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訊 “我丈夫於2011年4月15號因突發性腦溢血十分鐘就去世了,平安保險公司你們究竟用的什麼方法,把他叫來變更的?”日前,張玉紅非常氣憤地質問中國平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煙臺中心支公司棲霞公司的經辦人。

張玉紅,女,山東省棲霞市翠屏街道南丁家溝村人,身份證號:370628195906096121。張玉紅向記者反映:2011年4月1日,其丈夫衣培仙在中國平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煙臺中心支公司棲霞公司購買了一份保險,投保人衣培仙,被保險人張玉紅 。保單號:p110000005810128,2011年4月15號,衣培仙因突發性腦溢血去世。

2011年5月13號,中國平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煙臺中心支公司棲霞公司的工作人員,未經授權擅自將該保單的受益人變更,且模仿了死者和張本人簽名。

“這是我的保單,在投保人和被保險人聲明授權一欄上裏明確約定,變更受益人只有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書面同意簽字才能生效。”張玉紅說。

2019年7月2號,張玉紅到該公司查詢知道真相後,先後於12月10日到該公司投訴,遭遇工作人員威脅恐嚇。之後,她又向相關主管部門反映,至今無果。

記者在張玉紅提供的《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煙臺監管分局保險消費投訴處理決定告知書》(煙銀保監消費投訴(2019)458號)中看到,保險公司針對張玉紅的投訴,答覆稱“證據不足無法認定”,同時還稱:“在辦理保單號爲“11000005810128”的保險合同變更事項中,未採取合理方式確認代理關係存在,針對該問題我局將依法採取監管措施。”該告知書稱:

“你反映的中國平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煙臺中心支公司在辦理保單號爲“10000005810128”的保險合同變更事項中變更投保人簽字問題證據不足無法認定。

我局在調查中發現中國平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煙臺中心支公司在辦理保單號爲“11000005810128”的保險合同變更事項中未採取合理方式確認代理關係存在,針對該問題我局將依法採取監管措施。

針對以上投訴事項,你若有新的違反有關保險監管法律法規的證據或線索,可以繼續反映。對有關其他民事合同糾紛,建議通過調解或司法途徑解決。”

究竟是否有人在死人的保單上動了手腳?媒體將繼續關注。(記者 觀滄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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