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融湘江銀行原副行長張建國受賄罪、違法發放貸款罪一案迎來一審宣判。

湖南省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發佈的消息顯示,2021年1月28日,湖南省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華融湘江銀行總行原黨委委員、常務副行長張建國犯受賄罪、違法發放貸款罪一案公開宣判。張建國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2個月,並處罰金70萬元;犯違法發放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並處罰金10萬元。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5年,並處罰金80萬元。對張建國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受賄406.32萬元

經審理查明,2006年至2019年,張建國利用擔任中信銀行長沙嶽麓山支行行長和華融湘江銀行長沙分行副行長、常德分行行長、長沙分行行長、總行副行長、常務副行長的職務便利,或利用其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爲,爲其他單位和個人在貸款審批、資金髮放、不良資產處置等方面謀取利益,收受他人所送財物共計摺合406.32萬元。

違法發放貸款1.67億元,造成損失2407.37萬元

2011年至2014年,張建國擔任華融湘江銀行常德分行行長、長沙分行行長期間,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關於商業銀行貸款應當對借款人的借款用途等情況進行嚴格審查以及應當審貸分離、分級審批等規定,違法發放貸款共計1.67億元,造成損失2407.37萬元。

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爲,張建國身爲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其職務便利爲他人謀取利益,或者利用其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爲,爲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爲構成受賄罪、違法發放貸款罪。張建國如實供述辦案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違法發放貸款罪的罪行,以自首論。張建國如實供述受賄部分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張建國積極退贓,對其酌情從輕處罰。張建國的違法所得,應當予以追繳,上繳國庫。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接受調查已有1年半

2019年7月24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曾發佈消息,華融湘江銀行黨委委員、常務副行長張建國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目前正接受湖南省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2020年4月27日,益陽市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違法發放貸款罪對張建國作出逮捕決定。2020年6月12日,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官網消息,華融湘江銀行原黨委委員、常務副行長張建國(副廳級)涉嫌受賄罪、違法發放貸款罪一案,經湖南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益陽市人民檢察院向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2020年9月3日,湖南省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官方微信公衆號發佈的消息顯示:華融湘江銀行總行原黨委委員、常務副行長張建國涉嫌犯受賄罪、違法發放貸款罪一案在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因案情重大複雜,法庭將擇期宣判。

在華融湘江銀行任職9年

公開簡歷顯示,張建國出生於1971年12月,湖南張家界人,1990年4月參加工作。2003年4月至2010年10月,歷任中信銀行長沙解放路支行行長、長沙嶽麓山支行行長;2010年10月至2016年9月,歷任華融湘江銀行長沙分行黨委委員、副行長,常德分行黨委書記、行長,長沙分行黨委書記、行長,華融湘江銀行行長助理,華融湘江銀行黨委委員、副行長;2016年9月任華融湘江銀行黨委委員、常務副行長。

2016年3月21日,湖南監管局覈准了張建國華融湘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長的任職資格。根據華融湘江銀行2019年年報,2019年10月,董事會解聘張建國常務副行長職務。

華融湘江銀行成立於2010年10月,是湖南省委、省政府引入中國華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在重組湖南原株洲、湘潭、衡陽、岳陽市商業銀行和邵陽市城市信用社的基礎上,經監管部門批准,依法合併的一家註冊地位於長沙市的國有股份制商業銀行,註冊資本爲77.5億元。截至2019年末,華融湘江銀行總資產爲3667.77億元。目前,中國華融爲華融湘江銀行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爲40.53%;湖南省國企湖南財信投資控股有限責任公司爲第二大股東,持股比例爲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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