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瀕臨面值退市 多家公司推出自救計劃

證券時報記者 葉玲珍

站在面值退市的邊緣,多家上市公司各顯神通,紛紛拉開自救大幕。

1月17日晚間,ST德豪(002005)公告,擬以4000萬元~8000萬元回購公司股份,回購價格爲不超過1.5元/股;同日,*ST新光(002147)董事長虞江威發出增持計劃,擬在股價低於1.08元/股時,增持1000萬股~2000萬股公司股份。截至1月15日收盤,ST德豪剛好踩線1元/股;*ST新光股價爲0.87元/股,已連續7個交易日低於1元。

上述公告一經發出,交易所火速下發關注函,要求公司及股東明確是否存在拉抬股價以規避退市的主觀動機。

Wind數據顯示,目前兩市共有7家公司股價在1元以下,3家公司卡點1元,且均被實施風險警示。如何與時間拔河,與股價較勁,似乎已經成爲擺在他們面前的“必修課”。而在退市新規下,或許只有修煉內功纔是遠離退市的“王道”。

ST德豪放“回購大招”

根據ST德豪的回購計劃,預計回購金額爲4000萬元~8000萬元,資金來源爲自有資金或自籌資金。在回購價格方面,設置了1.5元/股的上限,據此測算,本次擬回購的股份數約爲2666.67萬股~5333.33萬股,佔總股本的1.51%~3.02%。

爲表誠意,公司亮出了家底,表示有能力完成本次回購。截至2020年三季度末,ST德豪淨資產爲24.66億元,貨幣資金餘額爲8億元。此外,立信會計師事務所還對公司部分銀行賬戶進行了背書,證明公司在中國農業銀行珠海康城支行開立的賬戶至少有1.2億元資金不受限,可隨時動用。需要關注的是,上述賬戶內多爲子公司的賬戶資金。

在股價表現方面,ST德豪自今年1月份以來一路下挫,於1月12日首次跌破1元/股,後於1月15日再度站上1元關口。股價下挫的背後,是公司業績的持續低迷。數據顯示,ST德豪已連續8年扣非後淨利潤處於虧損狀態,2020年前三季度,公司淨利潤繼續虧損1.65億元,扣非後淨利潤虧損1.93億元。

值得一提的是,ST德豪回購計劃一出,交易所的關注函便接踵而至,要求公司說明股價低於1元時推出回購方案是否存在引導市場預期、拉抬股價的情形;並明確動用子公司資金用於回購是否對持續經營能力產生重大負面影響。

*ST新光董事長

借錢增持

與ST德豪的回購不同,*ST新光的自救計劃需要高管“自掏腰包”。根據公告,公司董事長虞江威將增持1000萬股~2000萬股公司股份,條件是股價低於1.08元/股。截至目前,*ST新光股價爲0.87元/股,已經連續7個交易日位於1元下方。同日,公司收到來自上海寶鎂諮詢管理有限公司5372萬元的債務豁免,預計將增加本期稅前利潤0.54億元。

資料顯示,虞江威是實際控制人周曉光、虞雲新的家族成員,本次增持的資金來源主要爲兩個方面,其中900萬元爲自有資金,剩餘的1100萬元將向親戚朋友或金融機構籌集,融資情況尚存在不確定性。需要關注的是,作爲實控人的一致行動人,虞江威在業績預告或快報公告前十日內不得實施增持計劃。根據相關規則,*ST新光須在1月31日前發佈業績預告,這意味着近期留給虞江威的增持時間並不多。

自控股股東新光集團2018年發生債務危機以來,*ST新光便深陷非經營性資金佔用與違規擔保的漩渦,生產經營及流動性風險凸顯。截至2020年12月,控股股東佔用公司資金總額爲14.54億元,違規擔保總額爲27.03億元。

業績表現方面,*ST新光同樣不如人意。2019年,公司因計提大額擔保及資產減值損失,鉅虧50.85億元;2020年前三季度,公司淨利潤繼續虧損10億元,扣非後淨利潤爲虧損3.4億元。

值得一提的是,*ST新光的增持計劃同樣遭到了交易所火速關注。根據函件內容,公司需要明確董事長增持是否存在拉抬股價以規避退市的主觀動機,並全面闡述生產經營風險、流動性風險、公司治理重大缺陷等相關風險。

多家上市公司

“命懸一線”

與財務類及規範類退市不同,面值退市作爲交易類退市的典型代表,一旦在觸及連續20個交易日股價低於1元,將直接被終止上市。

截至目前,兩市10家公司正命懸一線,均已被實施風險警示。其中, *ST長城、*ST環球、*ST新光、*ST赫美、ST瑞德、*ST成城、*ST宜生等7家公司股價在1元以下,*ST宏圖、*ST同洲、ST德豪3家公司卡點1元。

證券時報·e公司記者關注到,與*ST新光類似,*ST環球實控人關聯方也曾於1月13~14日發佈增持計劃,具體爲樂源資產公司、起跑線公司、商贏控股公司擬增持5%~10%公司股份。

光大銀行金融市場分析師周茂華表示,公司回購及增持股票無疑是向市場傳遞利好信號,但能否挽回投資者信心,還需要視公司經營前景是否出現實質性改善,信息是否披露充分,公司是否出臺相應發展舉措等多方面進行綜合評估,預計後續低價股公司將出現分化。

從目前監管的導向來看,退市新規出臺後,管理層對缺乏持續經營能力、基本面差和重大違法違規行爲的企業已明確“應退盡退”,引導投資者避免“炒小、炒差、炒殼”,促進市場新陳代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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