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小貸行業喜大普奔!最高法明確七類金融機構不適用民間借貸利率上限

記者 | 苗藝偉 曾令俊

1月14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發佈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適用範圍問題的批覆》,正式明確包括小貸公司在內的7+4類金融公司不適用於4倍LPR的民間貸款利率上限。

最高法回覆廣東最高法表示,《關於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有關法律適用問題的請示》(粵高法〔2020〕108號)收悉。經研究,批覆如下:關於適用範圍問題。經徵求金融監管部門意見,由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監管的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區域性股權市場、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等七類地方金融組織,屬於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金融機構,其因從事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本批覆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廣東省小額貸款公司協會副祕書長徐北在接受界面新聞記者採訪時表示,最高院的回覆從法律層面確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的地位,進而明確其監管的7類機構是地方性金融機構。這也是符合當下整體的金融監管思路,即持牌機構由金融監管機構進行監管,未持牌的則走公檢法機構。

此外,徐北表示,對於小貸公司來說,最高法的決定則是行業重大利好,第一從法律層面上認定7類金融公司不適用於4倍LPR的民間貸款利率上限;第二鼓勵持牌機構利率市場化,反而能有效降低融資成本,提高融資效率,可以預見接下來小貸公司的利率會隨着市場和監管規範化發展進一步走低,直至完全市場化。

金誠同達合夥人律師彭凱表示,這次的文件是最高院以批覆形式答覆地方高院(廣東),這類文件性質上也是司法解釋,所以具有普適效力,應當被全國法院裁判所適用。需要注意的是,司法解釋適用於裁判領域,金融監管層面對小貸等的利率上限劃定,則屬於監管領域,不適用民間借貸,不等於對小貸利率的全面鬆綁,以監管文件、指導口徑等形式作出的利率監管要求,肯定也會有所跟進或更新,這是必然的,絕非鬆綁。

此前,2020年8月20日,最高法發佈新修訂的《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將以央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每月20日發佈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4倍爲標準(目前爲15.4% ) 確定爲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取代原來“以24%和36%爲基準的兩線三區”的規定,大幅度降低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指明金融行業應讓利實體經濟,應不斷降低社會融資成本,推動民間借貸利率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大方向,與此同時,隨着規定落地,消費貸的“暴利”時代也將成爲歷史。

在發佈之後,該司法解釋還在不斷補充完善,2021年1月1日,隨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正式施行,與民法典配套的第一批共7件新的司法解釋再次規定了民間借貸利率的4倍LPR上限的新老劃斷日期,確定法不溯及既往,爲司法判決明確法律依據。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