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互聯網存款緊急下架:餘額寶、零錢通不受影響,主流互聯網平臺1個月前已行動

出品 | 搜狐科技

作者 | 尹莉娜

編輯 | 楊錦

1月15日,有關互聯網存款產品在非自營網絡平臺需下架的新規出臺。一石激起千層浪,人們紛紛開始查看自己賬戶,不禁疑惑:到底什麼纔是互聯網存款產品,餘額寶算嗎?零錢通是嗎?之前購買的理財和基金會受到影響嗎?

早在監管規定出臺之前,支付寶就已經率先下架了相關產品,隨後騰訊理財通、京東金融、陸金所等主流互聯網金融平臺也陸續跟進。對於普通用戶來說,未購買這類產品的用戶已經無法見到相關頁面,已購買的用戶存款依法受到保護,可在到期後與銀行自然結清,部分產品可提前支取,因此受到影響的可能性不大。

靴子落地,互聯網存款規定出臺

1月15日,銀保監會網站發佈消息稱,銀保監會辦公廳、人民銀行辦公廳近日聯合印發了《關於規範商業銀行通過互聯網開展個人存款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下稱《通知》),要求商業銀行依法合規通過互聯網開展存款業務,不得藉助網絡等手段違反或者規避監管規定,且商業銀行不得通過非自營網絡平臺開展定期存款和定活兩便存款業務。

在探討《通知》對於網絡平臺及普通用戶的影響之前,我們不妨先對規定中的概念做一個釐清。

首先,上述《通知》中的“互聯網存款”業務,實際上是由銀行直接提供產品設計和服務,第三方的網絡平臺在其中起到了“引流”、“拉存款”等作用。通俗上講,是用戶將錢存進了銀行賬戶,而非網絡平臺的賬戶。

規定中涉及到的業務主要包括定期存款和定活兩便存款兩種,其中,定活兩便是指事先不約定存期,一次性存入,一次性支取的儲蓄存款,利率較定期存款低,但可隨時支取,較爲靈活。另外,該《通知》並未對活期存款業務做出相應規定。

需要注意的是,生活中常見的餘額寶、零錢通等均屬於貨幣基金,不屬於互聯網存款。另外,有些在互聯網平臺上售賣的理財產品,雖然也類似於定期存款產品,存在封閉期不可取出的規定,但由於產品性質不同,也不在下架之列。

而《通知》中提到的“非自營網絡平臺”,通常指的是支付寶、微信支付、京東金融等開展互聯網金融業務的平臺。相對應的“自營網絡平臺”,則是指商業銀行根據業務需要,依法設立的獨立運營、享有完整數據權限的網絡平臺,換句話說,如果商業銀行想要開展相關業務,除了目前既有的存量業務外,就只能通過銀行官網、手機銀行等渠道進行。

此前,央行金融穩定局局長孫天琦曾兩度在公開場合談論互聯網存款產品。

去年12月15日的第四屆中國互聯網金融論壇上,他將其定性爲 “無照駕駛”的非法金融活動,認爲應納入金融監管範圍。他表示,近兩年來,部分地方銀行通過第三方互聯網金融平臺銷售存款產品,突破了傳統渠道的空間限制,從資金來源看,已成爲全國性銀行,與立足於當地、服務中小微企業的市場定位存在偏差。

目前,11家頭部平臺上展示的銀行,涉及存款在售的銀行50多家,絕大部分爲地方中小銀行甚至村鎮銀行,如億聯銀行、藍海銀行、盛京銀行等。

孫天琦曾透露,有的銀行平臺存款規模佔其各項存款比重高達83%。其中,異地存款佔絕大部分;有的中小銀行去年4月纔開通互聯網平臺存款業務,短短几個月時間已吸收存款200多億元,佔其各項存款的比例快速攀升至25%;幾起疑似銀行“擠兌”事件中,線上佔比80%。

中小銀行在第三方互聯網平臺上開展存款業務的邏輯很簡單,一是這類平臺流量較高、具有更高的用戶認知度,部分中小銀行可以依靠平臺存款彌補了流動性缺口。另外,也在一定程度上替代了成本更高的同業融資(經國家金融主管部門認可的境內金融機構之間相互融通資金的行爲)。

從目前規定來看,這項通知的目的主要是規避商業銀行的潛在金融風險,但其中對於第三方互聯網平臺的規定,由於距離普通金融消費者更近,也是需要關注的焦點。

具體規定爲,商業銀行不得通過非自營網絡平臺開展定期存款和定活兩便存款業務,包括但不限於由非自營網絡平臺提供營銷宣傳、產品展示、信息傳輸、購買入口、利息補貼等服務。《通知》印發前,商業銀行已經開展的存量業務到期自然結清。

換成通俗的話來講,以往可以在網絡平臺上直接購買的互聯網存款產品,現如今已經無法在第三方平臺上進行宣傳和展示,更不用提直接購買。因此,除此前已經購買的產品外,如果金融消費者在非商業銀行自營的平臺上看到有關銀行存款的產品,則是違規行爲,需要十分注意辨別。

另外,商業銀行與非自營網絡平臺進行合作,通過開立Ⅱ類賬戶充值,爲社會公衆購買服務、進行消費等提供便利,這部分業務不受影響,可繼續開展。

1個月前下架互聯網存款已被下架

相比於火爆的基金、理財和保險類產品,互聯網存款並不是一個主流的投資標的。

資料來源:螞蟻集團招股書

據東吳證券的測算,互聯網存款市場規模約在1.06至1.18萬億,相比之下,中國通過在線渠道銷售的個人可投資資產規模達到了21萬億元,也就是說,互聯網存款產品佔據了其中約5%的比例。

一個更大的背景是,根據奧緯諮詢數據,截至2019年年底,中國個人可投資資產規模爲160萬億元。其中,現金及存款、定期存款等產品佔據了過半的比例,達到58%,即92.8萬億。也就是說,互聯網存款僅佔據存款類產品總額的1.2%上下。

關於互聯網存款的起源,要追溯到2018年。當年5月,京東科技集團(原京東數科、京東金融)與富民銀行合作,推出首個互聯網產品“富民寶”;當年8月,微衆銀行推出“智慧存款+”,金融消費者到期之前可隨時提前支取,部分產品提前支取利率高達4.5%。隨後,互聯網存款產品陸續在各大平臺推出。

根據京東數科的招股書,截至 2020年6月末,其累計爲金融機構推薦了超200萬存款用戶,同時,京東數科也協助了金融機構了個人存款類產品的數字化創新,日均保有量約1700億元,累計爲金融機構帶來個人及小微企業存款規模超過7000億。

相比之下,在騰訊理財通上,據其客服介紹,僅上架了一款與上海銀行合作的互聯網存款產品。

而對於螞蟻集團來說,互聯網存款所處的業務板塊爲“數字金融科技平臺”下的“理財科技平臺”。按照招股書的說法,在這部分業務中,螞蟻集團主要通過收取一定比例的技術服務費作爲收入來源,具體金額由爲金融機構促成的資產管理規模決定。

截至2020年6月底,其合作方通過支付寶平臺所管理的資產總金額達到 40986億元,但這並非全部都是互聯網存款產品,而是“債券型、股票型和混合型公募基金”、“固定期限類產品”與“銀行定期存款和其他產品”的總額。而在2020年上半年,螞蟻集團在理財科技平臺的總收入爲112.83億元。

儘管被稱作是“技術服務費”,但支付寶所擁有的7億用戶流量纔是促成產品銷售的關鍵因素。招股書顯示,螞蟻集團在其中的工作主要包括產品篩選、獲客/投資者教育和投資顧問的作用,產品設計和交付均由資管合作伙伴完成。

實際上,早在政策發佈之前,去年12月中旬,螞蟻集團就已經下架了互聯網存款相關的產品。隨後,騰訊理財通、京東金融、度小滿金融、陸金所等多家開展互聯網金融業務的平臺都相繼下架了互聯網存款產品。

在具體政策出臺近一個月前就將相關產品下架,除了說明互聯網平臺對可預見的金融風險持謹慎態度外,也可以從側面說明互聯網存款並非這些平臺的核心業務。

麻袋研究院高級研究員蘇筱芮表示,儘管互聯網存款業務也會影響互聯網平臺,但據瞭解,互聯網存款的“導流”業務並未形成成熟的商業模式,利潤率低下,目前互聯網平臺引入存款主要爲拓展自身的生態圈,作爲獲客與獲客的手段。因此,此次通知影響最大的是中小銀行。

對於下架對消費者可能存在的影響,搜狐科技曾致電支付寶、理財通等官方客服,對方均表示,如此前未辦理銀行存款相關業務,則頁面上已不顯示相關內容,已經辦理的互聯網存款業務不受影響,到期後自然結清,相關存款依法收到保護。

對於支付寶來說,如果用戶想提前支取,不同產品之間支取的規則不同,如果在產品頁面上有“提前支取”四個字,就可以直接在支付寶上進行操作處理。但在騰訊理財通中上架的與上海銀行合作的互聯網存款業務,目前尚不可提前支取。

除此之外,目前規模較大的互聯網金融平臺均存在與其同一股東或有密切關係的銀行,如網商銀行之於螞蟻集團、微衆銀行之於騰訊理財通、百信銀行之於百度金融等。但由於經營主體不同,前者的互聯網存款產品也只能在自營網絡渠道而不能在支付寶、微信支付等渠道中展示或銷售。

“流量思維不可取”

對於下架互聯網存款對於平臺的影響,搜狐科技採訪到了柒財智庫高級研究員畢研廣。

他認爲,首先銀保監央行已經明確,銀行開展互聯網存款業務不得通過非自營平臺開展,其中包括營銷宣傳和產品展示等。這表示,互聯網平臺爲銀行“拉存款”、“引流”等被叫停。

“流量思維已經進入到了金融領域,很容易造成消費欺詐等金融風險,或導致部分銀行在主業即存款業務領域的不務正業。另外,某些中小銀行在人員儲備和能力尚且不足,在面對互聯網平臺拉來的鉅額存款時,可能存在管理喫力的情況,從而引發金融風險。”畢研廣表示。

在他看來,要求下架互聯網存款產品,並不是對互聯網平臺的衝擊,而是讓存款銷售、宣傳渠道得以規範。但從互聯網平臺的整體生態角度上看,“儘管互聯網存款並非其主要業務,但失去這一板塊也讓他們佈局金融業務有所失色。”

“但從另外一個角度講,銀行可通過自營的網絡平臺開展互聯網存款業務,讓互聯網存款業務迴歸到銀行主體本身,主體變得清晰,對於金融消費者的保護具有重大意義。”畢研廣說道。“現如今中國的金融基礎較弱,一般老百姓可能很難對這些不同類型的金融產品做出明確的區分。”

中信證券的研究報告指出,由於監管此前已要求壓降結構性存款,互聯網平臺也儲備有與銀行存款功能相近的類固收產品,加之銀行理財子公司產品銷售也僅短暫試水,因此這些事件對互聯網理財業務影響相對有限,更多的意義在於明確監管思路。

有關未來的監管趨勢,畢研廣總結道:“2021年,金融科技的監管將趨嚴。本次對於互聯網存款業務的規定,或許是未來金融科技監管的前奏,是監管部門逐步規範互聯網平臺從事金融業務的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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