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雙方都質疑對方的實驗方法

來源:《中國新聞週刊》

作者: 陳威敬

2019年7月20日將近凌晨一點,三門峽市男子王琦駕駛一輛越野車駛入自家小區的地下車庫,在通過升降杆時,致一名躺在杆下的醉漢身亡。隨後各方對該事件的定性產生較大爭議。

小區物業稱,該車庫入口禁止行人通行,物業已盡告知義務;事後,該醉漢酒精含量被測出約爲醉酒程度的四倍;公安做了模擬實驗後稱,越野車在拐入車庫的瞬間,可以看到躺在升降杆下邊的假人,但車主家屬質疑該實驗先入爲主。

事發當天,王琦即因涉嫌“過失致人死亡”被刑事拘留,並於同年8月3日被批准逮捕。

一年多過去了,這起案件仍未有明確的責任認定。

2021年1月15日,這起“凌晨碾死車庫醉酒臥倒者”案一審在三門峽市湖濱區人民法院第四次公開審理。

庭審中,公訴方提交了兩個新證據。一是王琦在駕駛車輛通過小區時,時速達到了約18公里,在通過升降杆時,時速約爲12公里。公訴方稱該地段限速五公里;二是公安通過模擬實驗,認爲在案發時空條件下,王琦在動態通過地下車庫入口時,可以看到地上躺人的情況。

王琦方則提出,該地段的五公里減速標誌位於升降杆之後約35米的車庫正式入口處,“由於車庫的設計問題,起降杆所處的位置只是車庫路段”;公安所做的模擬實驗則有先入爲主之嫌。

目前,該案仍未宣判。

公安:沒有判明路況

越野車的駕駛者叫王琦,不幸被碾的是同住一小區的一名男子李某。事發前,兩家人並不認識。

“當天車上是我和我母親,事發時我們沒有談話也沒有聽音樂”,王琦向中國新聞週刊表示,當時拐進車庫時速度也不快,拐彎口是一個90度的直角。當晚的行車記錄儀視頻顯示,王琦的車輛從左轉進入地庫到車輛打直的時間約爲五秒,幾乎同時升降杆完全抬起。

上訴視頻顯示,在王琦的越野車通過升降杆約一秒鐘的時間,車輛突發較大的顛簸。監控錄像顯示,約十分鐘前,李某搖晃着走向車庫,在被升降杆絆倒後,倒地未起。

車輛顛簸後,王琦隨即下車查看。“一開車門就聞到很大的酒氣,人就在副駕駛的臂柱那個位置”。發現李某後,王琦呼叫保安,並撥打了報警及急救電話。

事後,李某經搶救無效身亡。王琦也被警方帶走。

經鑑定,李某系因鈍性外力作用腹部致肝臟、脾臟損傷死亡,檢出酒精含量爲396.8mg/100ml。

2019年8月3日王琦因涉嫌過失致人死亡被批准逮捕。

2020年1月3日,三門峽市湖濱區人民檢察院對王琦提起公訴。檢方認爲,王琦駕車進入小區後、左拐進入地下停車場時,沒有判明路況,駕車碾壓了倒在地上的李某,導致李某受傷、經搶救無效死亡。檢方稱,王琦的行爲觸犯了過失致人死亡罪,情節較輕。

2020年8月28日,三門峽市湖濱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該案,但未得出結論。同年10月9日,被羈押了457天的王琦獲取保候審。

事發後,究竟是“過失致人死亡”還是“意外事件”成爲各方爭議的焦點。而圍繞該焦點,警方和王琦家人都做了相應的模擬實驗。

警方的偵查實驗認爲,駕駛員在案發時空條件下動態通過地下車庫入口時,絕大多數情況下能在左側玻璃看到平躺和側躺在水平距離50cm、100cm、150cm和200cm處的假人,正面則幾乎完全不能看到。

而王琦的家屬也做了相似的實驗,他們在事發地面上放置了一個一米六左右的人體模樣草袋。“兩個小時,十餘輛車都碾過去了”,王琦的父親王東興說道。

王琦家屬質疑,警方的偵查實驗是由民警執行,有先入爲主之嫌,且偵查人員來回倒騰入庫,其反覆實驗也不符合正常車主的駕駛習慣。

王東興稱,此次庭審他們提交了一份與本案相似的判例(2020)津01刑終471號。該判決書顯示,2018年10月16日16時許,任某駕駛一輛小型轎車,行駛至某大廈地下停車場入口通道時,與躺在此處的張某發生碰撞,致其死亡。法院認爲任某的行爲不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王琦方以上述判例爲由要求法院“同案同判”,審判方則認爲該案例不能作爲證據。

被告:履行了正常的駕駛義務

“事情已經發生了,我們願意賠償,但我兒子不應承擔刑事責任”,王東興稱,事發後,他們曾多次與李某家屬間接商談賠償問題,但始終無果。

“我不可能預見凌晨12點多那塊會躺着一個人,當我駕車通過時,我也不可能看出”,王琦稱,他自2008年拿到駕照後,多年給領導開車,此前沒有發生過交通事故,“我是正常駕車回家,也履行到了一個正常駕駛員駕車的注意義務。我的行爲就是一個人們日常的行爲。”

“本案純粹是一個民事問題,用刑事手段解決的方向本身就是錯誤的”,王琦的代理律師稱。

案外律師:刑法上的過失取決於預見的可能性

北京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白小強介紹,刑法上的過失只分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於自信的過失。“如果一般人都能預見到並能避免,你沒有預見到,就是疏忽大意的過失,就可能構成過失犯罪”。

他表示,按照交通法規和駕駛習慣,進出地下車庫是應當小心慢行的,注意上下行車輛的,但並不是要提高到非常警惕的地步,因爲地下車庫出入口處基本上都禁止行人進入,“如果一般人都能想到出入口地下會躺着人,那麼就屬於應當預見”。

白小強說,如果此時司機應該觀察而且也能觀察到,卻沒有觀察,那就屬於疏忽大意的過失,屬於刑法意義上的過失犯罪,“罪與非罪不區分過錯程度,只看是不是一般人都能否預見到而當事人沒有預見到”。

河南豫龍律師事務所律師付建介紹,意外事件致死的本質是缺乏預見而又不能預見。

“王某對醉酒男子的死亡結果,在主觀方面既沒有過於自信的過失,也不存在疏忽大意的過失”,付建認爲,王琦無從預見在深夜地下車庫的轉角路上會有人躺臥。

付建表示,王琦的注意義務只能基於常識和習慣,不能以“損害結果”評價當時的主觀心理,而苛求行爲人具有對自己行爲負有注意可能發生死亡的義務,顯然是無限擴大了注意義務的範圍,因而也就談不上 “疏忽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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