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交警1月25日曝光酒醉駕事故案例!

酒醉駕事故案例

2021年01月15日18時50分許,張某潮飲酒後駕駛無號牌兩輪摩托車沿鞏義市米河鎮小裏河村中原西路引線由南向北行駛至中原西路紅綠燈處左轉時,與沿中原西路由東向西行駛郭某果駕駛的豫A93***號小型轎車相撞,致兩車受損,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後經血醇鑑定,張某潮靜脈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爲89.65mg/100ml,達到醉酒標準,張某潮對其醉酒後駕駛無號牌兩輪摩托車發生交通事故的事實供認不諱。

2021年01月13日23時30分許,趙某恩駕駛兩輪摩托車沿鞏義市米河鎮小裏河村濱河大道由西向東行駛至小裏河村興旺橋東56米處時,與行人王某軍相撞,致車輛受損,趙某恩及王某軍受傷,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後經血醇鑑定,趙某恩靜脈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爲184.03mg/100ml,達到醉酒標準,趙某恩對其醉酒後駕駛無號牌摩托車發生交通事故的事實供認不諱。

2021年01月11日17時30分許,魏某林駕駛電動四輪車沿永順路由北向南行駛至鄭開大道交叉口處時,與沿鄭開大道由西向東行駛的王某傑駕駛的豫AD805**號小型轎車相碰,致兩車受損,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經鄭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鑑定所乙醇鑑定,魏某林體內酒精含量爲:185.03mg/100ml, 屬醉酒後駕駛機動車,涉嫌危險駕駛罪。2021年01月22日,魏某林被鄭州市公安局交警六大隊採取刑事措施。

2021年01月09日21時21分許,潘某信駕駛豫AU82**號雪佛蘭牌小型轎車沿經三路江山商界停車場內道路由東向西行至事故地點時,撞上停車場出口道閘,致使車輛、道閘杆受損,造成交通事故。經鑑定,送檢潘某信的血樣中檢出乙醇,其含量爲:202.41mg/100ml。經分析論證,此事故系因潘某信醉酒後駕駛機動車未按照操作規範安全駕駛造成的。潘某信負事故全部責任,因涉嫌醉酒後駕駛機動車,潘某信被依法處理。

2021年1月9日21時10分左右,呂某酒後駕駛豫A65***號黑色越野車沿中牟縣雁鳴湖鎮雁月大道自東向西行駛至世紀城門口時,與橫穿馬路的行人劉某發生交通事故,致使劉某受傷住院。經鄭州市公安局司法鑑定中心鑑定,呂某的血樣乙醇其含量爲82.87mg/100ml,屬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涉嫌危險駕駛罪。1月14日,呂某被中牟交警依法實施了刑事措施。

2021年1月8日14時50分許,陳某某酒後駕駛豫A6B9**小型轎車沿滎陽市高村至廣武公路自西向東行駛至神龍泵業西50米處時,與何某駕駛豫YA60**小型普通客車沿該路段對向行駛至該處時相撞,致兩車受損,造成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後,陳某某駕車逃逸;當日16時40分許,陳某某駕駛豫A6B9**轎車沿滎陽市廣安路自東向西行駛至與滎廣公路交叉口西500米處時,與王某駕駛豫A6K7**轎車同向行駛至該處時追尾相撞,致兩車受損,造成交通事故。經鑑定,陳某某靜脈血乙醇含量爲215.84mg/100ml,已達到醉酒標準,被民警依法處理。

2021年01月07日 23時12分許,李某維醉酒後駕駛豫A3N***號小型普通客車沿鞏義市濱河路由西向東行駛至與隴海路交叉口處左轉時墜入路側隔離帶中,致車輛與路沿石受損,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經鄭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鑑定所對其靜脈血樣進行乙醇含量檢驗鑑定,李某維血液中的乙醇含量爲198.39mg/100ml。達到醉酒標準,李某維涉嫌危險駕駛罪,已被依法處理。

2020年01月06日0時30分左右,李某鴿駕駛豫AQ81**號奧迪牌小型普通客車沿北三環高架由西向東行駛至北三環中州大道高架(西向東)與前方同車道王某昌停放在此處的豫AF008**號比亞迪牌小型普通客車發生碰撞,致使兩車受損,造成交通事故。經檢驗鑑定李某鴿血樣中乙醇含量爲178.45mg/100ml.經分析論證,此事故系因李某鴿醉酒後駕駛機動車超過規定時速造成的。李某鴿負事故全部責任,王某昌不負事故責任。因涉嫌醉酒後駕駛機動車,李某鴿被依法處理。

2021年01月06日23時35分許,劉某彥駕駛豫A7L9**號小型越野客車在前程路鄭州地鐵李湖橋工地門口處,與王某偉駕駛的豫A201**號重型自卸貨車相碰,致兩車受損,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經鄭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鑑定所乙醇鑑定,劉某彥體內酒精含量爲258.49mg/100ml, 屬醉酒後駕駛機動車,涉嫌危險駕駛罪。2021年1月14日,劉某彥被鄭州市公安局交警六大隊採取刑事措施。

2021年01月06日22時30分許,趙某展駕駛豫GK1T**號小型轎車沿七里河南路由西向東行駛至心怡路交叉口處時,與沿七里河南路由東向西行駛至心怡路交叉口左轉彎的陳某駕駛的豫A80W**號小型轎車相碰,致兩車受損,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經鄭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鑑定所乙醇鑑定,趙某展體內酒精含量爲:244.03mg/100ml, 屬醉酒後駕駛機動車,涉嫌危險駕駛罪。2021年1月14日,趙某展被鄭州市公安局交警六大隊採取刑事措施。

2021年01月03日06時20分許,康某豪駕駛豫C63***號小型轎車沿安樂街由西向東行駛至鞏義市安樂街與和平路交叉口處時與張某磊停放的豫A01***號小型轎車相撞,致兩車受損,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後經血醇鑑定,康某豪靜脈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爲200.78mg/100ml,達到醉酒標準,康某豪對其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事實供認不諱。

2020年12月31日22時許,在中牟縣務工人員孫某,喝酒後駕駛豫A6V***號白色越野車沿屏華路由南向北行駛時,撞到停放在屏華路與晨陽路交叉口西北角的一輛豫A2C***號麪包車上,造成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經鄭州市公安局司法鑑定中心鑑定:孫某的血樣中乙醇含量爲341.35mg/100ml,屬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孫某的行爲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涉嫌危險駕駛罪。1月14日,孫某被中牟交警依法實施了刑事措施.

2020年12月28日17時30分許,吳某峯醉酒後駕駛豫A3****小型轎車沿登封市潁河路由西向東行駛至與菜園路交叉口西5米路段時,與停車等待交通信號燈的王某六駕駛的豫AH****小型普通客車追尾相撞,後吳某峯駕駛豫A36N**小型轎車沿潁河路由東向西倒車時,又與同車道由西向東行駛的張西年駕駛的豫AS****小型越野客車相撞,致三車損壞。經鄭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鑑定所201****號血醇檢驗報告單鑑定:吳某峯的靜脈血醇含量爲211.02mg/100ml。駕駛人吳某峯負事故全部責任,已被依法處理。

2020年12月26日02時15分許,焦某飲酒後駕駛豫H***84小型轎車沿新鄭市龍湖鎮翠竹路由南向北行駛至某市場南門口處時,與該市場的南大門、頭南尾北停駛的無號牌三輪摩托車、消防櫃、消防宣傳欄及喬某頭南尾北停駛的二輪電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三車不同程度損壞及大門、消防櫃、消防宣傳欄損壞。民警在處理事故期間發現焦某涉嫌酒後駕駛機動車,經鑑定,焦某血樣中檢出乙醇其含量爲125.10mg/100ml,焦某系醉酒後駕駛機動車,其行爲涉嫌危險駕駛罪。

2020年12月24日00時01分,翟某喜駕駛無號牌兩輪摩托車沿鞏義市河洛路由西向東行駛至旺旺大酒店處時與沿鞏義市河洛路由西向東行駛任某楠駕駛的兩輪電動車相撞,致兩車損壞,翟某喜、任某楠受傷,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翟某喜後經醫院搶救無效於2021年01月01日死亡。後經血醇鑑定,翟某喜靜脈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爲165.74mg/100ml,達到醉酒標準。

2020年12月23日21時20分許,犯罪嫌疑人張某某醉酒後駕駛豫H50A**小型麪包車沿滎陽市廣武鎮中山路自南向北行駛至張仲景大藥房門口處時,與蔣某某駕駛豫A8HP**小型轎車相撞,造成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經鄭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鑑定所鑑定,張某某靜脈血液中乙醇含量爲:164.86mg/100ml,達到醉酒標準,涉嫌危險駕駛罪。

2020年12月21日23時05分許,鄧某明醉酒後駕駛雅迪牌電動兩輪輕便摩托車,沿登封市南環一路由西向東行駛至隆達超市路段,與謝某旗停放的豫A8****小型轎車相撞後,又與行人王某曉相撞,致王某曉受傷,兩車損壞。經鄭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鑑定所鑑定:鄧某明的靜脈血醇含量爲272.72mg/100ml。鄧某明承擔事故全部責任,並因醉酒後駕駛機動車被依法處理。

2020年12月20日00時05分許,吳某駕駛豫A***1A號小型轎車沿新鄭市中興路由東向西行駛至中興路花臉燒烤店門前時,與同向行駛的劉某駕駛豫A***J1號小型轎車發生交通事故,發生事故後劉某駕駛豫A***J1號小型轎車又與李某駕駛三輪電動車頭東尾西停駛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三車不同程度損壞,劉某受傷。駕駛員吳某涉嫌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經鑑定,吳某的靜脈血液中乙醇含量爲205.23mg/100ml,系醉酒後駕駛機動車,其行爲涉嫌危險駕駛罪。

2020年12月17日 16時16分,王某春醉酒後駕駛新日電動車在河南省登封市潁河路鴻潤城路段側翻,造成單方事故。經鄭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鑑定所血醇檢驗報告單鑑定:王某春的靜脈血醇含量爲352.31mg/100ml。王某春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2020年12月15日22時46分許,沈某才駕駛豫A56R**號豐田牌小型轎車沿南陽路由北向南行駛至興隆鋪路向西右轉彎時,與王某同駕駛的小型轎車相撞,致使車輛損壞,造成交通事故。經鄭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鑑定所鑑定:沈某才的血醇含量爲:168.55mg/100ml。經分析論證,此事故系因沈某才醉酒駕駛機動車、轉彎未按操作規範安全駕駛造成的。沈某才負事故全部責任,並因醉酒後駕駛機動車被依法處理。

2020年12月14日04時10分許,李某光駕駛豫A107**豐田牌小型普通客車載着李某林、馬某書沿鄭州市長興路由南向北行駛至長柳路北約30米處,撞到楊某領駕駛的停在長興路東側路邊的裝載機,裝載機被撞後又撞到王某虎駕駛的停在長興路東側路邊的豫A9E3**東風牌小型普通客車,致使李某光、李某林、馬某書受傷,三車不同程度受損,造成交通事故。經鄭州市公安司法鑑定中心鑑定:李某光血樣中乙醇含量:232.20mg/100ml。經分析論證,此事故系因李某光醉酒後駕駛機動車未按照操作規範安全駕駛造成的。李某光負事故全部責任,並因醉酒後駕駛機動車被依法處理。

2020年12月12日00時47分許,毛某洲駕駛豫A125**號豐田牌小型轎車沿江山路西側由南向北行駛至新龍路口時,與康某永駕駛沿江山路由南向北行駛至新龍路向南掉頭的豫A5BX**號豐田牌小型轎車相撞,致使車輛損壞,造成交通事故。經鄭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鑑定所鑑定:毛某洲的血醇含量爲:202.26mg/100ml。經分析論證,此事故系因毛某洲醉酒駕駛機動車、違反右側通行造成的。毛某洲負事故全部責任,並因醉酒後駕駛機動車被依法處理。

2020年12月08日20時08分許,耿某盈醉酒後駕駛愛瑪牌電動兩輪摩托車,沿登封市少室路由南向北行駛至花園小區門前路段,與轉彎的趙某紅駕駛的愛瑪牌兩輪電動車相撞,致耿某盈、趙某紅受傷,兩車損壞。經鄭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鑑定所鑑定:耿某盈的靜脈血醇含量爲129.64mg/100ml。經事故調查認定,耿某盈、趙某紅承擔事故同等責任。因醉酒後駕駛機動車,耿某盈被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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