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慶新聞網訊 1月8日上午,安慶市宿松縣人民法院許嶺法庭公開審理原告蔡某某訴被告李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並當庭宣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規定,判令被告李某某於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償還原告蔡某某借款本金20萬元及利息,敲響了安慶市適用民法典的“第一槌”。

原告蔡某某與被告李某某均住在宿松縣許嶺鎮甘霖村。2020年6月15日,李某某因進貨缺乏資金向蔡某某借款,蔡某某出於同鄉情誼,通過銀行轉賬向李某某提供了借款。李某某承諾一個月後歸還,約定月利率1%並出具了借條。借款到期後,李某某先後償還蔡某某部分本金及利息,剩餘的20萬元本金及利息一直未償還。蔡某某多次催討未果後,向宿松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李某某償還剩下的借款及利息。

因被告李某某下落不明,宿松縣人民法院依法向其公告送達傳票等相關文書。庭審中,原告蔡某某提供借條原件、銀行卡轉賬記錄等證明與被告李某某借貸關係存在的相關證據,被告李某某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辯狀及相關證據材料。

宿松法院經審理認爲,合法的借貸關係應依法予以保護,李某某向蔡某某借款,蔡某某依約提供了借款,雙方之間的民間借貸法律關係成立,且合法有效。李某某應當遵循誠信原則,履行到期返還借款的義務。雙方約定按月利率1%計算利息,符合法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法律規定,遂作出上述判決。

(全媒體記者 周國慶 通訊員 朱蕾 曹慶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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