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消息,瑞士聯邦最高法院1月15日發佈了公告,解釋了去年12月24日撤銷國際體育仲裁法庭對孫楊8年禁賽的理由。原來,當時負責此事的仲裁小組主席弗拉蒂尼曾公開發表過針對中國人的種族歧視言論,即便是在被任命爲孫楊案仲裁小組主席後也沒有收斂。因此,瑞士聯邦最高法院認爲孫楊案仲裁小組的公正性存疑,故而撤銷其裁決,由國際體育仲裁法庭擇日重審。

僅從孫楊案本身看,可以說這則消息並無實質性進展,只是對去年12月24日瑞士聯邦最高法院的裁決給出瞭解釋。其實,作爲孫楊案的另一方——世界反興奮劑機構已經在去年12月24日的公告中,對這一層意思有所流露。當時的公告中稱,“此案交回國際體育仲裁法庭並由另一位主席負責審理後,世界反興奮劑機構將再次有力地陳述自己的觀點。”

那麼這則看似只是把話挑明的消息,就真的沒有其它意味了嗎?其實不然。首先,無論是孫楊一方還是世界反興奮劑機構一方,都參與了瑞士最高聯邦法院的裁決過程,對於瑞士最高聯邦法院做出裁決的原因都應該是心知肚明的。那麼瑞士最高聯邦法院此時的說明和解釋,顯然最大的效果是使公衆瞭解“發生了什麼”以及“爲什麼會這樣”,這相當於再次強調了對孫楊案的實質內容不做置評。

另外,瑞士最高法院的這則聲明無疑還表達了其在審判過程中,對“程序正義”的尊重和推崇。正是因爲孫楊案仲裁小組的主席存在“程序正義”上的瑕疵,因此瑞士聯邦最高法院認爲他所領導小組的結論也可能存在不公。如果由此及彼地聯想,孫楊案難道不是一場孫楊方和世界反興奮劑機構圍繞“程序正義”展開的較量嗎?從“程序正義”的角度上,是檢測官的資質更缺乏合理性?還是“拒絕接受檢測”更立不住腳?這有待日後的重審作出結論。

無論如何,在下一次國際體育仲裁法庭做出裁決前,從法理上,孫楊是具備參加任何比賽的資格的。因爲這也符合“程序正義”的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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