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動物防疫法修訂草案表決通過 全國人大法工委答每經問:修訂後對犬隻登記有明確要求  來源:每日經濟新聞

每經記者 李彪    每經編輯 陳旭    

1月22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閉幕後,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召開新聞發佈會。當天,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了動物防疫法修訂草案。

近年來,飼養寵物的人越來越多,加強犬、貓等寵物管理成爲社會關注的焦點。

爲此,《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在新聞發佈會上提問:修改後動物防疫法對犬貓等寵物的防疫工作作了哪些規定?

對此,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經濟法室副主任楊合慶表示,修訂後的動物防疫法從防止傳播狂犬病等疫病出發,就定期接種狂犬病疫苗,加強犬隻登記,加強流浪犬貓管理等重要環節,在法律上提出了明確的要求。同時規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飼養犬隻防疫管理的具體辦法。

各地共制定 137部養犬地方性法規

楊合慶介紹,隨着經濟社會發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飼養寵物的人越來越多,同時,犬隻傷人、傳播狂犬病的事情時有發生,有時候甚至造成人的死亡,廣大人民羣衆對這個問題十分關注。

在動物防疫法修訂草案兩次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的過程中,有許多意見都是關於加強養犬管理方面的。對這個問題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和法制工作委員會會同有關方面廣泛徵求意見,進行了反覆研究。

“應當看到,我們國家不同地區之間,城市和農村之間情況有很大的不同。據初步統計,目前全國有1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和105個設區的市制定了養犬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有的地方還制定了不止一部,一共是137部,各地的養犬管理措施也不盡相同,有較大區別。”楊合慶說。

楊合慶表示,考慮到上述情況,同時也考慮到養犬問題事關人民羣衆切身利益,是老百姓身邊事,自己的事。犬隻管理職責主要在地方人民政府,同時還需要人民羣衆和羣衆性自治組織、社區、社會組織各方面共同參與。對這個問題由地方根據本地實際制定具體的管理辦法和措施更爲合適。

爲此,修訂後的動物防疫法從防止傳播狂犬病等疫病出發,就定期接種狂犬病疫苗,加強犬隻登記,加強流浪犬貓管理等重要環節,在法律上提出了明確的要求。同時規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飼養犬隻防疫管理的具體辦法。當然作爲地方立法的組成部分,設區的市級地方也可以結合本地實際,制定養犬管理的具體辦法。

楊合慶說:“總之,全社會對這個問題高度關注,我們認爲養犬管理的事情需要全社會各方面共同努力,來把這個事情共同管好。”

記者注意到,新動物防疫法規定,攜帶犬隻出戶,應當按照規定佩戴犬牌並採取系犬繩等措施,防止犬隻傷人、疫病傳播。對飼養的犬隻未按規定定期進行狂犬病免疫接種的,可能被處罰款;逾期不改正的,除罰款外,還將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委託動物診療機構、無害化處理場所等代爲處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爲人承擔。

進一步完善 相關防疫安全追溯機制

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法案室副主任王觀芳在發佈會上介紹,動物衛生安全是公共衛生安全的重要內容,動物防疫法是事關公共衛生法治保障的重要法律。

動物疫病與人的傳染病密切相關,70%的動物疫病可以傳染給人類,75%的人類新發傳染病來源於動物。控制住動物疫病,必然會大幅提升公共衛生安全水平。本次修改法律尤其對這方面作出了規定。

在介紹動物防疫法修改的亮點時,王觀芳稱,原先缺失的制度要補上,比如新增病死動物的無害化處理和獸醫管理兩章內容,對動物疫病淨化消滅規劃和計劃等作出了規定。

原先不完善的制度需要進一步完善,比如人畜共患病防控、野生動物檢疫、疫情監測預警、動物和動物產品衛生防疫安全追溯機制。

原來薄弱的環節要加強,如加強基層動物防疫體系建設,強化法律責任。

王觀芳強調,本次修法強化保障公共衛生法律制度。在立法目的中增加了“防控人畜共患傳染病”“保障公共衛生安全和人體健康”的內容;規定人畜共患病名錄由農業農村、衛生健康、野生動物保護等主管部門制定並公佈;農業農村、衛生健康、野生動物保護等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人畜共患病防治的協作機制;發生人畜共患病疫情時,三個部門之間應當及時相互通報;發生人畜共患病時,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監測,並依照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及時公佈疫情,採取相應的預防、控制措施。狂犬病是對動物和人危害嚴重的人畜共患病,本次修法也專門作出了規定。

此外,法律責任中還規定:對造成人畜共患病傳播、流行的行爲,將依法從重給予處分、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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