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莫開偉中國地方金融研究院研究員

爲加強客戶備付金監管,切實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央行近日發佈了《非銀行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辦法》(簡稱《辦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辦法》同時廢止。

從《辦法》相關內容看,它有效規範了備付金集中交存後的客戶備付金集中存管業務,進一步細化了備付金存放、使用、劃轉規定,明確了央行及其分支機構、清算機構、備付金銀行相應備付金管理職責,設定了客戶備付金違規行爲處罰標準,強化客戶備付金監管,能促進非銀支付行業健康發展。同時,規定自施行起設置6個月過渡期。過渡期內,非銀支付機構、商業銀行等行業主體將嚴格按照規定,完成業務流程和系統改造、建立客戶備付金信息覈對校驗機制等工作,能有效提高非銀支付機構的合規能力和水平,保障客戶備付金安全,切實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很明顯,《辦法》出臺並即將實施,將對非銀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重新進行了一次大洗牌,對客戶備付金利益格局進行了重新調整;最爲重要的是,有效彌補了原《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辦法》存在的不足及漏洞,加固了金融風險防範堤壩,對我國金融安全構築了一道新的安全屏障。

一方面,對客戶備付安全監管進一步增強,對保護公衆利益增加了一把“安全之鎖”,能從源頭上遏制金融風險。隨着網絡科技信息技術的普及率不斷提高以及我國數字經濟日益加速發展,民衆參與各種線上經濟活動的能力不斷增強,而與生活密切相關的各種活動也大都通過網絡進行,比如購物、旅遊預訂、車票機票定購等等,通過移動交易進行的規模不斷擴大,交易總額也不斷增加。而現在民衆線上消費購物支出及其他活動大都需非銀支付機構充當公平的中介人,成爲商家與客戶資金支付的監督者與執行者,於是客戶都需預存一定的備用金在非銀支付機構,形成非銀支付機構數量龐大的臨時性結餘資金,也形成了非銀支付機構在金融機構的鉅額臨時性存款。對於這部分存款,過去儘管有央行2013年頒佈的《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辦法》對客戶備付金進行監管,但由於金融機構之間爲了爭奪存款採取的各種不公平競爭方式,讓非銀支付機構成了強勢者,往往以客戶巨量備付金存款來要挾商業銀行達到自己牟取高額存款利息之目的,同時也讓不少商業銀行爲了短期利益不得不放棄監管原則,對於非銀支付機構的一些違規行爲也是睜隻眼閉隻眼,以至銀行支付機構的支付業務出現了僞造交易材料、挪用客戶資金、捲款跑路等各種亂象,對客戶及商戶資金帶來了嚴重的安全隱患。

針對這些問題,央行便於2017年採取措施,發佈了《關於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全部集中交存有關事宜的通知》,要求從2018年7月9日起按月逐步提高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集中交存比例,到了到2019年1月14日實現了100%集中交存,非銀行支付機構的客戶備付金日終後全部集中存放於其在央行開立的客戶備付金集中存管賬戶中,實現了客戶備付金由商業銀行繳存到全部向人民銀行繳存的過渡,此次頒佈規定並規定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不過只是對原有規定加以補充以及具體明確而已。

可見,將非支付機構賬戶上滯留的客戶備用金全部集中繳存到央行,而央行不是營利機構,與非銀支付機構之間沒有任何利益糾葛,不會受到非銀支付機構的任何不利影響,能夠從金融安全與金融穩定、保護客戶消費權益的公平公正角度出發,嚴格認真履行好客戶存款備付金的有效監管。可見,非銀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集中交存中國人民銀行以後,並通過備付金使用、劃轉、清算等其它配套監管制度實施,既能在源頭上遏制備付金可能存在的任何風險,有效提升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的安全性,保持公衆利益,給公衆利益加了一個安全之鎖,也能有效打消非銀支付機構的任何不法牟利念頭,消除可能因客戶備付金被轉移挪用形成的風險隱患。

另一方面,能有效促進非銀支付機構轉變經營理念,對轉型升級注入動力和活力,能從市場經營上遏制金融風險。衆所周知,非銀支付機構在支付業務營運過程中,客戶滯留其賬戶上的備付金在繳存央行前,大都以非銀支付機構的名義存放在商業銀行賬戶上,儘管非銀支付機構對資金沒有所有權,但實際支配權卻往往被非銀支付機構操縱,客戶缺乏主動支配權,而非銀支付機構將這部分備付金存入商業銀行之後獲得鉅額存款利息收入。尤其,一些非銀支付機構把這筆鉅額的備付金當成了自身雄厚的“資本”,作爲向商業銀行討價還價的籌碼,既讓商業銀行爲爭取到非銀支付機構鉅額備付金存款而相互抬高存款利率,對正常存款市場秩序帶來不利影響。而且,爭奪非銀支付機構備付金存款的結果,直接讓商業銀行付出較高的利息才得以同業協議存款的形式存入,雖然非銀付機構賺取了“超額”利息收入,但卻大大抬高了商業銀行組織存款的成本,使得商業銀行對實體企業的貸款利率難以降低,最終都將利息負擔轉嫁給了實體企業,使得企業融資貴問題解決難度加大。

顯然,《辦法》規定非銀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集中交存於央行後,央行不用給其支付利息,既消除了商業銀行爲爭奪備付金抬高存款利率而拉昇整個資金組織成本的現象,也能有效堵塞非銀支付機構通過將客戶備付金存於商業銀行而坐享備付金利息的途徑。這一制度實施體現了央行嚴厲監管與推動非銀支付機構強化自身服務的雙重功能,可從根本上打消了非銀支付機構對“坐喫”備付金存款利息的任何幻想,迫使非銀支付機構加快經營轉型步伐,通過不斷優化服務手段、增強服務功能、拓寬服務手段等方式提高服務能力,以拓展自身收益途徑,不斷確保自身穩健發展,最終激發出非銀支付機構的市場經營活力和競爭力。

再一方面,做到了“寬嚴相濟”,爲非銀支付機構之間必要的資金互轉提供有了效通道,能從體制上遏制金融風險。《辦法》針對非銀支付機構之間存在的資金往來關係,並不是“一刀切”地禁止;尤其針對非銀支付機構相互之間在管理機制上的條款分割現狀,導致轉賬困難以及成本較高影響商戶正常資金流轉等現實問題,加上未來隨着網絡支付數量不斷擴大的需要以及爲數字經濟發展營造有利環境,此次《辦法》特別針對非銀支付機構間開展合規合作產生的備付金劃轉進行了明確規範,規定非銀支付機構之間因合作產生的、基於真實交易的客戶備付金劃轉可通過清算機構辦理,非銀支付機構只要提供交易流水、收付款人信息等表明交易實際發生的材料,就可劃轉資金。同時,爲提高交易透明度,防範資金風險,規定非銀支付機構間不得相互直接開放支付業務接口、不得相互開立支付賬戶並進行客戶備付金劃轉。很明顯,《辦法》在制度上爲非銀支付機構之間的資金往來匯劃開闢了有效通道,也在客觀上爲用戶及商家在不同支付機構之間便利、低成本地進行資金互轉奠定了基礎。隨着《辦法》即將實施,客戶與商家在不同非銀支付機構之間的資金互轉障礙將被清除,有利於加速整個備付金的週轉效率,客觀上爲減少客戶與商戶的資金佔用創造了條件,儘可能爲拉動內需及經濟增長提供了有利條件。

總之,《辦法》出臺以及即將實施,既給客戶與商戶帶來便利,又能保證客戶備付金的絕對安全,更加能激活市場活力,從而可從根本上防範金融風險,爲社會經濟發展創造有利條件。

(原發刊發於新浪財經意見領袖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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