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6日,上海某物業公司員工陸某因父親生病向其主管提交請假單後回老家,請假時間爲1月6日至1月13日。次日,其因公司未准假而返回,途中得知父親去世便再次回家處理喪事。1月14日,陸某返回上海並於次日起開始上班。事後,公司以陸某曠工累計超過3天爲由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勞動仲裁及一、二審法院均認定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看到用人單位又輸掉官司,不少關注者竊喜。可是對於當事人陸某來說,贏了官司又怎樣,畢竟失去了一份工作。要知道,一份工作有時關係的不只是個人飯碗,還有可能關係整個家庭的幸福。

所以,見多了此類官司,在爲勞動者勝訴叫好的同時,我們還要冷靜思考,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爲什麼在請假問題上總是難以達不成一致,搞得非要法庭相見,非要兩敗俱傷?

員工家人生病了,有親屬去世了,得請假,這樣一件人之常情的事情,按理說用人單位應該批准纔是。可是爲什麼會不批,是用人單位太無情太冷血,還是溝通中出現了問題?這個真的值得追問。

制度本身如果不合理,執行又怎麼合理?揆諸現實,不少以婚喪嫁娶或親友生病等事由請假的勞動者,因與用人單位在是否准假、准假天數、曠工天數等問題上產生分歧,繼而被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的案例不少。用人單位的屢屢敗訴恰好佐證管理制度的設計上存在漏洞,有的不合理條款就應該及時廢止。那麼,用人單位的制度誰來把關,如何確保制度設計合法合理合情?恐怕,如果不從制度層面進行規範,誰也不敢保證爲父奔喪遭辭退的情況從此不再發生。

看到“爲父奔喪遭辭退”不只是悲,看到“勞動者勝訴”不只是笑,如何才能實現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爲在請假問題上的高度一致,應該引起我們的思考,提出有價值的意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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