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新冠病毒疫苗運輸指南發佈:卸貨時間不宜超1.5小時 

今天(26日),交通運輸部、國家衛生健康委、海關總署、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關於印發《新冠病毒疫苗貨物道路運輸技術指南》的通知。

冷藏車及設備準備

通知要求,承運人應根據新冠病毒疫苗貨物的特性和運輸溫度的要求,調配適宜的冷藏車、冷藏箱或保溫箱等設備,冷藏車應配備2套溫度記錄儀,一用一備,實時記錄和傳輸溫度、位置等數據。冷藏車車廂內安裝的測溫點數量不得少於2個。車廂容積超過20立方米的,每增加20立方米至少增加1個測溫點,不足20立方米的按20立方米計算。每臺冷藏箱或保溫箱應當至少配置一個測溫點終端,以保障新冠病毒疫苗貨物運輸安全。車廂內溫度應能自動調控、實時顯示、自動報警和自動記錄。

通知規定,運輸新冠病毒疫苗貨物的冷藏車應爲雙溫控,製冷制熱功率與箱體匹配。自動溫度監測設備,溫度測量精度要求在±0.5℃範圍內。運輸設施設備的驗證、定期檢查、清潔和維護應當由專人負責,並建立記錄和檔案。冷藏車應定期進行消毒,避免新冠病毒經冷鏈運輸傳播。承運人應當建立或接入能夠滿足藥品追溯要求的信息系統。

人員配置

通知提出,承運人應根據新冠病毒疫苗貨物道路運輸特點,配置相應人員,根據《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承運人應配備2名以上專業技術人員專門負責新冠病毒疫苗質量管理和驗收工作。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有預防醫學、藥學、微生物學或醫學等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及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並有3年以上從事疫苗管理或者技術工作經歷。

通知提出,行駛里程超過300km,應配備兩名駕駛員。從事質量管理、驗貨、運輸、交付等直接接觸新冠病毒疫苗貨物的人員應當進行崗前及年度健康檢查,並取得相應類別的健康證明。承運人應爲直接接觸新冠病毒疫苗貨物的人員建立健康檔案。

運輸與通關

通知規定,新冠病毒疫苗貨物運輸作業過程中符合以下要求:駕駛員應在發車前檢查製冷機運轉是否正常、車廂門封是否嚴密、廂(箱)門是否上鎖、行駛溫度記錄儀運行是否正常、隨車單據是否齊全等,上述情況如有異常不應發車。應安全、準時將新冠病毒疫苗貨物運輸到目的地,除必須的裝卸貨外途中不得開廂,不應長時間停留。車輛儘量保持平穩行駛,減少起伏和震動。駕駛人員連續駕駛不得超過4小時。運輸過程中應全程實時監測並記錄冷藏車輛、冷藏箱或保溫箱內的環境溫度數據。根據相關要求,向自有或第三方藥品追溯管理平臺實時傳送溫度及位置數據。

通知稱,車廂(箱)溫度異常報警時,駕駛員應立即進行檢查,採取措施將溫度調控至允許範圍內,並將溫度異常報警信息及時報告給相關責任人。相關責任人應及時指導和監督駕駛員處理有關溫度異常情況。當地交通管理部門應建立綠色通道,對新冠病毒疫苗貨物運輸優先予以通行。從事出口新冠病毒疫苗貨物境內段運輸的,在通關時應主動出具新冠病毒疫苗貨物出口運輸調運單。對持有新冠病毒疫苗貨物出口運輸調運單的,海關部門予以優先查驗並給予通關便利。

卸貨與交付

通知要求,新冠病毒疫苗貨物運輸的卸貨與交付相關要求,駕駛員應在車輛預計到達目的地前1小時與收貨人聯繫,告知預計抵達時間,確認是否正常收貨,如有異常及時反饋發貨人。駕駛員應確認收貨人身份正確、有效,並確認卸貨場所環境溫度,如有異常及時反饋發貨人。收貨人應對貨物信息、溫度記錄、包裝情況、隨車單據等進行查驗,查驗合格的,方可收貨,並在隨貨同行單上簽字確認。

通知強調,貨物信息、包裝、溫度等不符合要求的,承運人應與收貨人按約定處理;在運輸、儲存中存在明顯超過規定溫度情形的,該批產品需經過發貨人評估合格後才能收貨使用。卸貨場所宜進行溫度實時監測,保持合理環境溫度,不具備條件的應採取有效措施將溫度調控至合理的範圍內。卸貨作業應在約定時限內完成;未約定的,作業時間不宜超過1.5小時。(總檯央視記者 唐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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