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的配置,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新建、改建、擴建住宅區的生活垃圾分類公用收集容器,由建設單位負責配置。

(二)單位的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由本單位負責配置。

(三)公共場所的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由管理單位負責配置。

(四)已建成住宅小區的生活垃圾分類公用收集容器,首次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配置,更新維護由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負責。

(五)農村地區的生活垃圾分類公用收集容器,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配置。

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的配置,應當滿足生活垃圾定時、定點集中投放的功能,逐步減少收集容器的分散放置。

第二十五條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和處理的企業,應當依法取得生活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和處置服務許可證,簽訂收集、運輸、處理經營協議,並遵守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從事有害垃圾貯存、處理的單位還應當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第二十六條生活垃圾應當分類收集、分類運輸。

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應當定期或者預約收集、運輸。廚餘垃圾和其他垃圾應當每日定時收集,按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和路線運輸。

第二十七條從事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的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根據生活垃圾收集量、類別、作業時間等,配備符合要求的收集、運輸設備和作業人員。

(二)按照標準分類收集生活垃圾並分類運輸至規定的處理場所,不得將已經分類交付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運輸,不得隨意傾倒。

(三)收集運輸車輛應當標示分類標誌,並保持密閉、完好和整潔,杜絕運輸過程中的拋撒滴漏現象。

(四)及時清理作業場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設施乾淨整潔。

(五)建立收運臺賬,記錄生活垃圾來源、種類、數量、去向等,並定期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六)制定生活垃圾收集運輸應急方案,並報市、縣(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七)按照要求設置車載在線監測系統,並將信息傳輸至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統。

(八)不得擅自停業、歇業。

(九)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八條生活垃圾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分類處理:

(一)可回收物應當採用資源化回收、利用方式處理。

(二)有害垃圾實行強制回收,由具有危險廢物處置資質的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理。

(三)廚餘垃圾應當通過生物等處理技術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進行資源化利用。

(四)其他垃圾應當分揀、拆卸,並進行綜合利用,不能綜合利用的,採用衛生填埋或者焚燒方式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二十九條生活垃圾處理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規定配置生活垃圾處理設施設備以及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保持設施設備正常運行。

(二)建立處理臺賬,記錄每日生活垃圾的運輸單位、種類、數量,並按照規定報送數據、報表等。

(三)制定生活垃圾分類處理應急方案,並報市、縣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四)配套建設相應的參觀、宣傳設施,接待社會公衆參觀、訪問。

(五)不得擅自停業、歇業。

(六)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綜合考覈制度,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納入政府績效考評體系,並作爲文明村鎮、文明單位、文明校園、文明家庭等評選條件之一。

第三十一條實行生活垃圾分類社會監督員制度。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開聘請生活垃圾分類社會監督員,參與生活垃圾分類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條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監督檢查制度,對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和從事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理的單位進行監督檢查,並及時公開檢查情況。

第三十三條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數字化信息管理系統,定期公開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資源化利用等相關信息,並與相關部門監管系統實現信息共享,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四條單位和個人發現違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規定的行爲,有權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投訴、舉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調查和依法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或者舉報人。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有關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翫忽職守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未在指定的地點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個人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未按照規定配置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的,或者將分類過的生活垃圾混合駁運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從事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的單位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未將廚餘垃圾和其他垃圾定時收集的,或者未按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和路線運輸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將已經分類交付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運輸的,責令立即改正,並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五項規定,未按照規定建立收運臺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生活垃圾處理單位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未按照規定配置生活垃圾處理設施設備或者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造成設施設備不能正常運行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二)未按照規定建立處理臺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本條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轉自:馬鞍山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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