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徵信業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 大數據服務機構何去何從?

1月11日晚間,司法部官網顯示,爲貫徹落實國務院常務會議關於促進徵信業發展提質、建立健全徵信體系的會議精神,堅持徵信爲民,規範徵信業務及其相關活動,加強徵信監督管理,促進徵信業健康發展,人民銀行草擬了《徵信業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下稱《辦法》),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在《辦法》起草說明中,人民銀行表示,在《徵信業管理條例》頒佈實施以來,我國徵信業進入快速發展的數字徵信時代,徵信新的業態不斷湧現,但由於缺乏明確的徵信業務規則,導致徵信邊界不清,信息主體權益保護措施不到位等問題不斷出現。爲提高徵信業務活動的透明度,保護信息主體合法權益,推動信用信息在信息提供者、徵信機構和信息使用者之間依法合規使用,人民銀行依據《徵信業管理條例》並結合徵信業務發展的實際,起草了《徵信業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人民銀行自2016年即開展了《辦法》的調研起草工作,成立專門起草工作組,先後到多家徵信機構、金融機構進行現場調研,瞭解徵信業務開展的具體操作流程,借鑑參考國外徵信業務的相關管理經驗,廣泛徵求和聽取相關部委、外部專家、徵信機構、金融機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的意見和建議。

“《辦法》整體有積極意義,很多內容更加細化和與時俱進,有利於規範徵信服務市場和未來徵信體系健康發展。”全國工商聯併購公會信用管理專委會常務副主任劉新海告訴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

劉新海還稱,《辦法》關於個人信息保護和數據安全都做了具體的規定,和近期的立法配套。對於基本概念,對信用信息和徵信業務進行了定義,有助於解決信用概念混亂和邊界不清晰的問題。《辦法》體現了保護信用主體的合法權益,從個人到企業。《辦法》關於徵信機構跨境服務的規定,體現了保證數據安全和金融安全,有助於跨境徵信業務的開展。

明確信用信息和徵信業務定義

人民銀行表示,《辦法》的制定原則是:(一)堅持徵信爲民的工作理念;(二)兼顧信息安全和信息合規使用;(三)與現行法律法規相銜接。

《辦法》的主要內容包括:一是對信用信息和徵信業務做了明確規定。使徵信監管有法可依。將爲金融經濟活動提供服務、用於判斷個人和企業信用狀況的各類信息界定爲信用信息,其信息服務活動爲徵信活動。當前實踐中,利用該信息對個人或企業作出的畫像、評價等業務界定爲徵信業務,屬於《辦法》的約束範圍。

二是從保護個人和企業合法權益角度對信用信息採集、整理、保存和加工進行了規定。要求徵信機構採集信息遵循 “最少、必要”原則,不得以非法方式採集信息;採集個人信息,應當告知採集的目的、信息來源和信息範圍等,採集非公開的企業信用信息,應當取得企業同意;整理、保存、加工信用信息,應遵循客觀性原則,不得篡改原始數據。

三是規範信用信息的使用,保障用於合法目的。要求信息使用者使用個人信用信息應當用於合法、正當目的,不得濫用;徵信機構提供信用信息查詢、信用評價、信用評級、反欺詐服務等不同種類徵信業務時,應當遵循相應的業務規則。

四是對信用信息安全和跨境流動進行了規定。從內控制度、軟硬件設備、人員管理等方面要求徵信機構做好信息安全工作,建立應急和報告制度。向境外提供企業信用信息查詢服務的,應當確保信用信息用於跨境貿易、融資等合理用途,並採取單筆查詢的方式提供。

非持牌機構如何應對?可與徵信機構合作

《辦法》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對個人和企業、事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統稱企業)開展徵信業務及其相關活動的,適用本辦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自然人和法人)開展徵信業務及其相關活動的,也適用本辦法。以“信用信息服務、信用服務、信用評分、信用評級、信用修復”等名義對外提供徵信功能服務,適用本辦法。

因此,業內最爲關心的是,《辦法》對於同盾、百融、算話等市場非持牌機構來說,有何影響?

一位不願具名的研究人士認爲,對市場非持牌機構會有一些限制,但是還會存在實際落地的博弈,因爲目前的消費金融實際上有需求,徵信局對於風控和大數據機構的監管也在探索。

“如果按照這個《辦法》,非持牌機構的業務空間極小,現有風控服務將難以開展。”一位市場非持牌機構負責人告訴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

在他看來,《辦法》延伸了徵信的內涵,比如,本辦法所稱信用信息,是指爲金融經濟活動提供服務,用於判斷個人和企業信用狀況的各類信息。包括但不限於:個人和企業的身份、地址、交通、通信、債務、財產、支付、消費、生產經營、履行法定義務等信息,以及基於前述信息對個人和企業信用狀況形成的分析、評價類信息。他個人理解,如果沒有徵信牌照,就不能爲銀行等金融機構提供相關服務。

算話CEO蔣慶軍告訴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對於我們來說,預計應該也會有影響。我們當然積極擁抱監管,而且希望能在正式受監管的情形下繼續從事評分類業務。”

《辦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與徵信機構合作,爲金融經濟活動提供個人或企業信用信息的其他信息處理者,應當在簽署合作協議後向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報備。“因此,我們還是存在發展空間,比如可以與徵信機構合作,或單獨備案,或合作備案,具體如何,存在不確定性。”蔣慶軍表示。

不過,上述市場非持牌機構負責人坦言,在與徵信機構合作方面,業務空間不大,徵信機構基於自身特殊地位,輕易不會培養自己的競爭對手。

值得一提的是,世界銀行集團國際金融公司東亞及太平洋區金融基礎設施技術援助負責人賴金昌曾提出,未來中國的徵信市場結構可能分爲三個層級:第一個層級就是全面徵信機構。不可能太多,估計也就3家左右。第二個層級是專業徵信機構。專業徵信機構在某些領域有專長,可能在保險、信用卡和零售信貸領域。第三層級是數據服務公司,或者是風險管理服務商。

蔣慶軍預計,等《辦法》正式稿出臺以後,非持牌第三方評分服務類從業機構何去何從,就大概可以知曉了。

(作者:謝水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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