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重磅!徵信新規將出,這些都納入監管→

來源:金融時報

1月11日,人民銀行公佈《徵信業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這是繼2013年《徵信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徵信機構管理辦法》後,徵信行業即將迎來的又一重磅新規。

《辦法》共七章46條,對信用信息範圍、採集、整理、保存、加工、提供、使用、安全、跨境流動和業務監督管理進行了規定,清晰界定了信用信息,並強調要加強個人和企業信息主體權益保護,保障信息安全。

“《辦法》可謂是千呼萬喚始出來,市場對此高度關注。”麻袋研究院高級研究員蘇筱芮表示,近年來互聯網生態不斷豐富,個人徵信數據的維度隨之延展,例如網上購物、社交關係、出行情況、理財持有情況等等,但這些數據多被把持在互聯網巨頭手中,規範數據的收集、利用迫在眉睫。

恰逢其時

數字經濟時代徵信業發展呼喚新規

央行有關部門負責人告訴《金融時報》記者,本次《辦法》的出爐,是爲了更好適應數字經濟時代的徵信業發展趨勢。實際上,每次徵信業相關法律法規的出爐,無不與市場發展的實際情況緊密相連。

從2006年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成立起,我國徵信體系建設進入了穩步推進階段。經過多年醞釀、研究,2013年3月15日,我國首部徵信業法規——《徵信業管理條例》正式開始實施。《條例》適用於在我國境內從事個人或企業信用信息的採集、整理、保存、加工,並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徵信業務及相關活動。規範的對象主要是徵信機構的業務活動及對徵信機構的監督管理。

同年,根據《條例》規定,人民銀行出臺了《徵信機構管理辦法》,對個人徵信機構的市場準入、企業徵信機構備案條件進行了細化和明確。此後,人民銀行一直在持續研究,尋找合適的時機出臺《徵信業務管理辦法》。

“自《條例》發佈以來,我們一直在關注徵信市場的發展情況。2016年,人民銀行開展了《辦法》的調研起草工作,先後到多家徵信機構、金融機構進行現場調研,廣泛徵求和聽取來自相關部委、專家學者的意見,借鑑參考了國外徵信業務的相關管理經驗。”前述負責人表示。

“進入數字經濟時代,徵信面臨新挑戰,出臺《辦法》可以更好適應新技術條件下數字經濟發展的需要,增加徵信的有效供給。”前述負責人表示。

他告訴記者,在數字經濟時代,區塊鏈、雲計算、大數據等新技術的快速發展和應用,使得大量涉及信用信息的數據能夠更容易採集和加工,增加徵信有效供給成爲可能。徵信服務正逐步從銀行信用擴展到商業信用以及與信用相關的替代數據領域。

正是在上述背景下,《辦法》的出臺工作開始提速推進。一方面,出臺《辦法》,能更好適應金融創新和普惠金融的需要。該負責人解釋,《辦法》將替代數據納入信用信息範圍,而缺乏信貸記錄的“白戶”或“準白戶”(主要是小微企業、剛剛工作的個人)此前多因信息不對稱問題難以享受到正常的金融服務。對這部分羣體而言,非信貸的替代信用數據將發揮更大作用。

另一方面,《辦法》還加強了對個人信息的保護,兼顧信息安全和信息合規使用。在徵信業發展過程中,一些新的現象也引發各界高度關注。由於新業態缺乏明確的徵信業務規則,出現了無授權採集,信息主體權益保護措施不到位等問題。要從根本上解決上述問題,需從法律層面“正本清源”。

此外,《辦法》的出臺也是爲了適應開放的需要。該負責人強調,“當前,我們正在加快構建以國內大循環爲主體、國內國際雙循環相互促進的新發展格局。作爲現代金融體系的組成部分,擴大徵信業對外開放也是題中之義。《辦法》對境外開展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開展徵信業務及其相關活動、信用信息的跨境流動等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是對此前規定的有效補充。”

“經廣泛徵求相關方面意見,各方認爲出臺《辦法》的時機已經成熟,建議通過出臺《辦法》,對信用信息的採集、加工、對外提供等各個環節加強監管,保護信息主體合法權益、增加徵信有效供給,實現徵信業的高質量發展。”該負責人表示。

明確信用信息定義

依法依規開展徵信業務

“本次《辦法》的一大亮點就是,明確了何爲信用信息。”一位業內人士告訴記者,此前,各方對借貸信息屬於信用信息認識較爲一致,但對於身份、支付交易、財產、社交等信息是否屬於信用信息,認識並不統一。此外,隨着科技發展日新月異,信息在界定、流轉、交易等環節都突破了傳統認知。實踐中,信用信息早已突破借貸信息的範圍。

本《辦法》則按照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把爲金融經濟活動提供服務、用於判斷個人和企業信用狀況的各類信息,包括但不限於:個人和企業的身份、地址、交通、通信、債務、財產、支付、消費、生產經營、履行法定義務等信息,以及基於前述信息對個人和企業信用狀況形成的分析、評價類信息,都視爲信用信息。凡是對信用信息進行採集、整理、保存、加工,並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動,都是徵信業務,都要納入徵信監管。

值得注意的是,一些信息屬於個人隱私範疇,即便是持牌的徵信機構,也不可以隨意獲取、調用相關信息。記者瞭解到,部分信息屬於限制採集信息,在充分告知信息主體採集使用可能產生的不利後果並取得充分授權情況下,纔可以採集,如財產信息;而包括宗教信仰、基因、指紋、血型、疾病等個人隱私信息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禁止採集的信息,屬於嚴格禁止採集範疇,徵信機構不得采集。

“明確何爲信用信息,有助於防止個人信息被過度採集、不當加工和非法使用,有利於提高徵信業務活動的透明度,這是行業健康發展的基石。”一位專家告訴記者。

遵循“最少、必要”原則

加強信息主體權益保護

值得關注的是,根據《辦法》,“利用個人信用信息對個人作出的畫像、評價等業務”都屬於徵信業務,這意味着一些大型互聯網平臺企業從事的個人信息服務也將被納入徵信監管範疇。

業內專家告訴記者,“當前市場上出現了一些打着徵信旗號的大數據風控公司和數據服務商,不乏大型互聯網平臺企業的身影。這些企業利用市場優勢,在未經充分授權的前提下,過度採集企業和個人數據,並廣泛應用於各種商業目的,以獲得超額壟斷利潤。”

這些機構遊走於法律邊界,事實上卻沒有受到相應的監管。對此,前述央行部門負責人表示,此前徵信業務開展中,存在無授權採集、“一次授權、無窮採集、無限使用”、加工處理過程不透明、自動化決策有失客觀公正性等問題,信息主體的知情權、同意權、異議權無法得到保障。

針對上述問題,《辦法》圍繞信用信息採集、整理、保存、加工、提供和使用等環節,提出了信息採集“最少、必要”的原則、明確告知信息主體並取得同意、用於合法目的等要求,有助於保護信息主體合法權益,實現信用信息安全、合規、合理的流動。

“對於信息採集的禁區,《辦法》也有明確規定。我們不允許徵信機構以欺騙、脅迫、誘導的方式,以向被採集的個人或企業收費的方式,從非法渠道採集、或以其他侵害信息主體合法權益的方式採集信用信息。”該負責人解釋。

適應開放新形勢

破局信用信息的跨境流動

除了規範國內徵信業務,《辦法》對信用信息的跨境流動也做出了明確規定。

這是建設開放型經濟的必然要求。作爲現代金融體系的組成部分,擴大徵信業對外開放是貫徹落實金融對外開放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而且,隨着“一帶一路”倡議的提出和實施,中國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之間的經貿越來越密切,國內企業走出去,投資走出去,都需要徵信信息的跨境交流合作。

此前的法律法規中,對這部分內容並未有明確規定。前述負責人表示,“《條例》只提到了要遵守有關規定,而《辦法》是對這方面的重要補充。我們瞭解到,之前各家徵信機構在提到跨境業務時難免束手束腳,隨着《辦法》出爐,徵信信息跨境流動與合作有望破局。”

根據《條例》第二十四條,徵信機構在中國境內採集的信息的整理、保存和加工,應當在中國境內進行。徵信機構向境外組織或者個人提供信息,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徵信業監督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

對此,《辦法》強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自然人和法人)開展徵信業務及其相關活動的,也適用本辦法。

同時,《辦法》對信用信息的跨境流動進行了更爲明確的規範。例如,徵信機構向境外提供企業信用信息查詢服務的,應當確保信用信息用於跨境貿易、融資等合理用途,並採取單筆查詢的方式提供,不得將某一區域、某一行業批量企業的信用信息傳輸至境外同一信息使用者。徵信機構向境外提供企業信用信息查詢或與境外徵信機構合作的,應當向人民銀行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備案。

“上述規定將信用信息的跨境流動納入監管範圍,以後這方面的業務開展就有規可依了。《辦法》兼顧了信息安全和合規使用,有助於徵信機構依法開展業務,促進徵信市場健康發展。”業內專家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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