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央行出手 強化非銀行支付領域反壟斷監管

實習記者 鹿楊

中國人民銀行官網昨天發佈,爲進一步規範支付服務市場,防範支付風險,中國人民銀行發佈《非銀行支付機構條例(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意見稿》強化支付領域反壟斷監管措施,明確界定了相關市場範圍以及市場支配地位認定標準。

名稱須標明“支付”字樣

《意見稿》提到,設立非銀行支付機構應當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並且非銀行支付機構的名稱中應當標明“支付”字樣。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或者變相從事支付業務。不從事支付業務的,任何單位不得在單位名稱中使用“支付”字樣。

在對資本實力的要求方面,非銀行支付機構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爲1億元。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審慎監管原則分別確定從事儲值賬戶運營業務和支付交易處理業務的非銀行支付機構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以及註冊資本與業務規模的比例要求。

此外,非銀行支付機構的股東應當以其自有資金出資,不得以委託資金、債務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出資。

在公告要求方面,申請人應當在收到開業申請受理通知後進行公告。公告內容包括申請人的註冊資本及股權結構;主要股東的名單、持股比例及其財務狀況;實際控制人名單及其財務狀況;擬申請的支付業務類型等。

不得從事授信活動

《意見稿》中提到,非銀行支付機構應當按照支付業務許可證載明的範圍從事支付業務,不得從事支付業務許可證載明範圍之外的業務,不得從事或者變相從事授信活動。中國人民銀行按規定對非銀行支付機構進行綜合評價和分類評級,並根據分類評級結果採取差異化、針對性的監管措施。

如非銀行支付機構未遵循安全、高效、誠信和公平競爭原則,嚴重影響支付服務市場健康發展的,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建議採取停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爲、停止實施集中、按照支付業務類型拆分非銀行支付機構等措施。

非銀行支付機構的股東擬質押非銀行支付機構股權的,應當在質押前向中國人民銀行備案,質押的股權不得超過該股東所持有非銀行支付機構股權總數的50%。

非銀行支付機構接受的備付金不屬於其自有財產,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佔用、借用備付金,不得擅自以備付金爲自己和他人提供擔保。

市場份額達到1/3將被預警

《意見稿》提到,非銀行支付機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央行可以商請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對其採取約談等措施進行預警。第一,一個非銀行支付機構在非銀行支付服務市場的市場份額達到三分之一;第二,兩個非銀行支付機構在非銀行支付服務市場的市場份額合計達到二分之一;第三,三個非銀行支付機構在非銀行支付服務市場的市場份額合計達到五分之三。與此同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商請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審查非銀行支付機構是否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第一,一個非銀行支付機構在全國電子支付市場的市場份額達到二分之一;第二,兩個非銀行支付機構在全國電子支付市場的市場份額合計達到三分之二;第三,三個非銀行支付機構在全國電子支付市場的市場份額合計達到四分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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