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華福證券承銷兩債券違規收警示函 未審慎調查

中國經濟網北京1月12日訊 中國證監會福建監管局近日公佈的《關於對華福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顯示,經查,華福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簡稱“華福證券”)作爲西安邁科金屬國際集團有限公司公開發行2018年公司債券(第一期)(18邁科01)的承銷機構,未審慎調查發行人關聯交易、對外擔保和資產受限事項;華福證券作爲哈爾濱創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2020年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第一期)(20哈創01)的承銷機構,未審慎調查發行人資產受限事項。

上述行爲違反了《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13號)第七條的規定。根據《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13號)第五十八條,福建證監局決定對華福證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督管理措施。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華福證券前身爲福建省華福證券公司,成立於1988年6月9日,註冊資本33億人民幣。福建省能源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爲該公司大股東,持股比例爲36%。華福證券經營範圍包括:許可項目:證券業務;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服務;證券投資基金託管(依法須經批准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准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具體經營項目以相關部門批准文件或許可證件爲準);一般項目:證券公司爲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除依法須經批准的項目外,憑營業執照依法自主開展經營活動)。

相關規定:

《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13號)第七條:爲公司債券發行提供服務的承銷機構、資信評級機構、受託管理人、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和人員應當勤勉盡責,嚴格遵守執業規範和監管規則,按規定和約定履行義務。

《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13號)第五十八條:對違反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的機構和人員,中國證監會可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公開說明、責令參加培訓、責令定期報告、認定爲不適當人選、暫不受理與行政許可有關的文件等相關監管措施;依法應予行政處罰的,依照《證券法》、《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以下爲原文:

關於對華福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華福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經查,你公司作爲西安邁科金屬國際集團有限公司公開發行2018年公司債券(第一期)(18邁科01)的承銷機構,未審慎調查發行人關聯交易、對外擔保和資產受限事項;你公司作爲哈爾濱創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2020年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第一期)(20哈創01)的承銷機構,未審慎調查發行人資產受限事項。

上述行爲違反了《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13號)第七條的規定。根據《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13號)第五十八條,我局決定對你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督管理措施。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福建證監局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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