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行業首部行政法規《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條例》(下稱“私募條例”)和《私募投資基金登記備案辦法》(下稱“登記備案辦法”)後,4月30日,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在中國證監會指導下起草了《私募證券投資基金運作指引》(下稱“運作指引”)。

協會數據顯示,截至2024年3月末,在協會登記的私募證券基金管理人8300餘家,管理私募證券基金9.2萬隻,規模近5萬億元,已成爲資本市場重要的機構投資者。目前管理規模前400傢俬募證券機構佔行業管理規模比例近80%,管理規模後2000傢俬募證券機構佔行業管理規模比例僅約0.15%,行業兩極分化較爲嚴重,小、亂、散、差業態仍較爲明顯,部分機構背離“受人之託,代人理財”的基本屬性,投資運作缺乏必要約束,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不利於市場穩定運行。

“‘登記備案辦法’針對私募准入門檻,‘運作指引’則主要針對私募的運作及退出。後者使行業形成了相對完整的閉環,有利於實現行業出清目的。”北京德恆律師事務所合夥人郭衛鋒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

具體來看,“運作指引”共42條,首先強化資金募集要求,明確私募證券基金的初始募集及存續規模,強化投資者適當性要求,明確預警止損線安排等。

二是規範投資運作行爲,明確投資策略一致性要求,強調組合投資,禁止多層嵌套,規範債券投資、場外衍生品交易和程序化交易,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加強流動性管理,明確信息披露要求等。

三是強調受託管理職責,禁止變相保本保收益,明確不得開展通道業務,不得通過場外衍生品、資管產品等規避監管要求,規範業績報酬計提,保證公平對待投資者。

四是樹立長期投資、價值投資理念,規範基金過往業績展示,引導投資者關注長期業績,加強對短期投資行爲的管理。

五是合理設置過渡期。針對存量私募證券基金設置差異化整改要求,部分整改要求給予一定過渡期安排,避免對基金正常運作造成不利影響。

關於基金存續規模,“運作指引”將最低存續規模降低至500萬元,明確長期低於500萬元規模的基金應當停止申購;而在觸發停止申購後、進入清算程序之前,“運作指引”增加緩衝期“,即停止申購後連續120個交易日基金資產淨值仍低於500萬元的,應當進入清算程序”。長期低於500萬元的起算時間定爲明年1月1日。

關於申贖開放頻率及份額鎖定期,“運作指引”將申贖開放頻率放寬爲至多每週開放一次,並將6個月鎖定期要求放寬至3個月,同時允許私募證券基金通過設置短期贖回費的方式替代強制鎖定期安排,把選擇權交還市場。此外,對於“運作指引”發佈前已備案私募證券基金的申贖及鎖定期安排不作強制整改要求。

關於組合投資,“運作指引”提出雙25%的組合投資要求,即單隻私募證券基金投資同一資產不超過基金規模的25%,同一私募機構管理的全部私募證券基金投資於同一資產比例不超過該資產的25%。

關於場外衍生品交易,“運作指引”明確要求私募證券基金參與DMA業務(多空收益互換)不得超過2倍槓桿,進一步控制業務槓桿水平;並明確私募證券基金參與雪球結構衍生品的合約名義本金不得超過基金淨資產的25%,與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計劃參與雪球結構衍生品的執行口徑拉齊,減少監管套利空間。

基金業協會表示,爲確保“運作指引”順利發佈實施,避免對市場造成影響,已大幅放鬆過渡期安排,對不滿足組合投資等條款的存量基金,將過渡期大幅延長至24個月,相關基金在過渡期內可正常開放申贖、正常投資運作;對過渡期後仍不符合相關條款的私募證券基金,可繼續投資運作至合同到期,僅要求不得新增募集、不得展期,不強制要求調倉或者賣出,影響較小。

(本文來自第一財經)

責任編輯:劉萬里 SF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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